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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对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予以反击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之下,只有采取主观违法性论才能保持理论的严谨和一贯;紧急避险的对象并非仅限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反击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的行为定性为紧急避险在理论上更为圆满;行为人在无法知道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时所实施的反击属于意外事件型的假想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对象所必须具备的责任能力并非刑事责任能力,而是民事侵权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2.
刑法违法性判断根据之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导源于对行为违法性本质的不同理解.违法性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都是刑事违法性判断之必要条件,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合乎逻辑地成为行为违法性判断之唯一根据."二元要件论"应是刑法违法性判断根据之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3.
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是指存在紧急避险之客观情状,但行为人主观上却存有利用此情状以达犯罪目的之意思的情形。以“类电车难题”为例,根据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得出无罪结论,根据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导出有罪结论。违法性的判断,结果无价值更具优势。据此,紧急避险阻却犯罪或者是因为行为的违法性阻却或者是行为人的责任阻却,而偶然避险阻却犯罪只能是行为的违法性阻却;在符合紧急避险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造成了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并不阻却违法,而且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本身没有造成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只是造成财产法益或身体法益的侵害,在仍然满足优势利益的条件下,则阻却违法性。行为人故意引起危险,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事例,其违法性的认定在于法益侵犯事实可以归属于前行为,此认定思路与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的情形又略有不同。  相似文献   

4.
在当下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家庭暴力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家暴受害者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家暴而实施的非对峙性反击行为,入罪结论不符合社会情感和民众期待,出罪结论则面临法解释论上的难题, 即此种情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紧急权制度能够保障紧急时刻公民的私力救济权, 维护婚姻家庭内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平衡“家暴情形”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关系。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为家暴中非对峙性反击致死行为提供了出罪的解释穴间及现实可能,但并非所有处于不法侵害尚末发生的危险状态都符合防御性紧急避险对于危险程度的要求, 应当将“正在发生的危险”理解为紧急的危险, 而紧急性应根据隐蔽性危险与可视化危险的不同类别结合实际案情具体认定。实践中,只有符合“紧急的危险” “不得已” “必要限度” “补充性”等要件的类型行为,才可以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予以出罪化认定。  相似文献   

5.
破解生命冲突时紧急避险的难题,找到恰当的伦理基础至关重要。以功利主义思想为伦理基础,违背了"生命至高无上不能量化比较"的命题;以依托于罗尔斯式正义论的社会团结义务理论为伦理基础,将正义独立于善,又与社会一般观念不符。而以内置于善的正义观为伦理基础,强调正义须以善为根本,不仅与社会一般观念相符,且能与刑法理论相契合,可以系统性地解决难题。据此,在纯粹利他的攻击型紧急避险、在防御型和竞合型紧急避险中,避险人的行为都有正当化的可能;在纯粹自利的攻击型紧急避险中,避险人的行为并不能被正当化,原则上只能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出罪。  相似文献   

6.
基于美国立法和司法界对功利主义作为紧急避险正当化依据的排斥,部分美国学者主张紧急避险正当化的依据是社会连带责任或社会团结义务。此学说近来被我国一部分学者所推崇。他们认为其有利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法秩序,并主张于反思我国通说,改变我国从利益衡量角度理解紧急避险本质理论的立场,转向于支持社会连带责任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格紧急避险制度的适用条件。此主张并不符合我国实际,其本身的正确性值得商榷。在类似新冠疫情等重大灾害面前,此观点更是显得苍白无力。摒弃社会连带责任说,坚持和发展传统法益衡量说,进一步肯定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既有助于发挥紧急避险制度存在之价值,又能够在紧急灾害中更合理地保证国家、社会及多数人的安全。  相似文献   

7.
关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问题,刑法理论界虽有争论,但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界定“必要限度”这一概念,而非紧急避险必要限度的量的方面。至于紧急避险必要限度的量,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已形成共识,这就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然而,1991年《江西法学》第1期上发表的黄祥青、江涛《紧急避险必要限  相似文献   

