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00 毫秒
1.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商业运用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相似文献   

3.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相似文献   

4.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共赢"目标之障碍,作为源流之诱因反而要求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不仅定位于救济信息主体遭受损害的权利和筑牢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还在于制约公权力可能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对信息业者利用个人信息予以明确规范并提供"负面调整"的方向警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理据也因此不仅限于人权保护理论,还应从经济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营业收益风险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等多维视角进行深度审视,籍以考索个人。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但呈现保护有余而限制不足的现象。个人信息权益限制存在权利构成限制和权利行使限制两种模式,现行法主要采取的权利构成限制模式面临现实困境。以《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依据的权利行使限制模式对于限制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优越性。个人信息权益滥用情形包括违反目的、利益失衡、矛盾行为、滥用形式瑕疵以及滥用诉权等多种表现形式。为合理构建个人信息权益滥用的判断标准,应将利益相关第三人纳入信息主体行使权益侵害对象之范围,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共利益限定在合理范围,并构建以合理性和合法性为要素的权利行使行为的可苛责性分析框架,严格遵循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并采取区分判断的方法。  相似文献   

6.
当人类社会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资源性价值日渐突出.个人信息权属于一项集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于一体的新型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相似性,在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路径进行探索时,可以从二者的权利相似性出发,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为个人信息保护寻求"制度模板".通过借鉴知识产权法相关制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制度设计,从而形成顺应"大数据"时代背景的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制度.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对于自身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该种权利除了体现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外还囊括了相应的经济利益.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包舍着对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双重保护,二者缺一不可.当前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二元利益的保护存在多种保护路径,但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并且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的架构.因此,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依靠侵权法保护路径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全面救济.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能大量存储个人信息、整合诸多个人信息片断以及给第三人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便利条件,属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具有较高加害危险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在此领域引入以信息禁止原则为出发点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原则上禁止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除非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符合法定事由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利益;收集个人信息时的目的限制了日后的处理和利用行为。另外,在这个高度危险领域,应当赋予信息主体干预信息处理过程的权利,具体包括:查询权、更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删除错误信息的权利等。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将上述严格的保护规则限定在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行为上。  相似文献   

9.
确立和赋予个人信息权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主要路径,其内容是以个人权利为重心,构筑以个人知情同意为核心,以个人查询、更正、删除为保障的权利体系.个人信息权本质是将个人信息保护私权化,实现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对世性的、绝对的支配和控制.然而,面对大数据语境中的个人信息应用实践情况,与个体权利思维一脉相承的个人控制模式、意思自治理念,以及个体化、事后化的权利保障机制均存在局限,难以有效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应超越个体权利思维的局限,建立公共利益导向、分类分级管理、权利义务并重、彰显社会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倡导自律规范的全链条多元共治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0.
出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相协调的目的,立法者对个人信息设置了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则类似的无需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赋予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特定情形下无需取得个人同意而实施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使用规则对自主决定权的限制不能类推得出知情权同样被限制的结论。不同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相区分的双层合理使用规则,我国并没有对特殊情形下的合理使用规则进行单独设置,因此产生了合理使用规则与单独同意规则在具体适用时的排斥竞合。在解释论视角下,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得出原则上单独同意优先于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结论。同时,限制个人知情权的例外条款可以作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的制度填补,在敏感信息等特殊场景下妥适地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要素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双重权利虚拟载体的保护与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利益驱动下的信息资源争夺引发了对个人信息权的严重侵犯。从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来看,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虚拟权利载体。以要素视角来分析个人信息的价值形式和要素市场,可以发现人格价值、经济价值和市场价格是决定个人信息市场供给的重要因素。由此而形成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立法的观点,可以通过理论、实践与探索得到证实和应用。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内地和澳门为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将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犯罪化,表明了个人信息包含的人身特性、经济价值和社会属性的重要性。中国内地通过两部刑法修正案确立和优化了个人信息犯罪立法,澳门因深受葡萄牙立法影响而具有独特法律品格。《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作为澳门规制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依据,为澳门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专门性和体系性的法律保护。通过比较研究,内地可在立法模式、规制方式和追诉机制方面借鉴澳门的有益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13.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日本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起步早,且特色鲜明。从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与完善的过程可以发现,在广泛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日本本国的实际情况。这部法律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保护标准以及化解法律实施后的“过剩反应”等方面都很有特色。为了保证该法实施的社会效果,从2003—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草案到正式实施,政府为此做了充分的铺垫,利用各种途径宣传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为企业和个人留出了缓冲时间。这些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经验和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14.
俄罗斯个人资料法以在《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时保护自然人欧盟公约》为基础,以保护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处理个人资料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宗旨,适用于包括非自动化个人资料处理在内的所有个人资料处理.其立法的最鲜明特色在于,以最大篇幅规定了个人资料处理人的义务,以此保障个人资料主体权利的实现,同时,明确规定了俄罗斯公民个人资料必须在俄罗斯境内保存的本地化保存要求,在作为法人的处理人内部设立个人资料专员制度.在国家监督与监察方面,创设了非独立的行政机关模式的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而非追随欧盟所倡导的独立的个人资料保护机关模式.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特殊人格权。从支配与控制的语义考察、个人信息本身的特点与保护需求出发,以个人信息的共享为逻辑起点,着眼于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分析,个人信息权应当以“控制权”为权利束点来演绎其权利外延,并具有个人信息自决、管理、许可、禁止和收益等权能,以全面保护个人信息上的人格利益。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数据和信息支撑着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个人信息在当下的重要性和具有的价值已不言而喻。个人信息的识别要素包括"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人工智能领域的个人信息在此基础上呈现出不同形式,包括被"智能物"收集的个人信息和被智能系统分析得出的个人信息。而人工智能在不同情形中侵犯个人信息,其侵权主体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难以判定。"智造时代",人工智能严重威胁着个人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到来的同时,更应当对人工智能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与传递的机制,是减少失信行为、促进交易的有利手段,是建立信用经济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关于规范个人信用的全国性立法还是空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并在信息的收集、处理、公开、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18.
2013年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粗略提及个人敏感信息,但未给予明确界定,使得个人敏感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存在障碍。结合域外个人敏感信息的定义,认为个人敏感信息包括隐私信息和部分非隐私信息,其中部分非隐私信息界定之参考因素是严重且实质性损害;个人敏感信息兼具新型财产权和新型人格权的法律属性。借鉴域外个人敏感信息民事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宜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保护个人敏感信息权益。  相似文献   

19.
论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和网络化社会,个人医疗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需要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严格保护,但同时也要谨慎对待这类敏感信息的保护程度。既要使患者个人医疗信息得到妥善保护,又要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开展和医学研究的不断进步,结合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的指导原则确定二者合理边界是当下较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立法模式,分为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两种范例。无论是哪种范例,都会存在一定的弊端。统一立法模式是中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