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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历代都极为重视官吏选任和监察。从春秋战国的军功爵制到秦汉时期选官察举征辟制度,从《唐六典》、宋《庆元条法事类》到《大明律》和《大清律》,我国古代对选官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都作了严格法律规制。最早开始于西汉的官吏选任回避制度,是为防止官员徇私而设。我国古代官吏监督制度分布在古代政令法令中,贯穿于官吏行政的各个环节,《周礼》、《秦律》、《唐律》、《大明律》和《大清律》等都对官吏监察进行了严格法律规制。对我国古代官吏选任和监察法律规制进行流变考证,对我国'-3前公务员法律规制和西方文官选任和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2.
从明朝开始,在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就专门设立了“讲读律令”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亦有同样的条文.此外,明太祖还颁行了《大诰》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学习和了解.再者,读书人不仅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最后,在民间社会的乡饮酒礼上,还要宣讲皇帝的“六条”圣谕(语录)和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3.
清代新疆建省后,伯克制被废除,吐鲁番王府改土归流,建立了统一的道府州县制度。中国古代实行行政兼理司法制度,随着统一行政机构的设置,建省后新疆司法审级及管辖也得到统一。不论民事、刑事案件都要由州县初审,徒刑以上刑案州县初审后需逐级审转,直至有权机关作出裁判。从档案资料中可以看出,新疆建省后刑事司法从立案、侦查、初审到审转程序都依据清律规范程序办理,刑案拟律也都依据《大清律例》。清代新疆建省后,刑事司法由军府制下不同司法裁判模式和法律依据向统一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4.
《大明律》与明代礼制以及相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明律》的制作修订 ,与以前的律书一样 ,充分体现了依礼制法、以礼入法、以法护礼、以法行礼的原则精神。首先 ,“明礼以导民 ,定律以绳顽”,是明洪武君臣制定《大明律》的宗旨。其次 ,《大明律》“重礼”,亦足以证明古代刑法依据礼制并维护礼制。再次 ,《大明律》及其炮制者与古代律书、礼书有很深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与其他相近罪名存在重叠现象,法定刑设置不甚合理,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争议,并引起嫖宿幼女罪存与废的讨论。我国刑法中有必要保留嫖宿幼女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应当依赖立法完善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唐律疏议》的出现,则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相似文献   

7.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所增加的新罪名。它的增设,为有效遏制和打击非法雇用童工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不满16周岁者的合法权利和完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作为新罪,它的立法原因、基本特征和司法认定等问题,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相似文献   

8.
《大清律例》作为中国古代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无论从制定过程、体例结构和内容等方面均继承了《大明律》,并有所发展;尤其是在继承明律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随时进行损益,对维护清朝两百多年的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清律对明律成功的继承和发展,对今天继承传统法律、移植西方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司法规律是指司法活动发展过程中的本质属性及其内在联系,它预示着司法活动发展的必然趋势。司法的本质属性是依法判断,司法判断必须符合中立性、证据性、亲历性、专业性和个别性的要求。司法的基本规律至少有六个,即审判中立律、审判独立律、司法人员专业化律、审判中心律、司法被动律和证据裁判律。  相似文献   

