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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这是著作权法学术界和实践部门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何为独创性以及如何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或者司法界定。有些论者提出,作品应当有一定的水平和高度,方具有独创性,甚至有人提出了作品的最低要求。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对著作权理论和实践都是有害的。本文认为,一部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该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结果。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从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来判断,而不应从创作的成果来判断。独创性不应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混淆。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是智力成果并满足独创性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当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表达相区别而被受众触动就满足了独创性特征而属于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在人支配下的"自主创作"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并非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才是真正作者,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应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程度应兼顾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其他受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创作方式、作品功能与作品载体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作品创造性的要求、作品的思想以及思想的表达等的界定也必然发生变化。信息技术环境下,作品创造性的内涵仍然应当包括“独立”和“创造”两层含义,即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并且具有创造性,但信息技术环境下创造性对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为较高程度的创造,而对于如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信息技术作品则为最低度限度创造;作品独创性的外延应扩及对信息的选择或安排及数据库等。  相似文献   

4.
众多案例告诉我们,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能媲美人类创作的作品,成为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相关的神经网络算法之设计、学习数据之筛选最终体现的是人的创造性劳动,人工智能作品是对人类精神文化领域的有益补充与丰富,是创作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成果,应当对人工智能作品予以著作权法层面上的保护。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具体保护,应参考电影制片人模式,将著作权赋予投资者;作品价值应交给市场评判,同时基于作品的来源难以区分的考虑,应对人工智能作品赋予与一般作品同等的权利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5.
同人二次创作是一种新兴的作品创作方式,其产物即为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由于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原创性界定不明,这种新的作品类型始终游走在违法与侵权的边缘,既不利于产业的发展,也无法体现著作权法立法的本意。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研究,试图从界定标准适用的意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界定标准的内容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进行界定,并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6.
独创性①在著作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独创性的客体一直被拒绝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门外;但在网络传播时代,数据库、多媒体等未必有独创性但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的网络新事物的蓬勃发展,对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继续坚持对所有保护客体的独创性要求的传统思路和完全放弃独创性要求的信息产权法思路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问题。本文基于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功能价值的不同提出:在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依然坚持独创性要求,而在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中则以经济投入要求替代独创性要求,真正使著作权和邻接权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种独立且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当前学界提出改造“作者”范围以涵盖非人类作者或以职务(雇佣)作品、法人作品、邻接权模式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均存在一定缺陷。在机器创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前提下,我国可扩张适用“视为作者”模式,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直接创作的情形下,将“对作品创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认定为“作者”。法院应当合理评价“必要安排”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志以及对作品的控制力,其他主体可与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适当分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经济利益,以此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判定的分歧源于功能认知的偏差。由于独创性只能明确作品保护的正当性,对邻接权客体的判定与正当性解释无法律意义,独创性的体系划分功能不能被解读为邻接权客体无独创性或者独创性较低,而作品的独创性较高。由于“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功能可被思想表达二分法取代,“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在我国被错误地理解为单个作品获得保...  相似文献   

9.
在印刷时代,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在大众传播时代,享有著作邻接权的作品传播者地位要明显低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者;在网络传播时代,作品传播者应享有与作品作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且不对著作邻接权主体提出独创性要求。  相似文献   

10.
试论独创性     
认真研究和解决_义艺的独创性问题,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关键问题之一。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帮八股的毒化和影响,时至今日,雷同的情节、雷同的构思、似曾相识的人物形象和一般化的表现手法,等等,还在相当数量的文艺作品中存在着。人们厌恶这些没有独创性的作品。彻底肃清林彪、“四人帮”帮八股的流毒,解决独创性问题,是文艺创作上的当务之急。敬爱的周总理在他生前关于文艺的多次讲话中,曾反复强调过创作的独创性问题。本文根据周总理关于独创性问题的指示精神,结合对古今一些具有独创性作品的分析,以及对当前文艺创作现状的剖析,试对创作的独创性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11.
音乐具有三度创作的艺术环节.它除了一般艺术所具备的创作和欣赏这两个艺术环节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音乐表演.只有通过音乐表演才能更好地将作者的作品展现给听众,让听众了解作者的意图,进而根据自身的修养及见解增强对作品的理解.这个重要的中间环节,既影响着听众对作品的理解,也影响着作品的流传.  相似文献   

12.
整体理性认识是小说家创作获取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整体理性认识一般具有深刻性、独创性、先进性、实践性的特点。当今小说家整体理性认识缺失,小说创作商品化、庸俗化,文学大师和世界一流的作品难觅踪影。本文认为,小说家要拥有自己的整体理性认识,主观上要善于吸收前人和同时代人的思想资源;要善于思考;要有探索的勇气、独立的精神、不为时尚所左右;要有独特的生活经验和自己的创作领地。  相似文献   

13.
一稿多投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者通过创作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许可出版单位或报社、杂志社使用是其权利,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是否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从三个方面认定:第一,投寄的必须是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稿件;第二,必须同时或第一次投稿答复期限届满前将同一稿件多刊投寄;第三,必须将同一作品交付两个以上报刊使用。一稿多投引起一稿多用时,作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投稿为专有许可授权转让,所以仅能将其作品使用权许可某一报社或杂志社,从而获得一次报酬,如同时再许可他刊使用,即属无效民事行为,其所得报酬应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报社、杂志社造成其他损失的,作者还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相似文献   

14.
《黑暗的心》是英国著名小说家约瑟夫·康拉德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小说以作者1890年的刚果之行为基础;作品的标题富有象征意义。“黑暗的心”一般认为是指形似心脏,尚处于史前文化阶段的非洲大陆,特别是它的心脏地区果河上游;同时也暗指人的精神世界,特别是它的潜意识与无意识的神智活动。小说的中心人物是科兹。科兹是康拉德笔下创  相似文献   

15.
丁善德的钢琴组曲《春之旅》,在探索创作中国钢琴作品的道路上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作者介绍了此作品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创作动机;其次针对丁先生个人对创作道路的探询,指出了此作品在其创作生涯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对全曲多角度的分析,阐述了此曲独特的艺术风格特征;最后作者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了与它同一时期产生的其他钢琴作品的不同风格,更进一步指出了《春之旅》这部钢琴组曲在探索创作具有中国风格钢琴作品的发展道路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6.
《西游记》的风格与礼乐文化的转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文学史一般认为《西游记》的风格是幽默和诙谐,然而,风格应是作者在创作中表现出来的艺术特色和创作个性,体现在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各种要素中,而幽默和诙谐只能概括作品的艺术特色,不能概括作者玩世不恭的创作个性,注意的是作品的形式而忽视了作品的内容。本文从分析作者玩世不恭的创作个性入手,通过对礼乐文化的发展变迁的历史考察,揭示了《西游记》的游戏风格及其文化内涵  相似文献   

17.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18.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认定是以独创性为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的,独创性的认定是判断作者是否拥有著作权的关键因素。随着网络新技术的发展,微博这一特殊的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方式在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传统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对微博独创性相关问题的认定,是解决侵权、抄袭等行为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微博内容质与量的定性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这一概念表明了作品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著作权法保护对象限于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第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必须有一定的形式加以体现。第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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