8.
紧急避险的相当性要件是国外相关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指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一个社会所承认的一般或共同的价值观念。避险行为的相当性应该成为紧急避险中的独立要件。通过避险相当性要件在"强制采血事例""脏器摘除事例"以及"雨伞事例"中的具体适用分析,避险行为的相当性要件具有独特的功能,一定程度上能限制法益权衡要件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保全的法益价值大于其行为侵犯的法益价值,也不必然就能承认紧急避险。在避险行为缺乏相当性要件时,由于其也存在违法性的减少和责任程度的降低,因此,对其可以准用避险过当的从宽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各国法律中,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包含关系、同质并列关系、异质并列关系。事实上,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由,两者排除罪责的根据具有本质差异。用紧急避险的原理处理被迫行为,会不当地缩小被迫行为的适用范围。将被迫行为从紧急避险中独立出来,不仅有利于公正地对待因胁迫而实施犯罪的人,而且关系到人们对两种行为的道德评价,影响到与第三人的关系,还会使我国刑法排除责任事由的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0.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是对个人自由独立性的保障,此亦是该理论所要求和体现的价值,其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行为无价值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自身存在的基础,这对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与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这是由法制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1.
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分担是一种将因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转移到社会,由侵权行为人以外的主体完全或部分分担损失金额的侵权赔偿责任机制。社会连带理论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从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均能证明民族地区建立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分担机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随着智慧社会的到来,人工智能体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智能水平不断提升,与之相关的犯罪问题逐渐走向理论和实践的焦点。人工智能体冲击着刑法教义学主体和客体相区分的二元结构,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探讨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应当改变混同分析主体性和能力性的思路,区分不法和责任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应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因此其无法成为犯罪人或被害人,也无法具备责任能力或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人工智能体日益可能成为犯罪对象,与之相关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也应当受到重视。探讨人工智能相关的刑法问题应当立足于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理论范式。  相似文献   

13.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应建立在权利能力说之上,在胎儿权利能力性质上应坚持法定停止条件说。因胎儿所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使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间接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侵权行为人的特定性等特点,使侵害胎儿利益行为的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特别要求,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而受到特别限制。基础;侵权行为;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针对应用程序商店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并对比安卓与苹果应用程序商店的商业经营模式,认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苹果应用程序商店更接近于网络交易平台,负有审查义务且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能构成直接侵权;而安卓应用程序商店属于信息储存空间类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负有审查义务且适用"避风港"原则,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并存;提出对应用版权的保护不仅要达到版权人、应用程序商店与公众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更要注重不同性质的应用程序商店在版权保护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6.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相似文献   

17.
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加强了对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济,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有可能掩盖行为人的过错,掩盖政府责任,以及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即使企业破产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满足众多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因此,在民法框架下,环境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多应当止于过错推定原则。再往前走一步,就会走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走到这一步,就应当超出民法的范围,走向社会法领域,而不应再停留在民法之中。  相似文献   

18.
商业秘密领域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是一种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抗辩事由,是平衡社会公私权利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该抗辩制度长期没有确立。2020年,我国司法对商业秘密领域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的拟定进行了积极尝试,但还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二是对披露对象限定比较严格;三是对不适用这一抗辩的例外情形的拟定比较模糊。商业秘密领域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在英国有着长期发展,在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披露方式和对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在界定侵害公共利益时应当以打击犯罪为基础,扩大到不法行为,并结合国情适当扩大披露范围,同时限定不可适用这一抗辩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9.
我国正当防卫的规定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关于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应解读为自我保全、优越利益以及法确证原理。否定防卫挑拨成立正当防卫应从挑拨者基准说、被侵害者基准说和防卫者基准说三方面进行把握。第三人为保护挑拨人利益实施防卫的,成立假想防卫;被挑拨者对第三人实施攻击,第三人自己以及挑拨者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实施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唆使、帮助正当防卫行为的,不应评价为共犯予以处罚;利用他人正当防卫杀人,不成立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是成立杀人罪的教唆犯。数人共同实施防卫行为的,是否防卫过当,应进行相对性、个别判断。  相似文献   

20.
被迫行为依其法律后果不同可分为三类:无责性被迫行为、免责性被迫行为和减责性被迫行为.其中无责性被迫行为因不是刑法中的行为,无所谓正当与宽恕;免责性被迫行为是可宽恕事由;减责性被迫行为是部分可宽恕事由.我国刑法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却将免责性被迫行为作为紧急避险的一种亚类型,视为正当化行为.但免责性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排除罪责事由,用紧急避险的原理处理免责性被迫行为,会不当地缩小免责性被迫行为的范围.因此,应将免责性被迫行为从紧急避险中独立出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阻却责任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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