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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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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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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是回应生态侵权问题的有效机制。从现行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侵权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需求来看,环境侵权责任必须将原因行为拓展至生态侵权领域,扩充生态侵权权利索赔主体范围、采用生态侵权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针对个案特点分别适用生态损害评估机制。确定生态修复措施的优先性后,还需综合引入以公害基金赔偿制度、强制性生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联动责任社会化机制,以疏解生态侵权带来的巨灾风险。  相似文献   

4.
[摘要]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主要变化在于对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仅有这个规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立法和现实的需求之间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应积极地寻求司法解决的路径,即通过建立类型化司法判断规则对医疗侵权责任处理规定加以补强。构建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相适应的本身过失认定规则和不言自明认定规则既可以有效地弥补立法之不足,也能避免司法权的擅断。  相似文献   

5.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首次从环境基本法的角度与《侵权责任法》对接,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进行立法.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包括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但不包括违法性要件,这终结了自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产生的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的争议.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割裂式的处理,环境污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生态破坏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这对生态破坏受害人的救济构成实质障碍.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制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单行法,使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统一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重大问题亟待解决,包括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理解,关于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关于特殊责任的类型化。对于这些问题应当妥善地解决,并且,以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为基础,带动其他小问题的修正与完善,从而为以后的民法典编纂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是建立在统一的“污染”概念之上,对各类污染行为一体适用统一的规则。但基于对《侵权责任法》生效7年间432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在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未得到统一适用,损害后果也难以运用传统损害的形态和手段加以量化和救济。其原因在于,对“污染”概念不加区分有违环境致害的科学机理,在此基础上建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契合环境侵权的演进规律,试图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救济范围更是侵权法不可承受之重。相应的对策是,重新建构环境侵权的归责体系,并发挥不同法律部门的制度合力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8.
在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进行分析解释的基础上,结合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论证传统举证责任规则的问题所在,提出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的细化方面来规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9.
现代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也是一个风险高发的社会,风险多发和侵权范围广泛之特征要求侵权责任法立法必须对此作出应对。大规模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即是因应这一特征的重要制度设计。大规模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要考量公共政策的因素,考虑受害人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判断的特殊性。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大规模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商业领域,作为商业侵权行为的重要表征形态,要将此制度设计与商业侵权责任制度体系有机统合,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制度架构;必须考虑现代社会大规模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与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整合;必须考虑大规模侵权责任制度的实现与程序法规则的完善的内在一致性。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1254条“高空抛物规则”吸收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规则的同时,又以增加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等机关介入条款,对原有的高空抛物规则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实际上放弃了先前《侵权责任法》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的强调救济功能的立场,转而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更大化以及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平衡实现。基于此,高空抛物规则的适用要点也需要根据其价值意蕴的改变而获重塑:明确补充责任在先、补偿责任在后的责任担当次序,同时拓展“补偿责任”规则细化的空间,并明确公安机关为解决民事纠纷介入调查与实施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分。  相似文献   

11.
基于环境问题二分理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在立法上将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从《侵权责任法》中的污染环境拓展至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并列的二元体系。当下正处于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历史阶段,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中关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选择是编纂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准确地界定环境侵权的概念,并明确其在侵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借助环境科学的认识工具,准确把握其环境问题类型划分理论的发展,并基于法律规则设计的需要,合理地划分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类型;最后,鉴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和认识的阶段性,为兼顾民法典环境侵权原因行为规则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应突破原有并列式的原因行为概括方式,代之以全补式的原因行为概括方式,将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确定为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要求生产商对已经投入市场的产品负担售后义务是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一大突破.售后义务起源于严格责任下对发展风险抗辩的矫正,具有预防损害和保护消费者安全的重要功能.售后义务以生产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具有缺陷为产生的条件,至于缺陷存在的时点(售前抑或售后)则不影响售后义务的成立.违反售后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生产商不得主张发展风险抗辩.关于受害者赔偿请求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应在违反售后义务的侵权责任案件中适用.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这些规定显得比较粗疏、比较笼统。因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实施这些规定,是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解释论"语境下的环境侵权私法救济》一文从解释论的视角,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第三人过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实施性,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确认了侵权责任的多种责任方式并存,有利于全面保护各种民事权益和生态环境,不仅能对生态破坏提供有效救济,还能对环境污染产生更好的预防作用。作为特殊侵权的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严格责任、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当前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排除危害的界定和适用方式的多样性、恢复原状的内涵、第三人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上都对传统理论有了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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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微观与宏观——以《侵权责任法》为样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但并非完美,除了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外,还存在着未区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规定过于粗放以及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因应环境议题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环境侵害救济法>,全面规定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社会化救济、行政救济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尤为亟需.  相似文献   

16.
在生态社会背景下,传统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已然不适用实践中的生态环境侵权问题,进而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困境,包括主观过错对象范畴难以涵盖生态侵权问题、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认定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以及证明方式难以解决生态侵权问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生态社会下的归责原则需要发展新的逻辑,包括“生态化”与过错对象范畴的扩张、因果关系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证成的复杂以及生态侵权责任证明方式的延展。具言之,需要将价值目标“生态化”,推动过错对象范畴的扩张,丰富归责规则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并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归责证明方式,以此拓展生态社会法律责任归责体系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虽然是特殊侵权不可或缺的传统组成部分,但是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其他特殊侵权类型,在学术上所受到的关注程度始终不足.学理上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归责基础的研究尚不充分,特别是具体规则的内在逻辑等问题还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此外,在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中,法律起草机关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和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规则,这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立法水平上的差距.  相似文献   

18.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作为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对于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确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民法通则》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到《侵权责任法》,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更为合理,体系趋于完善。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的立法进行解读,应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增加自甘风险和医疗意外两种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9.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属于高度危险责任范畴,民用航空器经营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然而,对于经营人之外有过失的第三人能否作为责任主体,以及受害人能否向此类第三人直接求偿并未在该法中得到明确,进而造成了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者,是风险与收益平衡的选择以及经济责任的体现,但是这种相对性不利于侵权责任法体系的完整,对于受害人以及航空器经营人的保护并不周延。基于利益平衡以及明辨是非的标准有必要突破这种责任主体的相对性,将具有过失的第三人作为责任主体,并赋予受害人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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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风险以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所导致的事故灾害风险业已成为城市当前面临的主要环境安全风险,针对此类风险的监测预警责任旨在惩处监测预警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其尽职履责以防范风险。但责任主体混沌不清、责任事由涵盖不全、责任追究后果导向不当等现存问题阻滞了我国城市环境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责任目的的实现。不确定性理论、风险预防原则、谨慎性原则既可为前述问题的理论反思提供多维视角,也可为监测预警责任的体系重构提供应然指向。城市环境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责任的体系重构亟须实现从“工具性”到“人本化”的理念更新,以监测预警一体化原则与比例原则为理论导向,最终达致城市环境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责任规则的健全与善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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