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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 毫秒
1.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对小额诉讼进行规定,这在我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小额诉讼,有必要明确以下关系:小额诉讼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程序启动上应实行自动适用为主,自愿适用为辅;审判程序中,在保障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在权利救济上,立法可暂不规定当事人的异议救济权,实行一审终审和申请再审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契合现有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2.
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当事人制度不尽理想,与诉讼实践的需要不完全相适应,必须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制度的立法,确立合理的民事诉讼结构,促进民事诉讼法的整体进步。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诉讼代位的明确规定,扩大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诉讼权利承担的适应范围,明确诉讼权利承担与裁定终结诉讼之间的适用界限,完善诉讼权利承担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规定;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小额诉讼程序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有益尝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现有规定明确了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等问题。但小额诉讼程序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瑕疵和问题,其运作在操作不当的情况下可能会背离程序设立的初衷,应该对其进行理性的精致化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4.
小额诉讼制度无论在普通法系国家,抑或在大陆法系国家,均已构成民事诉讼法体系不可或缺之组成部分。各国法律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其基本理念及功能目标大致是趋同的,惟在程序细节之设计上有所差异。鉴于此,我国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亦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探讨各国小额诉讼制度内涵和区别的基础上,对我国初设之小额诉讼程序作出进一步检讨和反思,以期能对新程序之适用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郝彩朋 《老友》2013,(1):52-53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相比2007年的修改,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幅度更大.涉及范围更广.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保全制度。尤其令人关注的一点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6.
在应对案件数量激增、诉讼成本高涨之现状时,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逐步成为各国民事司法改革关注的焦点。中国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修改也可谓方兴未艾。在深入考察日本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置经纬、特殊规则、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的基础上,提出小额诉讼制度在一国能够顺畅运转,得益于该国良好司法环境的有力保障。中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势必也需要在司法理念和制度配套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相似文献   

7.
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审级供给过剩或不足均会产生审级供给与案件审级需求不相适应的“审级—个案矛盾”问题。《民事诉讼法》在“两审终审制”下创设的适用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审级机制,已基本解决了对部分普通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审级供给过剩问题,但未能解决对一些特殊案件审级供给不足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六种类型诉讼案件”),与其给予两审终审加再审程序的救济,还不如为其提供包含两个事实审加一个法律审或一个无异议的事实审加一个飞跃上诉法律审的审级终审机制,以查清案件事实和统一法律适用,并不得申请再审。因为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实行全面的三审终审条件,所以有必要构建一种有限的第三审终审机制以协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级供给与特殊诉讼个案审级需求不相适应的“审级—个案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法较为粗疏,对当事人转移涉诉标的没有单独的程序规定。从学理上及域外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以诉讼承继主义为基础处理涉诉标的转移有现实的意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诉讼承继的适用范围,处理好与诉讼第三人制度、保全制度的关系。在民诉法中也应当明确增加处理涉诉标的转移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认识到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是准确把握小额诉讼启动标准的前提.程序是否启动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者密切相关,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必要条件,“争议不大”是非必要条件,再结合标的额30%的标准,建构“金额型”与“关系型”2种约定启动模式,以此补充强制启动之不足,有效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实现小额诉讼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0.
当代程序简易化改革中,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即将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当增设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审级制度及救济程序等方面对该程序的建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国际诉讼竞合本质上是国际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结果,也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法院的结果。规制诉讼竞合已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虽对此理论作了规定,但仍有不足之处。文章结合诉讼竞合的基本理论,以及国外的相关理论,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有关诉讼竞合理论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对诉讼诈骗的定性不应仅局限于刑法个罪之间的界分,而应将其置防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度中。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具有查证案件事实、审核证据的责任,而民诉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有如实提供陈述的义务。因此,我国缺少诉讼诈骗构成犯罪的制度基础。诉讼诈骗中,当事人的主张通过证据予以表达,法院依据诉讼证据规则而不是当事人的主张定案,法院并没有被骗。诉讼诈骗构成犯罪,将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还可能引发重大道德风险。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但并未对其适用范围、审理程序、基本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等予以明确,立法的疏漏可能仍要靠司法解释去解决。分析小额诉讼程序产生的背景及其价值,考察美国、日本等的小额诉讼程序,并从设计理念、标的范围、诉讼费用、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救济途径等方面对中国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管辖权规定上存在漏洞 ,这不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 ,有必要探求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取得制度 ,发挥民事诉讼法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关键。我国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立法并未明确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得到落实与实施,尚需进一步明确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得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必要和可能。因此,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并赋予这些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地发挥。  相似文献   

16.
从民事诉讼目的的流变看我国诉讼调解的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同的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不同的民事审判模式,长期以来决定我国"调解型"民事审判模式的观念基础就是不同时期的民事诉讼目的."程序保障"和"保护当事人实体和程序利益"的现代民事诉讼目的,要求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结构性的变革.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民事诉讼目的、诉讼调解和诉讼和解三者进行统合考虑,建议在取消调解原则的基础上,将诉讼调解与和解进行整合,并专章规定"调解与和解".  相似文献   

17.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恶意实施诉讼或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利用司法程序获得法院裁判,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外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制多是针对当事人一方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而我国则侧重于防范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惩罚恶意诉讼,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合,特别是缺乏对案外人的程序救济途径,其适用效果会比较有限。因此,立法有必要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保障被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平行诉讼是国际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集中表现,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管辖权扩大化的必然结果。平行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法院之间、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无法全面约束这种法律关系。充实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规定,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机制,统一中国在国际条约中的立场,有助于完善中国平行诉讼的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9.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对我国社会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小额纠纷,缓解我国司法“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程序功能发挥的前提,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审判程序,将其置于简易程序之中适用传统诉讼二元分离适用论的立法体例显然不利于其立法目的实现和功能发挥。文章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实施规则、救济途径等方面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2007年的修改相比,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可谓是一次大改,新《民诉法》对很多民事制度做了修改,对审判监督程序也做了新的规定,尤其是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和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新的认识和分歧。由此也就引发了对新《民诉法》中对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之间关系的理解和应用的思考。根据目前的法律原理来看,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应依照《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程序中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被当事人所穷尽后,才能启动。但也不能排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依职权行使检察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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