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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8 毫秒
1.
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在考察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时,我们需要联系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来进行研究。对不作为犯其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其实行行为性、等价性以及其实行行为"着手"来考察,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应当联系作为义务予以具体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审查重点与判断顺序以及正确量刑均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应当综合身体动静、规范评价、法益状态等标准,采取"两步走"从形式到实质、外在到内在的分层次递进式思考进路。第一步运用身体动静说作为判断标准,当第一步的判断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就需要第二步运用规范评价说的标准。规范评价说中规范"基点"的选择可谓是重中之重,规范"基点"的确定应当考虑义务和法益两个要素,即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律所期待其所履行的义务,侵害和威胁法益的行为究竟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人的义务是确定规范"基点"的前提所在,可分为监督义务、阻止义务和保护义务。当作为与不作为发生竞合时,行为人主动设定因果流程,使法益状态恶化时,规范的基点就在于"禁止规范",行为人的不应为而为就可能构成作为犯;行为人放任已经存在的因果流程,没有使法益状态好转时,规范的基点就在于"命令规范",行为人的应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3.
在单行为犯中,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分类具有不对应性;在复行为犯中,没有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的空间。真正不作为犯的确立,一是依据刑法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二是根据对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方式有无特殊的要求。不真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的区分既可以从因果流程的开启着手,也可以从危险的创设和升高着眼。只有在立法技术上可以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单独规定时,两类不作为犯才可能具有对应性,它们和作为犯的区分标准才可能同一。  相似文献   

4.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点,然后以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确认个案的法规范有效性。具体而言,首先,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功能性互补关系,应采取结果原因支配说判断是否存在保证人注意义务违反行为。其次,利用合义务行为作为因果流程的检验标准,合义务行为必须是最低限度符合保证人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应结果是案件时空内的同一法定损害结果,被害人行为等介入因素只是客观定量条件。最后,应以风险升高理论定量判断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通常性和合法则性的双重判断,以50%的比例确定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不作为是一种隐藏的行为,可能隐藏在"静止"或者"与法益变动无关的行为"或者"作为"之中。正是这种隐藏性,造成了界定不作为概念的困难。形式的不作为定义使得"不作为概念"与"作为义务"这一主体要素纠缠不清,不作为被作为义务所"吞噬"从而丧失了独立性,成为"无血的幽灵"。实质的考察不作为的概念,以"法益"为视角,更加注重从"存在论"或者"事实性要素"的角度来界定不作为概念。这样能够解除作为义务对不作为概念的束缚,更使得不作为概念本身与刑法的目的相联系。实质的不作为概念更加清晰独立,在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问题、不作为犯的着手以及作为义务的种类判断中起到了更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相似文献   

7.
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本文试图从更为实证的角度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做进一步的分类,指出对其中一类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可能违背了公民的预测可能性,成为应明确立法以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依据;文章的第二部分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分析,指出在刑法已就具体的过失犯罪做出立法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应因自己先前的过失行为而产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8.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等价值性问题,只有具有等价值性,不真正不作为犯才能与作为犯同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中予以评价,犯罪才能成立。从存在论的角度看,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相比,是A与非A的关系,无法进行相当性比较,只有在其义务内容中去寻找,才能找到比较客观的标准,即应避免犯罪构成事实与作为犯所实现的犯罪构成事实相当。  相似文献   

9.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犯罪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区分说的分歧,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立场。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过于绝对,顾此失彼是两者的通病。通过对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分析,我们发现只有满足犯罪行为制造或者增加重大法益危险、法益遭受的风险具有作为的必要性、能够期待行为人积极作为等条件时,对犯罪行为引发的危险行为人才有救助的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不同法益时,行为人对其引起的危险原则上有救助义务,但前行为与后续不作为皆为过失时无救助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同一法益时,只有前行为为过失、后续不作为为故意时,行为人对引起的危险才负有救助义务,其他情形行为人都没有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0.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之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其来源包括形式作为义务来源和实质作为义务来源。形式作为义务来源除我国传统理论中的“四来源”之外,还应当把在特定环境下基于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引起的作为义务作为我国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之一。而且,我国作为义务来源理论应当建立以支配理论为中心、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作为义务理论体系,并以此作出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1.
要把握违法性认识,必须理解什么是违法性。汉语中的"违法性"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不同。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中的"法"理解为抽象的、概括的法,取决于其刑法理论体系本身的逻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逻辑中,证明行为"违法性"的方式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方式是不同的。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所代表的"法益侵害性"和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将"违法性"混同于刑事违法性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2.
法人"人格化"建设对于规范法人组织行为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法人人格失范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管理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首先,对法人人格失范的动因和法人人格失范的概念做出界定,拓展法律意义上法人人格的涵义;其次,指出公司治理应加强企业法人"人格化"建设和规范法人的组织行为;最后,提出企业法人人格失范的伦理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13.
当场劫持人质或索取财物以及周围是否存在“近亲属般切身忧虑者”,都不是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只要侵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就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当场劫持人质的法益侵害性要比典型的绑架罪要轻,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还体现在其所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即群众所产生的恐惧心理。  相似文献   

1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的安宁,而不是所谓的信息自决权。在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提示违法性功能,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法律上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责任评价阶段,通过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评价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错误的可避免性,进而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归责的评价。  相似文献   

15.
持有是行为,不是状态,持有型犯罪惩罚的是持有行为而不是持有行为所造成的状态;持有是一种作为,不是不作为,更不是所谓独立行为方式,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作为犯罪;持有作为人对物品事实上的控制、支配,要求认识到所持物品的性质和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16.
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刑法问题。其中就网络犯罪地而言,采用遍在说,对犯罪结果地的认定,应当适当限制;对窃取、骗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财产犯罪论处;对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复制行为宜做扩大理解,且有必要将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同行为也作犯罪对待;此外,在确定网络犯罪的数额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应适当考虑损失数额。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而且缺乏有效的制约,往往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侦查中,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为此,笔者建议法官以中立的身份介入侦查,构建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8.
按照刑法规范文本的不同,可以将网络犯罪分为网络化的传统犯罪与专门的网络犯罪,这种网络犯罪二分法在刑法解释问题上呈现出种种差异。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更倾向于法益侵害说、实质解释、客观解释、扩张解释,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更倾向于规范违反说、形式解释、主观解释、限缩解释。在解释的误区上,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极易架空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需要采用形式解释的方法进行出罪;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易忽略法益侵害程度,因此需要借助实质解释的方式进行解释出罪。在对这两类网络犯罪进行刑法解释时要警惕“刑法万能论”的误区,采取多种手段治理网络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19.
:公正与效益是诉讼程序的两种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有其必要的构成要素。采取措施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益也有其必要性。从社会学角度考察二者关系具有冲突性、互动性和整合性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 ,必须兼顾二者 ,必要时遵循公正优先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是规范传播秩序、形成正确网络舆论工作格局的重要举措。针对中国在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存在着部分网络媒介道德伦理底线缺失、道德责任主体严重缺位、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出现舆论导向错位、舆论内容不健康、传播秩序不规范等现象,认为应从自律和他律、道德与法律等多重路径去规制网络媒介的传播行为,使网络媒介真正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道义良心”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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