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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61 毫秒
1.
一些国家(地区)通过民事立法或者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大致有"一体保护说"、"特殊利益保护说"及"生命法益保护说"三种;我国民事立法应从"特殊利益保护说"的角度确立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侵害主体、适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由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被立法予以否认,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不周延。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因而有必要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并将胎儿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其出生后20年,以进一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分析了法律人格和民事权力能力的本质,对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给予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认为中国法律以出生为标准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致使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基于保护胎儿利益的现实需要,结合国中民事立法的现状,提出中国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建设应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文首次明确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文章认为还应当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范围,构建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从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主体、对象、范围4个方面明确请求权的内容与行使规则。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制度的建立使得民事主体充分享有人格尊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在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这就意味着死者并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这并不能否认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学界观点及司法实践来看,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姓名、隐私等人格利益仍然不受非法侵害。本文从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相关的概念出发,指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等进行分析;提出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及归属,明确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最终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7.
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不是胎儿有无权利能力的问题,而是胎儿能否就其出生前的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对胎儿利益保护应注意下列问题:侵权行为的多样性、间接性,父母能否成为侵权主体?父母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对这些问题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除了我国《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外,我国现行立法对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为实践中未出生的胎儿遭受意外侵害进行赔偿时没有法律依据,本文从胎儿有无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国外民事立法中,一般都有对胎儿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的法律规定。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即生命法益保护说、权利能力说以及人身权延伸保护说,近来又有分期保护说。胎儿作为即将出世的未来公民,慈母般的民法典应当将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向前延伸,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提供有力救济以满足其所受损害之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成功解决了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对胎儿权益的保护,目前已经得到了理论上认可,不过实践中尚无成功判例,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且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出生的认定,“独立呼吸说”目前是我国学界通说.确实,胎儿尚存在于母体之内,不能独立的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就完全否定了胎儿的权利,无疑是不公平的.  相似文献   

11.
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导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适值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对胎儿保护的妥当性,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文章认为,在采取附条件保护主义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对胎儿在健康权、继承权、抚养损害、受遗赠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等方面予以确认。此外,立法上应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近代以来,中国女权运动偕民权运动而勃兴,广东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女权运动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陈炯明从进入晚清广东咨议局开始,至民国时期两次主持粤政期间,均对女权运动大力倡导并给予支持。在女权运动展开上,陈炯明持现实主义的渐进模式,即经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顺序渐次达到。在每种权利的获得上,也应该遵循由易至难的渐次顺序。  相似文献   

13.
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   总被引:40,自引:1,他引:39  
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中国人的公民意识淡薄,培养和强化公民意识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应忽视的重要问题。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照该国宪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公民概念与人民群众是不同的政治概念。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是一定国度的公民关于自身权利、义务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的总称。公民权是为了确保公民的权利,实现由群众概念到公民概念的转变,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的公民的某种行为;并且通过公民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主客观统一。  相似文献   

14.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应建立在权利能力说之上,在胎儿权利能力性质上应坚持法定停止条件说。因胎儿所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使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间接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侵权行为人的特定性等特点,使侵害胎儿利益行为的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特别要求,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而受到特别限制。基础;侵权行为;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任务是在同一程序里解决被告人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体现了对效率价值的追求。这就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制度整合功能,使刑事法与民事法的相关规定在这一制度里能和谐统一,避免冲突。我国立法没有体现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整合功能,刑事被害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得到完全实现。修改完善立法是较为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被誉为"中国新闻界全才"的民国时期名记者邵飘萍,凭其自办、与人合办或被聘担任特派记者的新闻媒体,出于"以新闻救国、以新闻替世、以新闻记者终其身"的敬业献身精神,兼因在日本学习法律、政治的学科背景,在法制新闻报道领域留下可资品鉴的法制新闻采访经验和大量渗透着法律精神的经典力作;他以真相为筋骨、以法律为灵魂,大胆质疑中国最高当权者内外政策的合法性,指斥外国列强损害中国主权/蹂躏中国人民的罪行,执著践行"探求事实、不欺阅者"、"以法律审视新闻事业"等新闻思想;从其娴熟的新闻素养、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超然的政治灵气中可以进一步体悟新闻学的真谛.  相似文献   

17.
传统中国司法重在维护“差序格局”的社会秩序 ,当事人的财产诉求就自然地要退居次要的地位 ,这一特点在近代也未发生根本变化。个人不是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而存在 ,即使是地方司法官判决诉讼当事人一方得到了他应得的财产 ,那也只能称为他得到了其“既得利益”。伦理本位的关系格局、习俗调控的权力体系 ,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构造 ,它是家族本位的财产法秩序的基础 ,进而决定了近代中国司法在当时的历史空间中只能扮演行政性工具这样的角色 ,其本质在于维护伦理化的政治秩序 ,而不重私人财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纠纷 ,这使得实体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通过诉讼主体的处分权得以在诉讼法中延伸 ,诉讼契约正是诉讼主体在对抗中对共同利益的选择 ,同时 ,法官的促进与监督又是它存在的最终保证  相似文献   

19.
优先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优先权的种类包括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法律规定作为公示方法;而特别优先权基于法律规定公示,只能对抗普通债权人,如要对抗标的物的物权人则需对标的物占有或登记。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在民法体系中设立优先权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阐发,取得了甚大成就且有重要的当代价值。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为人们指明了民族习俗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民俗指民众的风俗习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俗是从世代相传的经验中发展起来的,民法的源头在于民俗。民法取代民俗,其根本动因归属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此外,民法的产生还受到民族矛盾和文化矛盾等多种综合矛盾的作用,是民俗无力驾驭、控制调节社会矛盾的结果。今天,恩格斯晚年法治思想仍不失为研究民法时不可忽视的方法论,从这独特的视角可以揭示民俗与民法的关联和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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