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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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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债的效力的定义众说纷纭,广义的债的效力是指实现给付或填补给付利益之作用,包括债之履行与债不履行之效果,狭义的债的效力则仅指债务不履行的效果。  相似文献   

2.
特定物执行,以原物执行为原则,但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特定物毁损问题。在立法上,我国早在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便予以关注。从1998年至今,我国特定物毁损执行的模式经历了从"折价赔偿或者替代执行",到"协商或另诉"模式,再到"协商或再审或另诉"模式的逐步演化。司法上,关涉特定物毁损问题的执行案件也基本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虽然面对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问题,我国的法律探索已经走过了20几个年头,但关涉特定物毁损之执行的问题,目前仍存有当事人诉求各异,执行机构无所适从的实践困局,也存有执行标的、诉讼标的、既判力标准时学说多元并存衔接不畅的理论尴尬。2018年新出台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虽然引入"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此时间节点,但其所提之新救济方案——"再审或另诉",却面临时间设置缺漏、特定物毁损要素缺乏考量、救济体系不合理等诘难。从问题成因来看,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问题,乃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贯通性不足以及受程序法的内容框架认知不深的影响所致。对此,结合国内外特定物毁损之执行应对机制架构,如果能强化执行调查,精确把握特定物状况,精准实现程序分流,改良执行方式,以及植入备位执行和备位诉讼,则可适度缓解或疏导特定物毁损之执行不能的现存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审判、执行救济法官关涉特定物执行的理论立场本就不一,以统一模式强行衔接的正当性更是不足,故而此种解决路径应当予以抛弃或改良。理论多元、环节多段的背景下,利用法官个体观点立场的前后一致和逻辑自洽,合理配置执行启动审查权,通过贯彻实行审执分离,执行法官专门处理执行事务,再不介入审判和救济判断,让执行依据的审判法官与特定物毁损执行不畅时的救济法官直接对接,以此统一审判法官和救济法官的理论立场,实现审判、执行的有力衔接,达到个案处理上一致的效果,方为疏解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难题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3.
在民法与正义之间:对见义勇为的三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义勇为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不同主体之间可因见义勇为形成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违约之债。民法应本着诸正义的观念合理安排见义勇为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或法律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债的这种法律关系主要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要通过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义务的不履行,就会发生民事纠纷,引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债务案件要查明债的不履行原因和程度,本文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对债的不履行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自然债务是指债权人不能依诉强制履行,但是债务人一旦为给付,则构成有效清偿,债务人不得基于非债清偿而请求返还的债务。自然之债的本质是道德义务的升华,是当事人出于自身道德意识的考虑,自愿选择接受法律规制的结果。自然债务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起着重要的平衡作用。因此,在我国民法典中进一步完善自然之债的体系,对指导司法实践,完善我国立法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主流学说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类物权请求权,侵权即应适用停止侵害。这种类推是知识产权物权化的表现,容易使知识产权保护过强而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本质上,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内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造就独特的事实状态,不仅牵涉知识产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卷入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应基于侵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侵权发生的过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具体履行方式,采用灵活的措施修复侵权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应机械地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法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债之履行的一般法律规范,在特殊情况下不判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改为责令其赔偿权利人损失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实现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7.
自古以来,我国民间便有父债子偿之说。尽管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父债必须子偿,但该说法不无道理,其中至少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而且,我国《继承法》从来就没有对其予以根本否认,相反,在《继承法》中尚可觅得其踪。因此,为了保护子之合法权益,须严格限制父债子偿的成立要件,即只有父债具有合法性、子以继承为前提和债务清偿限定性等要件成立时,子方有清偿父债之义务。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中,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调整较之涉外物权、婚姻、继承更为复杂、更具代表性。自巴托鲁斯以来,解决合同法律冲突的理论就形成了两大派,一派认为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如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约地法,合同的履行适用履行地法,合同的成立及实质有效性适用合同  相似文献   

9.
论特定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定物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却很混乱。我国大陆学者一般认为物为特定物或者种类物是由物的属性所决定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导致对特定物认识混乱的根本原因。决定物为特定物的因素并不限于物的属性,与物相关的某些非物质性因素同样可以成为决定物为特定物的因素。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成立要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种界定应仅限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同一种法律关系”.但由于《物权法》此规定的概念语义范围较小,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因此有必要予以扩张,即将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限动产)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因同一生活关系所生之债纳入到留置权中适用.  相似文献   

