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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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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抗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并非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而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法理的重申,登记而未受领交付特殊动产者只享有债权,不得对抗未登记的物权.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没有明确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第二十四条的解释几乎皆立足于交付生效的立场,这样的论证虽然坚持了债权形式主义的原则,却忽略了债权意思主义这一例外。基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可解释性、《物权法》对债权意思主义确立的统一性以及比较法中债权意思主义的实质性,可以作出这样的解释:《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是债权形式主义的例外,其确立了特殊动产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但善意取得除外。  相似文献   

4.
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传统的民法理论将其视为不动产,而《物权法》又将其归属为动产。机动车的所有权的认定,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理论上,都是一个重要问题。法学界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基本可以分为登记说、交付说、合同生效说三种观点。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应运用在作为动产的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上。合同生效与所有权转移分别是债权问题与物权问题,不应混淆。因此,只有交付才能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其中交付是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要件.但是,机动车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理由不具有说服力,该模式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产生很多问题.相比之下,交付生效模式更具有优越性,也符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因此,我国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予以变革,将登记对抗模式转变为交付生效模式.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7.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生效要件并无专条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此适法困惑,股权应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除了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该参照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定来比照适用。根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仅仅是一个债权行为,背书应该是股权变动的生效条件,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对抗条件。而其中,股权内部登记与股权外部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又有细微的差别。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是对物权行为独立性、公示性原则的借鉴,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应当以标示行为作为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改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为标示要件主义。进而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统一为公示要件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对抵押权变动过程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按照物权行为三原则理论构建抵押权变动的理论和制度,既可以改变现行抵押法律制度复杂而漏洞颇多的窘境,更重要是对保护交易的安全、快捷起到现行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物权行为论     
当前,物权行为理论有三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1)概念上,登记或交付应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定的登记或交付方式是为对物权行为效力予以干预和评价,而法律行为成立采自由主义,所以登记或交付应为其生效要件。(2)性质上,物权行为应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中存在着独立的、客观的意思表示,故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则。(3)关于物权行为的有因性或无因性,本文主张物权行为应采有因性,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有因性并存并不矛盾,物权行为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由公示公信原则代替,而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并无实质联系。  相似文献   

10.
物权行为理论由法学家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他认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的形态出现,有基债权契约,物权契约还有交付。在他看来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包括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以买卖关系为例,买卖关系的成立,产生债权关系,即请求权与被请求权的关系,但并没有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为还要有一个排它性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需要用交付行为证明。之前债权被认为是产生物权变动结果的依据。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独立表示的必要则没有考虑。萨维尼认为物权变动意思表示和债权变动意思表示应分开看待。产生债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称为债权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称为物权行为。物权行为除了包含排他性的内容还需要具体的表现形式,以此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利益。这种外在客观的标准需要建立物权公示制度,动产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物权公示证明物权变动意思表示的存在。  相似文献   

11.
论矿产资源上的权利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其流转,矿产资源的流转要依赖于矿业权的流转,在矿产资源的权利配置上形成了自物权与他物权(他项权利)并行的权利安排。矿业权特别是采矿权的流转从实质上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发生转移,可以允许所有权流转而实现资产管理与资源管理的分离,并使矿业权成为资源管理的手段即行政特许权,矿产资源上的权利形成私权与公权并存的新的配置。  相似文献   

12.
激励人们对知识的创造是知识产权法的灵魂。目前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构成的知识产权法着重于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的保护,这使知识产权法仍徘徊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框架之内。由于智力成果权不过是智力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要激励知识的创造就要保护智力权而不仅仅是保护智力成果权。为保护智力权,我们必须将激励制度全面全过程地引入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权法中增加对知识的创造能力、智力成果的质量、智力成果的应用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组织管理等加以激励的制度,以及增加知识产权激励诉讼法律制度,这必将丰富知识产权法,使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取得实效获得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基于交易费用理论,利用《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和201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探讨区域法治水平变化对农户信贷资本获取以及福利水平的影响。研究显示,提升区域法治水平可以缓解农户信贷约束,提高信贷可得性。同时,区域法治水平提高能通过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来提高农户收入水平,且直接效应大于通过信贷渠道所发挥的间接效应。异质性分析表明,区域法治水平提高可以直接改善小农户福利水平,并通过信贷渠道间接改善大农户福利水平。对此,相关部门应重视完善农村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法规执行效率,培养农户法律意识,实现产权保护和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4.
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孕育了复数的权利主体,其理论基础为公司的财产架构和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公司权利的分合乃至冲突构成公司运行的常态,为此需要借助公司章程、公司法等内外力量,采用不同的路径对失范的权利进行导引和法律规制,在各权利主体间求得平衡。  相似文献   

15.
遗产分割的效力应采取移转主义。遗产分割中共同继承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依据在于实现共同继承人间的公平,遗产分割方法并不影响继承人之间应有部分之相互移转,仅影响遗产由共同共有转变为各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物权变动效力。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以其所分得的遗产份额为限,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所得的遗产瑕疵,与出卖人有同一的担保责任。各共同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债权,以遗产分割时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为限,负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6.
在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的案件中,商家既是财产损失者,也是刑法上的被害人;顾客既没有产生规范意义上的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处分意思处分财产,既非被骗者,也非被害人。该类案件取财行为的性质不属于双方沟通交往型的诈骗犯罪,无论是将案件理解为两者之间的诈骗还是三角诈骗,都面临着难以肯定基于处分意思的实行行为等障碍。二维码案件的实质内容是违反被害人本意的盗窃行为,其行为对象是商家的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肯定对占有的规范判断和对债权的观念占有,也完全可能。在对处分行为的主观要求与对占有判断的观念理解、规范理解之间,将二维码案件定性为盗窃罪既是法益侵害说更可能采用的立场,也有助于严而不厉思想的落实。  相似文献   

17.
西方各国均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而我国现行宪法在这方面却存在诸多不足或缺陷。应当认识到,宪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有下列诸多优势:可以更加突出国家保护的义务;可以充分体现私有财产权对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性作用;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在发生学上要早于民法;私有财产权可被提升到人权高度,因而也高于民法。以上观念有助于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作出较好的规范,从而发挥宪法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8.
以三个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着眼点,从专利无效宣告生效时间、惩罚性赔偿、加强执法力等方面重点阐述了第四次《专利法》的修改要点,明确了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对保障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三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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