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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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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权利,在产业化中保护与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会出现很多必须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地理标志私权利属性的变化问题;与原产地名称、原产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产地内、外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分享问题;农产品品牌差异性的保持与淡化问题。还要解决产业发展升级、产业发展理念转变、保护与发展模式定位、保护与发展中的当前利益与长期利益兼顾问题。此外,产业化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管理机构的主导、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配合、企业的支撑和农民的支持。  相似文献   

2.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权利,在产业化中保护与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会出现很多必须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地理标志私权利属性的变化问题;与原产地名称、原产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产地内、外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分享问题;农产品品牌差异性的保持与淡化问题。还要解决产业发展升级、产业发展理念转变、保护与发展模式定位、保护与发展中的当前利益与长期利益兼顾问题。此外,产业化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管理机构的主导、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配合、企业的支撑和农民的支持。  相似文献   

3.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权利。含地理标志私权利属性变化问题,与原产地名称、原产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产地内、外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分享问题,农产品品牌差异性的保持与淡化问题等。产业发展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管理机构的主导、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配合、企业的支撑和农民的支持。  相似文献   

4.
在分析农业市场化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之目标契合的基础上,探讨了农业市场化条件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之困境及其出路。分析认为,目前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困境在于多重保护模式下地名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冲突严重,因而采取专门法保护的模式有利于使农产品地理标志得到更完备的保护,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相似文献   

5.
西部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部地区达到地理标志要求的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但从申请所占的比例到保护的力度、理念相比东部都有所不足。地理标志区别于普通商标、证明商标、原产地标志、来源标识等概念,其内在要求即证明商品的特别质量、声誉或品质与来源地的特殊联系。地理标志使用得当能大大促进西部农产品的规模化、农业现代化。结合西部地理标志的申请和保护的实际情况,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时借鉴国外专门立法的保护制度,提出对西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及其他措施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发掘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WTO的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产品国际贸易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和深厚的饮食文化,许多以原产地名称闻名的传统名、特、优农产品具有保护价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现实市场,将积极引导这些产品在原产地区域的产业化;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用技术及产品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将有效促进相关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地理标志使用的地域外排他性与地域内共有性,为相关产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了竞争和协作的“高位平台”。实行地理标志保护将发掘和实现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是入世后农业须着力把握的机遇之一。  相似文献   

7.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是涉及“三农”问题的一项特殊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生命线。中国大多数农民目前还不懂得通过地理标志保护来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教育是中国政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要工作之一。呼吁各级政府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支持力度,从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量规模、品质特征和市场监管入手,在国际市场为中国农民利益争取本应具有的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   

8.
基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影响力、生产者的生态保护意识及地理标志的文化价值三个方面,剖析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指出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和“乡村文明”为阶段性目标的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是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的时代契机。从乡村振兴战略的视域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之路不应该是一条单调的发展之路,而是兼及经济、生态与文化等内容在内的多样化的发展之路:其一,建立若干适当的产业集群,以提升产业的竞争力;其二,积极保护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倡导生态农业;其三,深入挖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历史意蕴,塑造鲜明的品牌形象。  相似文献   

9.
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国际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发源地之一的法国,其地理标志立法在经过100多年的不断发展,建立了完善合理而又卓有成效的商标及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律制度,为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南欧国家所效仿.在阐述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对比中法两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现实制度、资源拥有状况和历史因素的差异,提出法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保护对我国的启示:选择专门立法模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行业协会;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等.  相似文献   

10.
地理标志的保护关系到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关系到传统优势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甚至是国家的重大利益。因此,地理标志保护一直是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相关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尽完善之处,本文试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入手,在分析我国这一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些许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相似文献   

12.
对于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人们往往是从行政许可实施违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而对于设定违法及其责任追究的探讨却相对薄弱。然而,行政许可设定一旦违法,其对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更大,因此,对许可设定的违法及其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不仅必要而且是非常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案件的深刻剖析,论述了认定合同的依据、广告行为的效力、公司与股东的责任以及公司主体的混同等重要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面面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家贫困生资助政策实施以来,对贫困生帮助很大,同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提出贫困生认定工作仍需要进一步采取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以推动和保障贫困生资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15.
2012年3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修订《1930年关税法》的法案,以便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近几年,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处于高发期,金融危机加剧了我国外贸出口中遭受的贸易摩擦。应尽快转变原有增长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对少数国家的路径依赖,开拓多元化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以实现我国外贸战略的转型升级。  相似文献   

16.
作为现代武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民国武术置身于当时人们追求"科学"的话语背景之中。以"传统"为特征的国术(武术)与当时的"科学"话语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与抵牾。国术界要实现以武图强的远大抱负,国术的"科学化"问题首当其冲。鲁迅与陈铁生的论战围绕国术是否有提倡的必要展开,一方面为国术的科学化做了舆论上的铺垫,另一方面也促使国术界开始反思传统武术的痼疾。进而,国术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了国术科学化的改造,其实质是确立发展国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国术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17.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有入库规则说、平等受偿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从立法目的、法律功能、法律成本和效率、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来源来说, 中国应选择优先受偿说的观点, 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建立代位权上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相似文献   

18.
在不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利他契约理论能很好地解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但在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该理论就不敷使用。借助罗马法中的准契约理论,既能对提单下的义务转让进行合理解释,也能解决在实务中诉权的确定之难。  相似文献   

19.
涉农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在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统筹整合作为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突破与平衡,加之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范围,因而属于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现有的政府主导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模式在实践中面临很大困境,而法治保障模式不仅具有价值必要性,更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法治财税"理念的指导下,法治首先必须尊重财税规律、逻辑与模式,在此基础上,对中央及各省份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文件规范中与法治财税规范意旨不符的部分进行分析、审核和修正,以尽快建立稳定权威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法治方略,顺应新时期民生财政的发展要求,并促进央地财政关系的优化。  相似文献   

20.
针对污染环境罪的诸多争议,在正确把握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寻求具体答案。承认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观下的环境法益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将环境法益与人类法益并列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因缺乏对环境法益层次性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认识而不具有合理性。2017年司法解释第1条的部分行为规定,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严重性的实质自然属性的规定,表明行为对于环境法益的实害结果;而部分结果规定则是通过对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判断,确认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过失犯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省略了对间接故意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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