11.
善后大借款合同签订之后,袁世凯政府取得列强的支持和欧洲投资者的信任,使得债票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顺利发行,但出现了按合同应当负担债票的日本和俄国实际上不拥有任何债票的现象。债票实际分布与书面规定存在的这种差别,是因为善后大借款成立前后,欧洲局势的激化,列强进行了东亚地区战略的一系列调整,英国、法国为了拉拢日本、俄国,不惜损害自身利益,承担了大部分债券发行,而日本、俄国则无需投入资金,各获得1/5 的特权。从善后大借款的债票发行情况来看,在中国的近现代的外债偿借活动中,列强的政治目的要比经济目的强, 它们往往运用政府行为来控制、调整借款,基本根据自己的政治利益展开对华借款,不仅谈判过程如此,在债票的发行上也同样如此  相似文献   

12.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规定,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的同时,需要一并判决将来可能发生的代履行费用,由此,形成了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二元结构。通过回溯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独立化过程,对比合同之债的强制履行,可将此二元结构解释为具有公法属性的、作为之债的强制履行。在程序实现层面,原告需提出对现在给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与将来给付的代履行费的合并之诉,法官需要作出生态环境修复与代履行费的顺位裁判,即首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判项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与监管方案,次位的代履行费用判项需采用定期金给付方式,并通过变更判决之诉解决数额不确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本质即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对公司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一定限制。从属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本质是损害赔偿之债的一种。因此除了满足一般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要件以外,还具有特殊性。根据损害赔偿义务人不同,可以分为对控制公司及其负责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对从属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约定赔偿范围和法定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4.
<正> 买卖特定物时,关于该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危险负担(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问题,各国民事立法上大体有三种观点:一、债权人主义,即债权人负担危险。这种观点认为从买卖特定物契约(合同)生效时起,即使特定物尚未交付,但该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特定物如有意外灭失,出卖人(债务人)因不能给付而免除债务;但买受人(债权人)仍应当对待给付而交付价金。债权人主义始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第1583、1138条也是这样规定的。日本民法典第534条同样规定特定物物权确立或转移后,危险由债权人负担。1923年苏俄民法典第66条也曾规定特定物自  相似文献   

15.
保证是指第三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第三者是保证人,俗称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的双方当事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保证是一种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订立的协议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也是一种债,称保证之债。由于先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然后才产生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所以称前者为主合同,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称主债,称后者为从合同,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称从债。主合同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主合同的  相似文献   

16.
从德国法改革看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旨在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就独立于债不履行责任。近年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债法改革改变了此责任的定位。明确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通过我国合同法与域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理论上加深对此制度的认识,对于未来民法典体系之构建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17.
探析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农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学术界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依据传统民法理论 ,物权与债权是互动的 ,物权既是债权的前提 ,又是债权的归宿 ,并且二者可以相容于同一物之上。农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合同之债 ,由此产生债权 ,即农户依合同享有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与自己占有的债权。然而 ,当这一债权实现之后 ,农户又享有了对该农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处分的用益物权 ,产生了一种新物权 ,这便是农地使用权。在农地上 ,物权和债权互动的结果使二者相容于这一特定物之上 ,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也自然彰显出来。  相似文献   

18.
债具有不对称性,而无因管理之债是不对称之债的典型.债的不对称性说明债中存在一个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它像黄金分割点一样完美地分割了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好这个平衡点就能够在债的立法和研究中准确地把握其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为债法的标准化、科学化打好基础.研究债的不对称性是寻求债的平衡点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预告登记的效力体现于相对人陷入破产时,其所担保的请求权仍能在法律上得到履行。但这一立法目的却未曾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得到体现,该法第18条并未限制管理人的选择权,致使预告登记的目的因破产程序启动而落空。对此,我们认为应采取目的性限缩解释,排除管理人的自由选择权。同时,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来自于单务合同或一方当事人义务已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尽管管理人对此不能行使选择权,该请求权也应得到继续履行。预告登记担保的债法请求权不同于取回权和别除权,也不属于共益债务,只是为了保持债法请求权的继续履行,其行使结果根据预告登记的物权种类有所不同,并根据其各自效力发挥着抵御破产风险的功能。  相似文献   

20.
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中没有自然之债概念的统一分类,加之片段记载的自然之债性质不一,导致自然之债的起源问题一直是学说争议的核心。以罗马法片段分析为基础,自然之债的起源与自然法并不相关,而是与罗马家庭结构的特殊性以及自由人和奴隶的区分相联系。罗马法学家们感受到社会现实与严苛的市民法规定之间的矛盾,从奴隶缔结的债中创造出自然之债的概念,其以非强制性、一旦支付不得请求返还为基本要素,这些特点依然延续至现代自然之债概念之中,并在规范与实践之间体现其缓和实证法僵硬性的当代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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