10.
贿赂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诞生出来的国际刑法中的一个罪名,由于我国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中国就有义务在刑法中增设本罪。中国最好的途径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增设,并要相应的调整本罪的犯罪构成、法定刑的设置以及既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11.
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新近确立的罪名,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明确该罪的构成特征.区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正确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运用受托财产实施的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12.
《唐律疏议》"律疏"引礼入律,阐发律意,疏解律文律注,使儒家宗法伦理、等级思想融贯唐律之中,最终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它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法理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体现了中国古代律学的精华;同时,"律疏"又贯通律内不同篇、卷、条、款项,使之更加协调,并恰当调整律、令、格、式等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律疏"的这种律学功能是《唐律疏议》成为一部影响深远的律学巨著的重要因素。理会《唐律疏议》"律疏"的律学意义,实有助于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与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3.
对于《刑法》第180条及《刑法修正案》第4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规定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两高"司法解释将其罪名确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这一司法罪名,在刑法罪数理论上称之为概括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只能按一罪认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修订后的《刑法》第180条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和期货内幕交易两种犯罪,则应分别确立罪名,按数罪论处。对此提出质疑,并就证券、期货中"内幕信息"的认定,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样态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明代中后期婚姻司法中,“情”的因素值得关注。梳理这一时期婚姻法律条文及律注,从“妻妾失序”“买卖妻妾”“悔婚”等司法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入手,探讨婚姻司法实践中官员对男女之“情”的认识与理解。分析可见,《大明律》《问刑条例》等重要律法条文中,“情”的空间很小,但是这一时期的律注以及司法实践中,律注人与司法官员在阐释法律条文以及判词撰写中运用了“情”的视角,对两性、婚姻关系中的男女行为给予一定程度“情”的理解,“情”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权衡参照。  相似文献   

15.
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秦律中,当父家长的侵害对象是家庭中的卑幼时,这种行为属于"家罪"或"非公室告",禁止卑幼控告,但不禁止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控告;当父家长的侵害对象超出家庭卑幼的范围时,这种行为就属于"公室告",家庭卑幼也有义务和责任举报,甚至可以将其捉拿归案以免自己受到株连."公室告"与"家罪"的有关规定,源自法家之君权高于父权、官方利益高于家族利益的政治理念,明显带有限制父权的意图,是法家伦理观念和法律思想的体现,并不符合先秦儒家的家国观与忠孝观.  相似文献   

16.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首先对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与定义之争进行了分析,认为本罪罪名应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继而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剖析,主张本罪客体应是受法律限制的人身自由,而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亦可成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本罪客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最后对本罪司法认定中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修订而产生的争议,通过结合司法实践,指出应当以信息主体相关性、可识别性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同时应以多个维度考量本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以期为理论研究及司法认定该罪名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妨害司法活动罪的立法模式,有设专章节规定与分散式立法两种。我国采有的是前一种立法。在罪种上,我国一些重要的犯罪付之阙如,如没有浪费诉讼资源方面的犯罪,已设立的罪名则存在着覆盖面过窄的不足。在刑罚方面,国外立法多有亲属间犯罪的,不作为犯罪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同时也比较注重刑事政策的运用。而我国刑法对妨害司法活动罪设置的刑罚比较粗糙。针对我国刑法妨害司法活动罪的立法缺陷,建议增设新的罪名,改进条文,增加减免刑事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19.
“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现行刑法中仅存的规制环境执法主体渎职犯罪的罪名,对环境监管体制的正常运作具有重大意义,与生态安全的保障更是休戚相关。然而,该罪名的局限性使得相关法条很难发挥惩罚及预防犯罪的作用,无法解决当下环境监管渎职犯罪规制所面临的众多理论及实践难题。对“环境监管失职罪”局限性的完善,主要包括增添、细化环境监管渎职的罪名,完善罪名的构罪规定及相应的法定刑配置。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古代的司法职业伦理,主要表现为对司法职位和司法角色的伦理要求,既包括司法职位作为具体机构所要求的外在伦理维度,也包含从事司法工作作为特殊群体所要求的内在伦理维度。司法职位伦理体现于入仕选官、考核考课、司法回避以及司法责任等制度中,司法角色伦理则分别从伦理道德的原则性标准和具体行为标准对司法官吏作出要求,并对典型司法官员的个体角色伦理进行了渲染。以古代司法职业伦理为镜鉴,现代司法职业伦理需在有效区分司法职位伦理与司法角色伦理基础上,重视司法角色伦理的培养;加快司法权的“去行政化”,形成专门的司法职业意识;凸显司法职业伦理的“职业化”,明晰具体的适用界限;确保司法职业伦理具有实践性,表现出可操作性、约束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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