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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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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具有可行性。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重大道德义务可以成为见危不救罪作为义务的一个重要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寻找立法模式。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具体社会状况前提下,见危不救罪的主体暂时限定为三类。  相似文献   

2.
见危不救犯罪化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危不救属于传统道德调整的范畴 ,在道德资源缺乏的今天 ,见危不救的事件频频发生 ,道德对这个领域的调整已经力不从心。将危难救助作为法定义务加以规定 ,并在刑法中相应地增设“见危不救罪”是无奈却理性的选择 ,但是应该将法律干预保持在维持社会生存基本需要的范围内 ,避免对救助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并建立相应的救助人伤害或损失的社会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可行,本质上属于刑事立法范畴.由于见危不救概念与内涵的复杂性,所以在立法上宜区别对待.而刑事立法又受诸多因素制约,从而对"见危不救罪"的思考远未结束,新的思想与内容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得以呈现.  相似文献   

4.
面对社会上见危不救、漠视生命的现象,有人提出我国刑法应增设见危不救罪。但当前我国刑法并不适合设立见危不救罪,因为若设立这个罪,不仅和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相抵触,而且违背刑法谦抑性理念。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刑法中,在有关环境刑的立法方面,存在着罪名规制范围窄、罪名针对性差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环境刑的立法体系大致包括污染环境的罪名、破坏自然资源的罪名、危害动物类群的罪名以及损害人文景观的罪名等.我们国家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应针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立法,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如噪音污染罪、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进行分解和细化,建议增加土地污染罪、水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大气污染罪等.  相似文献   

6.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将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规定为国际犯罪,中国作为《议定书》的缔约国理应通过国内立法予以回应,但现行国内刑事立法没有与之对应的罪名,而是按照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罪名惩治,两个罪名的差异性致使国内法在应对本罪时处于尴尬境地。为切实履行缔约国义务,借鉴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有必要在中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增设劫持大陆架固定平台罪和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两个罪名,并相应地配置不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7.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受害人权益保护与行为人行为自由的日趋平衡、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为民事救助义务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作为市民社会团体中的一员,应对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救助.惩戒“见危不救”者的立法方案,因有违法理基础而不可取;褒奖施救者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净化道德环境,在救助义务的立法中应严格限定救助义务的施救条件,扩大对施救者的司法救济和鼓励.  相似文献   

8.
“使用盗窃”行为在传统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中,处于争议地带。尽管在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盗窃”多有立法例,但是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对此加以回避。而网络日益普遍的现实,以及网络空间中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导致将网络空间中危害巨大的“非法使用网络资源”的“使用盗窃”行为,加以入罪化,已经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9.
"使用盗窃"行为在传统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中,处于争议地带。尽管在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盗窃"多有立法例,但是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对此加以回避。而网络日益普遍的现实,以及网络空间中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导致将网络空间中危害巨大的"非法使用网络资源"的"使用盗窃"行为,加以入罪化,已经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0.
中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德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及类罪名上有差异.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德国刑法要比中国刑法细致得多,特别是确立了"危害和平罪"与"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两个罪名,值得中国刑法借鉴;而中国刑法中确立的"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是否能够由非暴力方式构成上与德国刑法的规定有着差异.当中国刑法将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及国旗、国徽的行为予以普通刑事化评价时,在德国刑法中却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法律评价上显得更为合适.两国刑法均将言论与文字的形式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之一,表明对言论治罪并非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所独有.在"叛乱罪"与"叛国罪"的构成设计上,两国刑法规定也是各有所长.  相似文献   

11.
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指无特定义务人在对自己无危险的前提下,对有生命安全危险的人提供救助的行为。对己无害不是完全没有损害,而是相对于被救助人的生命权而言,其救助行为对己无损害或者损害较轻。传统理论认为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公民道德素质日趋下降的今天,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靠道德谴责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时,将对己无害危难救助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13.
贿贿罪,是一种传统的犯罪,各国刑法几无例外地对此罪作了规定.在英美普遍法中,贿贿罪是指“自愿地给予或收受任何有价之物以作为一个职务行为或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的非法报酬.”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上都规定了数量不等的各种具体的贿贿犯罪罪名.如日本,刑法上规定了“受贿罪”、“第三人供贿罪”、“枉法受贿罪”、“斡旋受贿罪”、“行贿罪”等几个不同的罪名;奥地利则规定了”公务受贿罪”、“企业主管受贿罪”、“鉴定人受贿罪”、“引诱违反义务(行贿)罪”和“干涉之禁止(受贿)罪”等五个不同的罪名.其基本内涵大体上是比较一致的.  相似文献   

14.
面对他人的危难情形,行为人施救或不予施救背后的行为逻辑实际上是出于对行为成本—收益的考量。通过揭示行为人见危救或不救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可以看出,见危施救这一利他行为是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无须刑罚的涉足便可以自行存续和发展。增设"见危不救罪"并非破解见危不救困境的良方,不仅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公安机关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缺乏破获见危不救案的有效激励,同时潜在的救助者也会通过减少引起救助发生的行为而不是通过救助来避免法律责任,"见危不救罪"的设立亦会激励潜在的受害人降低自身对于危险的预防水平,导致无效率的结果。  相似文献   

15.
侵犯著作权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之一,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由于该罪规定较为简单,长期以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与时俱进,扩大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进一步细化侵犯著作权的罪名;罪状叙述上,"以营利为目的"应予以删除。著作权是一种私权,立法应当...  相似文献   

16.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的分散与不协调,也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情绪化立法与现象立法趋向,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于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应根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分别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不作为犯的规定缺乏体系性。在刑法分则中具体列举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是很难实现的,在总则中加入不作为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同时,适应现实的迫切性,增设见危不救罪,是适应我国现实的一种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8.
破产欺诈犯罪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严重、最典型的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的虚假破产罪。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既有罪名死刑不减、增设无期徒刑、加重有期徒刑、削减拘役刑和管制刑、增设无限额罚金刑,体现了明显的重刑化倾向.其理论依据在于对刑罚一般预防理念之过分迷恋,现实依据在于对重大社会热点事件之过分回应,但以上依据均不能解释此次修法的正当性.刑法重刑化倾向既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等刑事立法应有理念,也可能导致司法实践陷入过度刑法化的治理困境.为限制重刑化倾向,刑事司法应当发挥能动作用.一方面,定罪时要目的性限缩入罪边界,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避免不当入罪;另一方面,量刑时要端正量刑理念,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限缩重刑的适用范围,避免不当处刑.  相似文献   

20.
救助义务是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特殊关系是引起作为义务的重要根据。目前对恋人之间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主要是先行行为,而对于无先行行为的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亟待法律对其适当性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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