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庭审质证过程暴露了新型网络技术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影响。这表现为:大数据时代使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效率低下,且电子数据易被篡改或删除;云计算技术使电子数据的存储分布碎片化,取证涉及数据管辖权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应提高取证的技术方式,而且应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电子证据在中国被确立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具有在范畴以及审查认定标准与规则等方面加以特殊研究的必要性。电子证据就其范畴而言,应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包含“数据、电子、证据”三个要素;就其独立性及其范围而言,区别于书证和物证,但是与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证据存在交叉,现有立法将交叉部分纳入到电子证据的规制框架之下,这意味着其取证、保存、出示、审查及认定都将适用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电子证据在物理形式与采集技术上的独特性,导致对传统证据相关规则的极大挑战,在真实性审查和认定规则特殊构建方面要求尤为突出。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呈现出两种发展态势:形式审查的门槛在不断降低;这种降低依赖于证据调查活动规范程度的不断提升,即实质审查层面真实性的提升。中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确立和完善关于电子证据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个方面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作用越来越突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数据及其派生物,其存储方式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取证方法只能收集表现形式简单的电子证据,而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则无法应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取证应区分类别进行,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有不同的取证方法。  相似文献   

4.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次对涉众型网络犯罪做出了官方定义, 将其列为网络犯罪的四大类别之一. 该类案件因波及的被害人众多且位置分散, 而产生了证据审查与认定中的新困难. 建议在形式审查中, 将被告审核证据的时间提到庭审之前, 依托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硬件设施, 以庭前会议的方式, 来保障辩方充分行使质证权; 在内容验真时, 建议区分静态存储和动态演示两类电子证据来审查. 而司法解释中对于证据难以逐一查实的情况之规定, 放宽了认定犯罪事实的尺度, 但因有 "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相冲突之嫌, 故在实践中应从严适用为宜.  相似文献   

5.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需要对电子数据能否用以证明案件事实这个基本问题作出回答.作者认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电子数据应被看作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书证;对电子数据可以采取多种证据保全措施;在根据电子数据证据定案时,应结合电子数据的具体特点审查其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6.
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电子设备展现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在诉讼中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依赖性、不稳定性和可恢复性等特质.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是其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证明能力关乎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而证明力则关涉电子证据证明效果的大小,两者在性质、表现形式、要求和适用规则上存在诸多不同.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8.
庭审录音录像制度与庭审直播制度在性质定位、技术操作以及对时间的具体要求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差异。当前,建构在诉讼程序框架中的庭审录音录像制度,其功能性价值主要表现为还原庭审面貌以及监督庭审活动。同时,从证据学角度来看,庭审录音录像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技术性资料,而是有着独特证明内涵的视听资料证据。  相似文献   

9.
书证的证明力由两部分构成: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前者指书证与某人存在特定的联系,后者指书证的内容对案件事实产生某种效果.电子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和书证一样,都是由载体和内容构成,且都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参照书证证明力的分类,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也分为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真正成立之时所存在的证明力,主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实质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的实质内容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主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关联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与其证据能力都有着本质的区别.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主要经过三个阶段:证据能力—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  相似文献   

1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图让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得到解决,以摆脱审判形式化的诟病。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应构建“侦审分离”的证据采信机制,降低立案环节的证据标准、将审判环节中“重侦查证据”的形式化的证据采信机制转变为“一切证据以经庭审质证为准为先”的实质化的证据采信机制,同时不应因程序简化而弱化审判时的证明标准,而更应以审判时所坚守的证明标准去规范审前程序中证据的采集过程及程度。  相似文献   

11.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根据电子证据的存在状态,可以将电子证据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搜查是在电子时代搜查概念扩张的结果。根据对搜查制度的不同理解,电子证据搜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面对电子证据搜查给传统制度带来的诸多挑战,各国主要有两种应对模式:一是类比适用传统搜查制度,以美国为代表;二是制定新的专门规范,以欧盟理事会牵头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最为典型。对上述两种方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我国电子证据搜查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电子病历作为电子证据在医疗纠纷中的具体化,其效力审查应侧重于原始性和完整性。受电子病历独特属性的限制,加上管理规范性不足以及患者认知度不高等主客观因素制约,其在医疗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情况并不理想。要克服这一弊端,不仅要求法官能够娴熟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还要充分考虑电子病历的诸多特性。而在电子病历生成、使用环节,还应当通过强化电子病历开发者的维护责任、建立第三方机构保管制度、落实电子病历使用事项告知措施等,规范电子病历日常管理,以确保其精度和证明效力。  相似文献   

