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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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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行为人拾得他人借记卡及密码、或者猜出密码后,在ATM机上取走了大量现金。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有意见认为,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有意见认为应定侵占罪;有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也有意见认为应按民事侵占处理,不应进行刑罚处罚。笔者同意应按盗窃罪处理,试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2.
分析了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立法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和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了信用卡的内涵在于“信用”,借记卡不应归属于信用卡范畴;强调了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一概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视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  相似文献   

3.
行为人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说明已经构成犯罪.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不是基于不当得利的代为保管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不是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行为应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不过在量刑上应对"数额特别巨大"作新的理解,并注重刑法第63条第2款功能的发挥,以避免处刑畸轻畸重.  相似文献   

4.
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机会大肆超额取出现金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许霆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以平和方法将银行占有的资金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但由于银行方面的过错所产生的巨大金钱诱惑,期待许霆选择不超额提款的可能性降低。因此,许霆的主观恶性程度较一般盗窃行为更低。应根据刑法第63 条第2 款的规定,对许霆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5.
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而并非绝对的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定性的争议,其根源在于将信用卡诈骗罪误读是诈骗罪之下的特殊形态,需要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应当独立于诈骗罪之外,其构成要件应当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妨害信用管理制度,利用或滥用银行对信用卡本身所授权的信用,所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网络诈骗行为的特点在于利用信用卡信息实施犯罪,根据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或盗窃罪。对于在网络上实施冒用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成立何罪学界存在争议,认清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讨论"机器能否被骗",而在于厘清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和在合理范围内解释信用卡诈骗罪的外延。  相似文献   

7.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本质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欺诈,非法占有不等于不法所有。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或者构成侵占罪,但在对方给付财物之前,即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同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犯罪。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在于骗取财物是否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还是之后。  相似文献   

8.
侵占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的罪名,对于侵占的行为在刑法修订之前一般类推为不作为犯罪而通过民事途径处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直接以盗窃罪、诈骗罪等论处。新刑法实施后,中国刑法学界对侵占罪的认识还不统一,诸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司法适用中认定此罪时也遇到了困难,笔者在此将对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最后时限以及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相似文献   

10.
刑法通说关于侵占类犯罪主体、对象及行为方式的解读存在错误。遗忘物包括遗失物,但不宜扩大解释为脱离占有物;遗忘物、埋藏物以外的脱离占有物可以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窄于贪污罪,行为方式不包括窃取、骗取,应限定于将基于业务上占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公司人员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成立盗窃、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70、271、382条的规定,形成了法定刑依次加重的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委托物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的侵占罪罪群体系;受委托占有财物是违法身份,基于业务占有财物是责任身份,基于公务占有财物属于二重的责任身份。  相似文献   

11.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刑法有必要将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诈骗行为归入保险诈骗罪.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有些如故意杀人等犯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既包括编造完全不存在的标的,也包括编造与实际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标的.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和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等行为均可能归入保险诈骗罪"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范围之中.对冒名骗赔行为应以诈骗罪定性,但需作具体分析.在投保人或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用自损方式骗保的行为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处理.故意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归入"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法定行为方式之中.保险诈骗罪中存在着片面共犯情况,对单方面有意帮助他人犯罪者可以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12.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归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侵占罪的既遂与否应取决于侵占行为是否齐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齐备法定的构成要件,就成立侵占罪既遂,即应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标准。在认定侵占罪时,还应划清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金融诈骗罪的独立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市场经济现阶段,金融诈骗罪作为一类高智商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我国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或他人财物、信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它脱胎于但不同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给予了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增设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一节所包含的罪名分别是: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共8个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14.
侵占遗忘物是侵占罪的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持有者因疏忽未带走而遗留在他人能有效管理之场所的财物。第三者非法取得已置于他人管理范围的遗忘物,不能构成侵占罪,但可能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5.
阐述了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性质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三种不同观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定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定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通过对三种不同的观点的透彻分析和理论探讨指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性质以及按盗窃罪和牵连犯处断不妥,应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意识能力是处分意识的前提,无意识能力的自然人不能认识财物移转的性质与后果,无法作出处分意识。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是将自己支配之下的财物移转于他人,受骗者只有对有权处分的财物才能作出处分意识。欺骗行为与处分意识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仅单纯接受他人错误交付的财物不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中的交付意识不同,处分意识具有自愿主动性,但自愿性并非完全排斥胁迫因素的存在。  相似文献   

17.
要求特定主体履行特定行为是债权的内容,缺乏估量债权具体价值的标准,则债权难以成为数额犯的行为对象。处分行为是交付型财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夺取型财产犯罪所必须。行为人为不履行债务杀害债权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捡拾银行卡并在机器上取款、消费的行为是对他人债权利益的侵害,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盗窃记名债权凭证,支取债权凭证所记载的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型财产犯罪。盗窃债权凭证虽未支取,但造成失主无法挽回损失,可成立盗窃罪,不可一概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消极债权侵害行为(故意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明确程度、欠款金额、欠款性质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无钱食宿的情形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宜一概做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18.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行为人占有了目标物,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盗窃无从谈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在主客观不一致的场合下,由于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使得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不能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至少可以成立侵占罪,同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职务侵占故意也可以评价为侵占故意,故行为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统一,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19.
本文对一个真实案件——广西拣到银行储蓄卡破密码取款案进行了罪与非罪的分析,认为对该案被告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都很牵强,应当依据刑法谦抑原则和人本精神,在被告人同意返还所取钱款的情况下,宣告无罪,只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信用卡作为信用凭证 ,已成为国际流行的支付方式之一。在我国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广 ,但是 ,伴随而来的信用卡诈骗罪是不可避免的。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 ,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作了阐述 ,并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提出了概略构想 ,对本罪主体要件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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