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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立武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4):34-37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的公民和法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将随之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拒绝或放弃本应行使的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协调精神,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情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2.
韩晨旭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3):59-61
在跨国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于解决国家民事管辖权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国际民商事交易迅速变化的今天,在我国引进"不方便法院"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姚亮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61-65
不方便法院原则(又称“非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特殊而又十分重要的制度。目前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大多是从国别的角度出发,其中尤以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最为常见。但从更宏观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国际层面上这一制度的运行状况加以研究。通过对世界上两个主要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公约的研究可以发现:采用或不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关键。事实上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最好途径是通过订立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规则。而这正是我国未来立法所应遵循的方向。 相似文献
4.
肖曼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2):51-53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缓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正日益得到更多国家的关注,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对此作了规定。我国至今仍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在实践中已出现了相关的案例。为了妥善处理管辖权的国际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建议我国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具体规定,以更好地体现国际礼让与协作精神,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服务。 相似文献
5.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永庆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2)
在跨国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对于双方当事人,还是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都是如此。为了对抗原告的挑选法院,被告则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确保“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效用,上诉审查应采用更严格的标准。 相似文献
6.
杨华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0(2)
为了确保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适当行使,确保原被告诉讼权利的平衡,以及争议案件管辖权行使的公平与合理,通过比较分析与案例考察的方法,对英美诸国该种充分考量相关利益需求和分析要素的非方便法院规则予以探究,对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胡永攀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6):61-65
非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法院拒绝管辖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非方便法院以“最适当法院”为标准并不合理。防止原告挑选法院、反沙文主义与国际礼让都难以构成现代非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依据。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应坚持国际协调原则,通过制定统一规则加以解决,而非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8.
侯洁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6-87
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追求包含公正的法律效益目标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不方便法院原则一方面反映了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精神,另一方面则是从诉讼经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而对本国法院管辖权进行有效的抑制。本文通过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西方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以及在我国的司法现状,论述了该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9.
发生空难后,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受伤害旅客获得高额赔偿的重要途径,美国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集中地,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航空产品制造商和航空器出租人,要使其承担产品责任,必须证明航空器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说明缺陷。同时,美国法院常常会在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两方面进行考察,判断法院是否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但是通过对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在美国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等问题上仍有一些规律可循。 相似文献
10.
秦建荣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1):109-113
一国法院行使的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权是该国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突出体现,合理确定专属管辖范围既能有效地保护本国公共秩序,又能避免或者减少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发生.必要性原则和国际协调原则是合理确定涉外案件专属管辖范围应坚持的两项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立法对涉外案件专属管辖范围的规定既存在着过度扩展的问题,也存在着专属管辖规定不够全面的问题,需要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作出适当调整,使其趋于合理. 相似文献
11.
李赛男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在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取得的新突破。《公约》的诞生不仅实现了国际范围内建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统一规则的目标,而且标志着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已逐步趋于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也必将为中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带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李赛男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21-23
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在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取得的新突破。《公约》的诞生不仅实现了国际范围内建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统一规则的目标,而且标志着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已逐步趋于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也必将为中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带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13.
美国联邦法院关于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旺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
跨国经济的发展使国际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国际诉讼竞合问题是当前各国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发生积极冲突的结果 ,在尚无国际统一条约规制的情况下 ,各国国内法如何进行调整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美国联邦法院具有独特的规制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制度 ,对此予以分析研究 ,对健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施行,法院依此放弃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做法,但在立法层面上尚属空白状态。因此,笔者建议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当加强这一制度的立法。 相似文献
15.
刘兴莉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4):110-115
在海事诉讼中,扣船法院因扣船取得审理实体案件的管辖权已成为确定海事管辖权一项公认的原则.但是,因扣船取得的管辖权常常会与其它的管辖权发生冲突,不便审理法院是普通法管辖权制度中的一个专门的术语,并己成为海事诉讼中解决管辖权冲突、避免择地诉讼的一项有效的原则.文章对这一原则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扣船管辖权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彭奕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5(5):57-62
尽管禁诉令一直被指责间接干涉了他国管辖权,并被欧盟法院禁止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内部,但却不失为对抗国际平行诉讼的最有效的方法,尤其在现有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环境下。在解放思想的基础上,将禁诉令引入中国法,不仅没有障碍,而且会完善中国国际民商事诉讼法体系。这一引进,应以解决涉港平行诉讼为起点,逐步推进。 相似文献
17.
冯雅囡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61-64
文章结合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环境诉讼案——厄瓜多尔原告诉雪佛龙公司一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跨国公司环境损害案中的适用进行探讨。认为受害方可以从替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替代法院审理案件受害方所面临的困难以及跨国公司的特殊性等角度出发进行论辩,争取案件在跨国公司母国审理,这对受害方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至关重要。同时,东道国必须完善本国的环境法律制度,缩小与跨国公司母国这类发达国家的差距,防范跨国公司利用不方便法院制度挑选法院。 相似文献
18.
彭晓琼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4,(12):13-15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两大法系的扩散体来源于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实现实质正义,协调管辖权冲突,提高审判效率。鉴于中国的国情和经济、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国有必要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当的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19.
国际诉讼竞合是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经常要面对的问题,研究国际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国际诉讼竞合的产生是建立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和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基础上,并且在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密切、管辖权的扩大化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缺乏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周亚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6):104-111
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规则,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一方面继承了1929年《华沙公约》第28条规定的4种管辖权规则,排除了不方便法院说等其他普通法系特殊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又加入了旨在保护漫游的美国人的第五管辖权规则。美国法院在最近的判决中却试图割裂两个公约的内在联系,试图通过美国化的解释将不方便法院等特殊规则适用于所有管辖权规则。在条约法的视角下看,无论是从约文对原告在不同管辖权规则下的诉讼权利采取不同的措辞、从条约管辖权规则的统一性及旅客倾斜保护的目的追求、还是从条约的缔结过程对不方便法院说的妥协来看,不方便法院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五管辖权而不能扩及其他4种管辖权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