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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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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季嘉  张雅维 《东岳论丛》2008,29(3):174-176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此,如何理解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抵押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其处分不动产抵押物之买卖合同的效力又如何认定?该条款旨在保护抵押人的抵押利益,在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抵押人利益未受影响;如已办理过户手续,基于合同无效则导致物权变动亦归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相似文献   

2.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则是抵押权制度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其涉及到抵押人、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三方的利益。拟通过对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演变研究,进而分析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此问题规定的利与弊,最终通过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完善让三方在抵押物转让中达到利益最大化,实现静态财产与动态财产安全的统一,最终维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做了全面修正,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适用须满足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抵押权有效存在及抵押财产不消灭等条件。“抵押财产的转让”在解释上包括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的所有情形,至于是否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则在所不问。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仅在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无论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人未尽抵押财产转让通知义务不影响抵押权追及效力。依体系解释,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和发生物上代位均属阻断抵押权追及效力情形。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规则具有产生消除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的效果,抵押权人此际可借助价金物上代位保护其权利。抵押财产的第三取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的,应予认可。  相似文献   

4.
抵押物在抵押存续期间发生转让,抵押权人有物上追及力与物上代位可适用。文章以物之变动的具体形式为视角分析两种物权效力的运用,两者有重合的可能。为避免冲突,基于价值判断,文章认为应优先适用物上代位,以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给予抵押权人三重保护,利益失衡有待调整。  相似文献   

5.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 ,物上追及力是抵押权的当然效力内容 ,而在我国担保法上 ,物上代位效力在抵押物转让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在不久前的物权立法中又重新让位于物上追及主义 ,同时也放宽了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这一变化过程的重要原因在于所谓抵押权转让中的物上代位较物上追及的制度比较优势并不真实 ,忽略了登记制度下抵押权的公示性 ,将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在逻辑上等同起来了 ,这对抵押权制度建构的逻辑性与平衡性言并不合理。但反过来将抵押权中的物上追及力等同于其他物权的同名制度也是不准确的。由于抵押权是“价值权” ,“物”与“行为”在抵押权结构中交替的发挥“支点”的作用 ,应建立物上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的更替关系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抵押期间的规定,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实现了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充分发挥抵押权的媒介融资功能,亦与我国坚持的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相契合,与《担保法解释》相比,是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抵押期间届满后的效力应是抵押权实体权利的消灭,将其与诉讼时效的效力等同,实际上是混淆抵押权与债权的表现。在抵押期间届满后,抵押人享有涂销抵押登记的请求权,法官可主动援引抵押期间否定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法律性质上,抵押期间应为独立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外的一类特殊期间。  相似文献   

7.
1995年颁行的《担保法》,使我国的抵押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担保法》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认为,抵押物的价值必须超过担保的债权的价值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商榷,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与效力问题应做出明确规定,应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设立财团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8.
船舶抵押权是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抵押合同在主体层面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在船舶抵押权制度中,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对拍卖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具有物权的法定性,而船舶抵押合同又具有债权的合意性,导致二者存在诸多法定与合意之间的冲突。依据我国现行的成文法,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是需要通过船舶抵押合同来实现,因此,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抵押合同的属性出发,分析我国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抵押合同的法律联系和衔接问题,对保护海事债权人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按照通说,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对抵押权(质权)进行流质的约定,即在抵押权(质权)设定时,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质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所有"①.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担保物权,然而,由于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不够完善及相关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偏差,抵押权的实现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如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不明、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式匮乏、没有确立抵押权追及力、租赁权对抵押权的影响、法定优先权对抵押权的冲击、行政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权对抵押权的剥夺等法律障碍.为充分实现抵押权的制度功能,我国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11.
作为适应资金融通与交易担保不断扩大并同时满足动产用益需求而产生的动产抵押 ,从其产生的动因本身即是更多地适应了动产抵押人一方的需求 ,把动产抵押权人推向了不利的地位。如何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动产抵押制度的根本性问题。本文就这一主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权利益保护机制构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应对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进行合理规制.规制措施一为合理界定正常经营活动,二为确认限制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其中法定事由需从解释论角度予以完善,约定事由中则应着重加强对自动固定事由的调整.  相似文献   

13.
随着上市股份公司的增多,股票发行量的扩大,股票抵押贷款的法律行为已经出现。本文谨就股票抵押的担保效力问题作些探讨。一、抵押制度担保效力的一般理论抵押制度之所以具有担保效力,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抵押物本身具有价值,并与担保债权的价值基本相当,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抵押物的价款补偿债权;二是处分抵押物的权利,直接归债权人行使,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行使这种担保物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是抵押物本身具有由实物形态转换为价款形态的变现性,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  相似文献   

14.
罗毅 《理论界》2001,(2):5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已经四年多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开展抵押物登记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进行探讨。一、关于抵押合同的主体抵押合同的主体即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担保法》有关条文的规定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 ,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物权 ,这不同于《担保法》有关保证担保的规定。保证是对人的资格及可能性给以规定和限制 ,抵押是对物的属性给以规定和限制 ,保证相对应的是保证人 ,抵押相对应的是抵押物。《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公益为目的的…  相似文献   

15.
张艳华 《理论界》2006,(10):77-78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物毁损、灭失之情形下,抵押权人对其变形物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分析了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性质、事由以及如何行使,指出了抵押权物上代位性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力,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我国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担保法尚有漏洞、矛盾、含混等问题,影响正常适用。对押金、并存的债务承担等漏洞,应通过类推适用方式补充;对证券抵押、所有人抵押等漏洞,因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只有待将来立法加以规定;对所有权保留,可通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使之生效。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于原担保行使后实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才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无效、被撤销场合,主张只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拍卖“四荒”土地使用权,可通过类推适用承认为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及于抵押权设定后增加的从物,但因此影响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时,无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8.
论抵押权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应依《担保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房地产法限制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仅以拍卖方式,不利于抵押权人权益的实现。在一物上数个抵押权并存时,其受偿顺序应采取顺序固定主义;一般抵押权与法定抵押权并存时,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一般抵押权获得受偿。  相似文献   

19.
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亟须多样化的养老保障措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现有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这一养老模式的运行前提是老年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且能实现其自由流转。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行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为此,要建立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和抵押权人权利限制制度,以弥补正向抵押贷款制度调整反向抵押贷款法律关系的不足,消除老年人将住房抵押的后顾之忧;要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为无偿续期;要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住房一并抵押,消除法律上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权,可以解决农民的融资难问题。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活动,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的变更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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