13.
在电子存证应用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交与保全等程序还不够规范,与最佳证据原则存在兼容问题,其存证程序也不够完善。电子数据证据需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认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为推进电子数据证据查明机制之优化,需建立与公证体系兼容的统一存证平台,完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质证规则,强化司法实践中区块链的采信度。  相似文献   

14.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催生出的大数据证据已经出现在庭审实践当中。尽管这种新的证据形式提高了事实认定者的认知水平,但同时也隐含着人为偏误与证据失真的证据风险,司法实践需要一套针对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体系。大数据证据浸润在数据社会这一外部环境当中,同时又因机器学习的内部技术原理而呈现出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以专家证据为证据内核的证据属性。这决定了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一方面要根植于电子数据的规则传统进行证据鉴真,另一方面要对机器学习的源代码进行可靠性评估,以完成大数据证据的相关性判断与可靠性评价。同时,应当以调整证据种类制度、完善电子数据鉴真制度以及构建大数据证据质证机制作为大数据证据审查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5.
秘密监听证据适用规则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秘密监听对公民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产生了威胁,但是对侦查日益智能化的犯罪又是不可或缺的证据收集方式.从适应刑事庭审方式对证据要求的角度对秘密监听加以规范,使其以最小化的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方式,达到证据收集效率的最优化,使以秘密监听收集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致因违法而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从理论上解决秘密监听证据适用规则,使秘密监听获得的证据能够最终被作为定案依据.  相似文献   

16.
狭义上的庭审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对于庭审活动制作的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不同于讯问录音录像和庭审直播。在三大诉讼中,庭审录音录像不仅仅是庭审笔录的辅助性材料,而且具有独立的证据地位。庭审录音录像并不当然为视听资料证据,具体的证据种类由其证据功能而定。当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笔录发生冲突时,应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庭审录音录像作为信息化的产物,与庭审笔录共同起着记录庭审过程、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但并不能取代庭审笔录。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实务中出现了证明责任分配混乱、证据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证明力难以准确把握的窘境。对此,应以规范说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由主张积极事实或者积极权利的一方,承担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结果意义层面的证明责任,明确区分“抗辩”与“否认”。在真实性的认定上引入直接认定、间接认定、推定和当事人自认等规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在合法性的认定上注重运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关联性则要求电子证据与借贷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关联性。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着重考察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复制件的认定不必恪守原件标准。  相似文献   

18.
电子监控证据的开示既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又涉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探究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揭示出电子监控证据的生成机制具有封闭性,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公共利益豁免”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同时,因遵循最后使用原则,电子监控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拒绝开示必然会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目的”或“动机”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不可,但在同等实效下,应当选择不限制基本权利或者限制程度更小的其他手段。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适当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监控证据开示的是纳入监控卷宗,准备作为指控依据的卷宗材料和关联电子数据,开示的方式均为查阅、摘抄和复制。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对于纳入监控卷宗的电子监控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卷宗材料和电子数据,缺乏精细化规定,进而导致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局限于开示与不开示的二元模式;另一方面,对控诉机关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纳入案卷的材料,辩方难以获得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机会,因而对其无从知悉,即便知悉后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也难以获得支持。事实上,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承载的内容不同,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的开示方式应当有所区别。而电子监控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可能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决定性意义的材料,故未入卷材料具有开示的必要。有鉴于此,需按照入卷证据和未入卷证据的二元框架,建构差异化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入卷证据的开示,可以要求辩方签署保密协议,准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监控卷宗,以及查阅、摘抄监控电子数据。然而,基于保护技术侦查方法的目的,对辩方复制监控电子数据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对于未入卷材料的开示,控方应当向辩方提供数据清单和数据选择的标准,同时辩方享有提出异议、申请调取关联数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刍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证明力关乎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是运用电子证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关键因素。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涵义的分析入手,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了辨析,并对我国法学界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分歧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20.
证据开示的基本内涵是庭审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证据信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由审问制转为对抗制,而庭审前的证据开示程序在对抗制的庭审方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不容忽视的诉讼价值。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这一制度,仅有个别条款的内容符合证据开示的某些特征。因此,亟需完善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司法机关的实务操作,争取早日建立起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