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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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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是指未能按债的本旨进行给付 ,并且这种给付还造成了债的不履行以外的损害。加害给付有两个特征、三个构成要件。中国可以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之处 ,使加害给付制度成为一种辅助性的制度 ,消除违约责任形态的缺限 ,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债的客体应该是在债之中每一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类型的债的客体构成,都是二元结构的,一部分是债务人所做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即给付行为;另一部分是该给付行为所指向的特定的物或其他财产以及特定的事实等,即给付行为标的。劳务之债的客体也都应该是给付行为+给付行为标的这种二元结构的,劳务之债客体中给付行为标的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3.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规定,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的同时,需要一并判决将来可能发生的代履行费用,由此,形成了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二元结构。通过回溯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独立化过程,对比合同之债的强制履行,可将此二元结构解释为具有公法属性的、作为之债的强制履行。在程序实现层面,原告需提出对现在给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与将来给付的代履行费的合并之诉,法官需要作出生态环境修复与代履行费的顺位裁判,即首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判项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与监管方案,次位的代履行费用判项需采用定期金给付方式,并通过变更判决之诉解决数额不确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问题,应当基于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模式,明确公法规范在私法上的效力,承认社会权损害的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的兼容性、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用人单位侵权之债的包容性。依效率和公平原则界定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义务、依过错责任及激励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给付义务并调适两者之间的给付边界,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规则。  相似文献   

5.
债的客体应该是在债之中每一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类型的债的客体构成,都是二元结构的,一部分是债务人所做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即给付行为;另一部分是该给付行为所指向的特定的物或其他财产以及特定的事实等,即给付行为标的.劳务之债的客体也都应该是给付行为 给付行为标的这种二元结构的,劳务之债客体中给付行为标的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6.
合同履行障碍论为理解合同法各个制度之间的联系提供了新的视角,为解决债法各部分之间的边缘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以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现代合同法律关系表现出明显的有机性和程序性特征。合同义务从缔约接触开始,经过给付阶段,迈向合同终止后的给付利益维持阶段。与这一过程相适应,合同履行障碍法在时间上的扩张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7.
自然债务是指债权人不能依诉强制履行,但是债务人一旦为给付,则构成有效清偿,债务人不得基于非债清偿而请求返还的债务。自然之债的本质是道德义务的升华,是当事人出于自身道德意识的考虑,自愿选择接受法律规制的结果。自然债务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起着重要的平衡作用。因此,在我国民法典中进一步完善自然之债的体系,对指导司法实践,完善我国立法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根据劳动给付和劳动报酬给付时间的不同,劳动报酬有预付、后付和期中支付等不同给付方式。当劳动者行使劳动报酬请求权时,雇主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但是可能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于同一期次的劳动给付请求,劳动者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雇主未支付前一期次的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拒绝当期的劳动给付请求;当雇主发生财务困难以致有不能给付劳动报酬之虞时,劳动者应享有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9.
保险费之给付在性质上属债的清偿,本应由投保人负担;但第三人代为给付时,其法律效果如何,保险人得否拒绝受领?对此,我国《保险法》付之阙如,实务中争议颇多。文章主张,应视第三人为利害关系人还是任意第三人,以及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而其法律效果亦不同。  相似文献   

10.
由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欠缺清晰化,在理论上导致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违约得利之债难以区分,并使得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侵权之债的请求权产生竞合,也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或是由于适用结果将违反法律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而不敢适用.因此,应该从不当得利制度的物权变动理论基础视角分别对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物权变动原因进行分析,重新构建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1.
物权的优先效力仅仅只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可以并存的物权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登记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优先于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债权内部也有优先效力问题。担保之债优先于独立之债;主债优先于从债;人身之债优先于财产之债。论证物权对债权有无优先效力,要在法理、逻辑和实践上都应讲得通。物权对债权并无优先效力。租赁(改称赁权)应是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2.
作为反映财产动态的债,无论是依照法律成立或者依合同成立,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保持流通渠道的畅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使债能够实际履行。本文对特定物之债的实际履行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诸如特定物之债实际履行的特殊性,不履行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作一个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投保人若怠于给付保险费应该按照一般合同不履行的规定处理。但是,关于保费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还存在争议。由于人身保险保费法律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  相似文献   

14.
报批是待审批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我国现有理论及立法并未对报批义务之生效、性质及违反义务之归责作出回答,无法满足实践之需求。秉承诚信与公正之理念,报批义务当以约定或法定方式产生,即便合同未生效,该义务的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于报批义务之性质,无论从其产生还是债权保护本旨,亦或是维护公平之需,都应属合同义务。而报批义务系为促进给付利益之实现而生,且合同成立即已确定,并在义务人违反时可独立诉请履行或赔偿履行利益,故其当属从给付义务。就违反报批义务之归责,宜灵活应对,不应当然支持履行利益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15.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或法律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债的这种法律关系主要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要通过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义务的不履行,就会发生民事纠纷,引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债务案件要查明债的不履行原因和程度,本文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对债的不履行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先买权可以分为法定先买权与意定先买权、物权性先买权与债法上的先买权。债法上的先买权是一种形成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性先买权则是一种物权取得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先买权应解释为债法上的先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债的风险分为两个层次:给付风险与对待给付风险。英美法合同风险问题首先是第一层次即给付风险问题。英美经济分析法学认为,给付风险应分配给最佳风险承担者,即能以最小的成本控制风险或为其投保的当事人。我国合同法所借鉴的英美法严格责任原则,有时会对债务人过度苛严,可以借鉴英美经济分析法学之最佳风险承担者理论来缓解这种苛严性。  相似文献   

18.
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债的定义的立法例和学说,主张债的本质是给付受领权而不是给付请求权,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的债的定义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民族国家立法、区域立法和国际层面的买卖法,为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奠定了先进简约的规范理念。现代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瑕疵概念为连接点,无瑕疵给付成为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亦已实定化,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再无存在之必要,因为任何瑕疵给付的行为均构成义务侵害。在学理认识上,"瑕疵担保说"和"履行说"的论争以"履行说"的全面实现而告以终结。再履行作为买受人的瑕疵权利构成原级履行请求权之延伸,居于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20.
有别于传统合同效力理论,合同效力并非始发生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亦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与第52条第5项同为引致条款,当事人对前者的违反属于后者规范之情形,为其所包容评价;两相比较,后者在规范目的达成与功能实现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足可取而代之。法定申请义务的独立性成为突破“未经审批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则无从履行报批义务”恶性循环的关键所在。附延缓条件、始期合同中,合同具备履行效力,不代表一定要即时履行,也不因当事人约定不即时履行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延缓条件或始期无法决定合同产生履行效力与否,其合意的真实目的在于合法规避因自身不即时履行合同义务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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