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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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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庭前准备程序,这对于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控辩平衡,规范公诉权的有效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庭前会议程序仅有雏形,具体的运作规则还未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的功能应定位为初步开庭的程序,其具体运作应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中心。  相似文献   

2.
庭前会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就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举行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现行庭前会议制度具有争点整理、争议解决、程序分流功能,但制度设计比较粗糙,故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改造,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处理好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的关系,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引入禁止反言原则,增加非法证据的排除功能。  相似文献   

3.
庭前会议的程序性效力包括庭前会议自身的效力和庭前会议的诉讼性程序效力。庭前会议自身的程序性效力是指庭前会议本身在诉讼法或者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以及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之间的关系和庭前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或者笔录对庭前会议参与各方的法律约束力。确定庭前会议的法律约束力,是提高庭前会议适用率的有效途径。庭前会议的效力应当通过笔录形式予以确认,经过笔录所确认的诉讼活动和诉讼行为对诉讼过程中各方参与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庭前会议是庭审准备程序的一部分,不具有程序开启和阻断功能,是某些案件的必经程序。庭前会议对庭审程序类型具有一定的决定力,对庭审程序具有繁简过滤的功能,对庭审程序具有补充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脉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夯实前提与基础阶段(1979-2011)、正式确立与初步完善阶段(2012-2014)及改革与精细化发展阶段(2015至今)。其在扫除庭审障碍、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程序公正、保障诉讼权利、推动庭审实质化和提高审判质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视当下,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运行存在着司法实践适用率偏低、非法证据排除争议较大和庭前会议庭审化风险三个突出难点。展望未来,破解难点需要完善外部保障和突破内部限制的共同发力,从客观看待适用率,明确庭前会议效力,重塑刑事证据审查结构,全面排除非法证据,科学配置诉讼资源和设立独立预审法官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历经30余年修改,虽有一定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则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但却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配套规则对该制度详细规定.笔者站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并分析了庭前审查程序和庭前会议制度的关系,提出了自己对于完善庭前审查程序和细化庭前会议制度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庭前程序对于庭审的集中、高效进行有着重要作用。但这一程序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被长期忽视,导致庭前程序的虚无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重大变革。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制度的落实仍存在诸多问题。文章分析了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概念,针对我国庭前程序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庭前准备程序为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证。通过庭前准备程序,控辩双方的诉讼参与权得以实现,案件争议焦点得以明确,非法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如权利告知和整理争点的功能欠缺,证据开示的规则并不完善,控辩双方参与庭前准备的作用被弱化。为了实现公正审判等诉讼理念,应当对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进行重构,以发挥其对审判活动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重要改革措施。该制度实施近四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功能定位不明、法律效力模糊、程序设置缺位、律师参与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庭前会议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与程度设置,保障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完善庭前会议的重要举措。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应与刑事诉讼其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同步进行。  相似文献   

9.
新民诉法增加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相关内容,此前该制度的实施依据极不完善,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此次修法可谓是从源头解决问题的尝试。因此,有必要对立法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了解该制度的构建思路。以推动诉讼程序为视角,域外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是多元化的,而我国立法对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认识存有偏颇。构建完善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需要正确认识该制度的价值所在,建立审前程序以保障该制度多元化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作为公诉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在现代各主要法治国家普遍存在,比如英国称之为预审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我国2012《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具备了庭前审查制度的雏形,但立法上的粗放式设计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问题,需要在会议启动的方式、主体、处理的事项范围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细化,才能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和目标。  相似文献   

11.
庭前程序承担着为法庭审判准备审判对象和裁判依据的重要功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庭前程序新的内涵,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庭前程序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显现。分析我国刑事庭前程序改革的内容,指出庭前程序在司法运行中所存在的弊端,建议引入预审法官制度以实现其在维护程序的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实现权力的划分和限制的价值,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公正透明的庭前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视听资料,它使我国的证据体系更加严密和完善,视听资料证据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其作为证据应用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被追诉者近亲属权利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实际上,被追诉者近亲属权利保护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应当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认真对待。新刑事诉讼法在被追诉者近亲属保护上已经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然存在明显不足。未来应当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围绕被追诉者近亲属的探视权、拒证特权等关键权利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中国刑事诉讼法律移植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是缺乏明确的价值定位造成的。自由和平等作为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体系,也体现着法治的要求,理应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和公诉人的非当事人地位,而这从程序意义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均不具有合理性。它们都是实体法地位在诉讼中的延伸,而根本没有考虑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诉讼职能。正是由于公诉人的非当事人化地位,才使得被害人升格为当事人。从程序意义上来看,应当废除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公诉人当事人地位,但公诉人的当事人化不是绝对的。  相似文献   

16.
鉴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上的悬殊以及进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事实上可能无罪,因此刑事诉讼法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人权,而非打击犯罪。疑罪从无与有利于被告应只适用于对证据与事实存有疑问时,而不应成为刑法解释的方向。刑法条文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亦是刑法解释的对象。“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刑法条文背后的法益保护目的为解释目标。当对刑法解释存有疑问时,应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框架内,根据刑法条文背后的目的,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  相似文献   

17.
文章从现代保释制度基本精神与运作模式出发,分析了保释与公民基本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取保候审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指出,保释制度应该是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如果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以保释制度代替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并对于审前的强制措施彻底改造,确立保释是原则,羁押是例外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18.
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已经成为一部当事人主义模式极其明显的新法律.笔者以2003年对审判制度的修正为法典基础,阐述了新法关于指定辩护、庭前审查、证据制度几个方面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思想,以望能对内地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以及我国刑事法理论与制度创新有所启发和借鉴.  相似文献   

19.
《刑事执行法》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执行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同为刑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各具功能,鼎足而立,又密不可分。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刑事执行的规定分散而且粗略,必须单独立法才能解决统一、完善行刑制度和体现现代行刑思想两大问题。在刑事执行法制定颁布之前,应对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修改调整,并对非监禁刑的执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5条将《宪法》关于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规定分解为四个方面:决定会期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这是为会议召开做准备,具有明显的服务性;对议案和质询案的“提交”审议权,这应是一种程序性审查;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即不是领导其工作;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这一兜底性条款不应频繁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6、35条还规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的产生程序,其中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权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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