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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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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是对个人自由独立性的保障,此亦是该理论所要求和体现的价值,其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行为无价值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自身存在的基础,这对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与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这是由法制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2.
[提要]我国理论界通常对德国刑法教义学和日本刑法理论不加严格区分,经常在两个体系之下讨论不法的实质、实质违法性、违法性的实质等问题。这导致在研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时出现混乱。实质违法性的问题域所揭示的是刑法在实体上所追求的目的和任务;违法性的实质所研究的是行为与法秩序的关系,即如何确立行为的违法性;不法的实质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如何证成不法的成立。以上三个理论的比较有助于更为清晰地界定“不法的实质”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要把握违法性认识,必须理解什么是违法性。汉语中的"违法性"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不同。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中的"法"理解为抽象的、概括的法,取决于其刑法理论体系本身的逻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逻辑中,证明行为"违法性"的方式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方式是不同的。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所代表的"法益侵害性"和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将"违法性"混同于刑事违法性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4.
刑事违法性的概念是刑事违法性理论的起点,对其作出恰当的定义是刑事违法性理论不断深化的需要.刑事违法性的概念应在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属种关系以及刑事违法性的刑法功能中加以把握.为了明确刑事违法性的内涵,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刑事违法性的分类以及刑事违法性与一般违法性关系的认识.形式与实质的统一生成了刑事违法性的构造性,并可从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犯罪构成的系统性中得到解答.刑事违法性的构造性是刑法保障人权价值的内在要求.刑事违法性的功能由其构造性所决定,当然的具有出罪功能.  相似文献   

5.
东西方刑法理论的文化思维虽有所不同,但东西方犯罪构成体系大体相同,从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本源来看,刑事归责的最终归宿均应是“责任主义”。在对行为人进行责难或否定性评价时,考虑违法性认识这一主观要素,是责任主义确保刑法保障人权机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符合责任主义保障人权不受肆意侵犯的根本宗旨。虽然违法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暂无确切地位,但为了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犯罪体系也有必要引进违法性认识这一犯罪构成要素。在德日刑法中,违法性认识是独立的责任要素,是故意犯或过失犯必须同时具备的。结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把其归入我国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6.
可罚的违法性是指具有作为犯罪而科处刑罚程度的质与量的违法性.这一理论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实质的违法性、违法的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基础而提出来的,其在犯罪论上的体系地位应当认为是阻却违法性.该理论对我国刑法具有启示意义,具体而言,一是要适当调整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为但书出罪功能的发挥提供运作空间;二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但书出罪的免责事由上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7.
论“违法性认识”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认识"学说主要有四种观点,但这四种观点实际殊途同归,都是要求构成故意犯罪需要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作为一个构成犯罪故意的要素来说可以不必存在。因此,应该重新定位"违法性认识"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违法性认识"仅指"刑事违法性认识",欠缺"违法性认识"不再作为一个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情节,而是作为行政犯一个量刑从轻或减轻情节。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具有限制刑罚权发动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有利于罪刑法定和刑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我国刑事违法性依附于社会危害性而存在 ,不具有实体内容和独立品格。刑事违法性评价由于没有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形成层次鲜明的递进式结构 ,造成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功能缺失。丰富我国的刑事违法性概念 ,构建双层次刑事违法性评价机制 ,是完善刑事违法性理论和实现其功能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9.
实质违法性判断是大陆法犯罪构成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实质违法性理论的研究有很重要的立法与司法功能。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说所揭示的就是刑事违法的实质 ,但由于将其置于犯罪本质的地位 ,造成诸多弊端 ,如果借鉴实质违法性理论将其作为刑事违法的实质层面 ,并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中 ,就可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违法性认识问题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犯罪故意成立的视野范围内探讨违法性认识,应该从概念界定、构造和价值等方面进行,得出违法性认识是对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意识,即是行为形式违法性的认识,并且以直接、现实的认识为已足的结论,肯定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   

11.
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理论和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存在不同的论争。在介绍和评述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与故意关系的论争的基础上,从我国的犯罪理论的特征进行分析,违法性认识只能是故意的内容,从而说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是和一国的犯罪理论密切相关的。  相似文献   

12.
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不应仅局限于故意犯罪的场合来讨论.在把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分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之后,违法性认识应被扩展到过失犯罪场合和刑罚论中予以讨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联系的一个因素.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通常互为表里.形式的违法性认识既影响罪之成立,又影响刑之轻重.  相似文献   

13.
传统民事责任理论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为要件,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和社会有用性,很难认定其具有违法性。因此,环境侵权行为又给传统行为违法性理论提出了挑战。根据环境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可以得出在一般生活型环境侵权行为中仍应以违法性作为其要件。  相似文献   

14.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该文通过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的解析,以及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者关系的探讨,阐明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即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征表社会危害性,两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刑事法律上犯罪的完整概念.  相似文献   

15.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虽具有交叉牵连关系,但两者并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其内容、评价的标准、评价的方法并不相同。评价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罪责效果应该在考虑行为人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下进行,传统的归责理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根据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两个标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分类:缺乏社会危害性认识的错误与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的错误;可避免的错误与不可避免的错误。以第一层面的错误类型为基点,将第二层面的错误类型与第一层面的错误类型交叉对应,进而综合评判具体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之罪责效果。  相似文献   

1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有不要说、故意说和责任说之分。我国学者有的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有的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其实,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都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规范上和道义上都值得谴责,因此,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择一说应当是最为理性的选择,因为它既符合公正的要求,又符合功利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法益与伦理:实质违法性的双重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颇为流行.法益衡量说在理论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结果无价值论在刑法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建立在刑法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基础上的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不但在于客观上的法益侵害,而且在于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但法益侵害应予以优先考虑.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与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内容上高度吻合,可以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8.
对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予以反击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之下,只有采取主观违法性论才能保持理论的严谨和一贯;紧急避险的对象并非仅限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反击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的行为定性为紧急避险在理论上更为圆满;行为人在无法知道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时所实施的反击属于意外事件型的假想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对象所必须具备的责任能力并非刑事责任能力,而是民事侵权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9.
刑法违法性判断根据之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导源于对行为违法性本质的不同理解.违法性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都是刑事违法性判断之必要条件,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合乎逻辑地成为行为违法性判断之唯一根据."二元要件论"应是刑法违法性判断根据之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20.
违法性认识是各国刑法都会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在我国径行引入德日刑法的故意说和责任说存在规范依据和基础理论上的本土化障碍。立足于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和实质的犯罪故意、事实—价值一元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解读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违反国家基本法秩序的认识。在违法性认识的适用上,应当采用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原则、个别人的认识为例外的适用标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分类适用不同的规则,在因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和行政犯引发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场合,可以转化为事实认识错误来处理。围绕违法性认识展开的争论是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一个缩影,而使其本土化才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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