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5 毫秒
1.
徇私枉法罪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据此应结合司法实践,对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的三个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对本罪中“明知”的理解;对本罪中“徇私、徇情”的理解和把握;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各种危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而设立的,该罪的主观要素立法上规定模糊,司法上逐渐扩张适用。为避免过度刑法化的隐患,有必要对该罪的主观明知予以理论反思。本罪“明知”内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犯罪”特指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不涉及有责性。“明知”程度应采取“确切知道”的判断标准。已确立的“推定明知”规则存在推定明知出罪情形缺失、被告人反驳标准不明、推定或然性风险较大等问题。鉴于此,推定明知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基础,结合特定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以客观的多项基础事实为根据判定。推定明知不得进行“二次推定”以降低推定的或然性,对于被指控者的反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即应当重新考虑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推定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我国学界通称的“无罪推定原则”戴着假面具,造成了理论的混乱和实践的困惑。为消除混乱和困惑,应尽快彻底摘除其假面具,还之以“无罪假定原则”的真面目,以更好地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无罪假定原则的价值在于警示追诉者不要冤枉人。酌定不起诉是无罪假定原则的例外。无罪假定原则并不排斥必要的适当的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真正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对不能证明有罪的被追诉者,应当推定无罪。  相似文献   

4.
事实推定是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方法,其在证据证明力所不及的地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犯罪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特定明知相对于一般明知,指涉对特定内容的明知。事实推定是解决司法实务中特定明知认定难的有效路径,可以在奸淫幼女罪与赃物罪对特定明知的认定中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降低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确立了特定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程序裁量空间。特定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案件具有证据类型固定、证据调查方法有限以及庭外证言笔录缺乏证据能力等特征。检察机关应立足于“人”的证据方法,贯彻“合适成年人在场”原则,优化庭前笔录真实性质证规则,探索检察听证程序的适用空间。办理此类核准追诉案件不仅应明确相对独立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而且还应改善未成年人参与作证的庭审环境。  相似文献   

6.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问题,中国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故意、过失说”、“故意说”与“直接故意说”的争论,从立法宗旨与证券交易实际出发,应坚持“故意说”,内幕交易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泄漏内幕信息罪可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构成,并且本罪并非目的犯。在主观要素中,较难认定的是行为人对内幕信息的“明知”与“意图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美国诸法中采用的以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上述主观要素存在的做法颇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对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明知”,是帮信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司法认定的难点。帮信罪“明知”具有间接性、单向性和预见性的突出特点。根据相关法解释,帮信罪的“明知”应理解为“概括明知”,其可能性认识程度应达到“高度盖然性”。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证明具有简单化及认定标准过低等倾向。为保证证明质量,“明知”宜主要采取推论的证明方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慎用推定方法。具体判定可以采取特征行为判定法、综合认定法和反证排除法。判断标准上,应将“常人”标准与个别性标准相结合。可区别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在“明知”认定问题上亦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帮信罪的司法适用量呈指数式增长。实证分析表明,控、辩、审各方对帮信罪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分歧,一些司法工作者对该罪的核心要件把握不准。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易于出现分歧和偏差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具有特殊性、帮信罪的核心要件判断标准不清以及帮信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犬牙交错”,学界也对帮信罪的性质、明知程度和明知内容争论不休。要实现定争止纷,不仅要明确帮信罪包括共犯与非共犯两种情形,而且要将“明知”的程度和内容限定于明确知道或者知道可能,认识到所帮助之“犯罪”以满足犯罪客观要件为足,用法条竞合理论统一处理帮信罪与相关他罪共犯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9.
刑事执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属于“幼女”须是“明知”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界长期争议不下。本借鉴国外的刑事立法例案及司法判例的成熟做法,提出在我国刑法中不应以明知属于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即不明知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并针对司法中个案的不同情况提出了大致保证个案公正的不同处罚方法。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十一)》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我国适应犯罪形势、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该条文实质上规定了附条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可反驳地推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具备责任能力,实现对案件的个别化审查。对这一规定展开规范解读时应当注意:“情节恶劣”是定罪情节;“特别残忍手段”“重伤”和“严重残疾”作为入罪条件时,应当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遵循客观义务要求予以核准追诉。  相似文献   

11.
大陆刑法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认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虽然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并无责任能力,但是行为人仍然要负全部行为刑事责任。为了论证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并不违反现代刑法责任原则,产生了责任原则维持说、修正说和例外说,修正说既有力论证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又维护了刑法理论的稳定。我国刑法应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正确处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贿赂犯罪是因商业贿赂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的犯罪,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称谓,本身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商业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破坏公平竞争、平等有序的市场行为准则.商业贿赂犯罪与贿赂犯罪在外延、主体范围及犯罪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范围,厘清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特征和"贿赂"的内容,是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罪刑系列"是指一种罪法律规定一连串近似的犯罪构成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定刑。这种立法方式被多国刑法典所采纳。罪刑系列立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解释对立统一的产物,顺应了现代刑法调控模式转变的要求。针对我国现有贿赂犯罪的规定提出了几条立法建议,以期严密法网,完善法典。  相似文献   

14.
在最初意义上,罪刑法定之"法"仅指刑法。然而,为适应急速变化的社会,同时兼顾刑法的稳定性,当代立法者通过空白罪状和参见罪状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非刑事法律引入刑法领域。因此,当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之"法"也包含了在刑法具体法条指引下而适用的非刑事法律。  相似文献   

15.
对证明责任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深化对刑事证明责任性质的研究。证明责任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关于诉讼风险的分配问题。而刑事证明责任的性质是指,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如果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或者证明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终导致法院没有支持控诉方的主张,败诉的风险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问题。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败诉风险的负担,始终固定在控诉一方。  相似文献   

16.
"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问题,应从"见死不救"者所负的义务,"见死不救"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两方面来确定."见死不救"者如果负有法律、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由于受害人的求助并产生的信赖与期待,为维护社会内在秩序而形成的义务,当为而不为,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在不同情况下,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差异性,应分别以杀人罪或不救助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涉的犯罪包括可以直接进行理论解释的犯罪和需要修补、增设的犯罪两种情况。通过刑法解释,《条例》第25条"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不能全部在刑法中得到回应和落实,因而无法做到全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我国刑法需要增设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刑法条文,修正增补的方式可以继续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补这方面的犯罪既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又有利于刑法典与附属刑法之间保持协调,同时也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刑法对文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妨害文物管理罪、走私文物出口罪、盗窃文物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规定上。纵观刑法对文物保护的规定,在体系、罪名、法定刑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针对我国刑法对文物保护的不足,建议调整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结构,增加过失损毁名胜古迹罪,将过失损毁文物罪改为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修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9.
赵小锁 《东方论坛》2004,(4):124-127
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证明原则是"以情折狱"原则,"以情折狱"原则的原理由三个部分构成:封建司法官吏依据封建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证据;运用逻辑方法审查判断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参照实体法条款定罪量刑.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以情折狱"原则之原理的全部内容.前两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情",第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折狱","以情"是"折狱"的手段,"折狱"是"以情"的目的,二者相辅相成,"以情折狱"原则是一个统一体,"以情"是诉讼证明的中心,"折狱"是诉讼证明的目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