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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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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财产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规定,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基本财产法,确定了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规则.基于法治建设和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我们必须全面构造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宪法、民法、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构成了财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结构,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制度功能,三者相互合作,不可能互相代替.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缺失,致使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不完整,急需按照世界通例完善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相似文献   

2.
我国《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现实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但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忽视和侵害私有财产权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经济发展,保障公民人权得到实现,应该正确认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写入宪法,是2004年修宪的一项重要内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与宪政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保护私有财产权加快了我国宪政建设的步伐,体现了民主自由和个人自治,明确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把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写入宪法只是实行法治的第一步,还存在很多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4.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直接指涉公民人权保障的核心。任何一国之公民,没有了财产权,就不可能享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即无财产抑或无财产权,便无人权。但人权与财产权又不可简单地理解为一个硬币的两面,在其权利谱系内各自戒守着自己的法律边界,规范和防范着来自各种权力元素的不法侵害。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承载着现世太多的压力和挑战,诸如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法定主义、一般财产权保护与救济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财产权的形成乃是基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私人财产权是政府存在的正当根据和优良政体的基本特征。自进入20世纪以来,宪法对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发生了两个方面的新变化。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始终是根据财产权主体的政治地位来确定保护的范围和力度。我国现行宪法在经历多次修宪之后,提升了私人产权的保护力度,但单纯完善宪法规范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犯公民财产权的问题。要使公民的财产权得到有效的保障,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较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我国宪法在对财产权的规范上,具有自己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西方各国均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而我国现行宪法在这方面却存在诸多不足或缺陷。应当认识到,宪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有下列诸多优势:可以更加突出国家保护的义务;可以充分体现私有财产权对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性作用;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在发生学上要早于民法;私有财产权可被提升到人权高度,因而也高于民法。以上观念有助于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作出较好的规范,从而发挥宪法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7.
本文围绕私人财产的宪法保障问题,通过对宪法保障私人财产权实践的历史考察,运用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方法,诠释财产对个人的重要意义及其宪法保障的必要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揭示我国宪法财产权在价值取向、规范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私人财产宪法保障的思路。  相似文献   

8.
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着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路:我国宪法应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相似文献   

9.
宪法学中所界定的财产权概念有其特别含义,并非是对民法中财产权概念的复制及确认。从宪法财产权的主体角度看,宪法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私有财产权入宪的角度看,宪法财产权具有普遍性、不可让与性、不受侵犯性;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宪法财产权是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从权利属性的角度看,宪法财产权表现出由消极性向积极性的转变。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无论是从权利属性、设定目的、权利侧重点还是保障方式上看都存在着明显差别。具体而言,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分别以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为出发点,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共同构筑财产权保护的坚实体系。  相似文献   

10.
私有财产权是保障人权、建设法治的基石,又是促进经济繁荣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私有财产权保障构成了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宪法第13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群众保护私有财产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新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明确了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重申了私有财产权的内容及界限应当符合法律;增加了征收补偿条款,从而形成了由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和征收补偿条款构成的较为完善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1.
开放构成要件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范畴,而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中鲜有涉及。对国内外不同刑法理论语境的具体考察发现,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开放构成要件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内容上的同一性,但在中国刑法理论语境中,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则是开放构成要件内容的一种有效表现方式。  相似文献   

12.
"视为"一词常常被用来表达法律拟制,类推适用、推定及注意规定等法律意涵却易被人们忽略。在不同的法律意涵下,"视为"的构成要素及法律效果迥异。现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视为"的表达内容混乱、滥用"视为"僭越税收立法权及"视为"的使用理由列示不充分等问题,有必要重新审视"视为"正当性适用的法治构造。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列示"视为"使用的正当理由、廓清"视为"的涵义指向与形式外观是对税法中"视为"正当性适用法治构造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3.
宪法概念是指运用于宪法陈述之中并具有特定意义的术语,是在宪法文本中使用,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共同特征加以概括、抽象后所形成的权威性法律范畴。宪法概念的"显功能"主要体现为准确表达宪法的要求,减少宪法表述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从而促进宪法调整各项目标的实现。根据宪法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可把宪法概念划分为事实概念、规范概念、价值概念等类型。根据宪法关系的构成要素,宪法概念分为主体概念、内容概念、客体概念和关系概念等。宪法概念的规范性是宪法保持稳定性的基础。  相似文献   

14.
人格尊严的规范被誉为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保障人格尊严既是"规范宪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判断宪法正当性的重要基石。规范宪法要求涉及人格尊严的宪法规范必须完备、充分,并积极吸收国际条约中的人格尊严条款;宪法的正当性可以通过人格尊严保障的主体广泛性、标准复合性以及方式多样性等途径加以体现和证明。  相似文献   

15.
辩诉交易、刑事协商、刑事和解三种不同刑法体系下的诉讼制度,具有司法理念、诉讼结构及规范构成上的实质共性。其对协商性司法的精确诠释及由此得出的法律结论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理论上的契合性。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对实体性权利的处分有可能引致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实质修正甚至消解,因此认罪协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须与刑事实体法保持规范上的协调与机能上的互补。  相似文献   

16.
人格尊严的规范被誉为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保障人格尊严既是“规范宪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判断宪法正当性的重要基石。规范宪法要求涉及人格尊严的宪法规范必须完备、充分,并积极吸收国际条约中的人格尊严条款;宪法的正当性可以通过人格尊严保障的主体广泛性、标准复合性以及方式多样性等途径得以体现和证明。  相似文献   

17.
大学章程作为联系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内部规程的纽带,被视为大学的“宪法”。从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上至最高位阶的宪法,下至其他规范性文件,凡涉及高校制度的规范均是制定大学章程的依据。但由于这些法律规范本身效力位阶的不同,因此,它们就相应地成为制定大学章程的不同层次的依据。厘清这个问题,有助于当今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    相似文献   

18.
宪法司法化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积极探索的重大问题。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常态。当前,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法院援引宪法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在援引宪法时各行其是,不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和保障宪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法院援引宪法的规范,明确法院援引宪法的概念,规定法院援引宪法的情形,统一法院援引宪法的格式,同时通过完善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指导性案例机制等措施,保障法院恰当援引宪法。此外,允许法院在援引宪法时对其作出法律方法层面的阐释,是法院援引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法院援引宪法规范的可期待内容。  相似文献   

19.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但我国关于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变更权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处,为了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20.
基于对英国宪制之一元化民主传统的认同与重述,贝拉米在《政治宪治主义》中构想了一种常态政治下的"政治宪治主义",以显著区别于欧陆及美国的相关政治宪法论述。贝拉米从权利冲突的性质入手,批评了司法审查的权利论基础,赋予了权利冲突及其解决以政治性质。在规范基础上,贝拉米接续了当下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观念,对政治与权利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铺排并最终指向一种确保平等和参与的民主框架。贝拉米在理论上并未根本拒绝宪法政治,但认为常态政治本身就具有宪法意义和优先性。这样一种更为平和的"常态政治宪治主义"为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进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也为中国当下的宪治转型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考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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