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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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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国建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登记制度的主要差别之一是登记的效力不同.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和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的价值取向、生成原因的比较,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得出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2.
有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传统大陆法系有法国对抗主义和德国登记成立主义之分,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态度颇为暧昧。比较而言,德国登记成立主义更为符合法理,是一种较为优越的立法模式。我国应放弃立法上的暧昧态度,明确采纳德国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其中交付是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要件.但是,机动车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理由不具有说服力,该模式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产生很多问题.相比之下,交付生效模式更具有优越性,也符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因此,我国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予以变革,将登记对抗模式转变为交付生效模式.  相似文献   

4.
从民法物权法的基本法理出发,通过研究世界发达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特点,结合中国现行立法实际,指出中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提出中国不动产登记法律统一化和登记机关一体化及采用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商事登记中不实登记效力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实登记的效力 ,指商事登记中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登记事项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普遍效力 ;属于登记效力层次中的一般效力。不实登记有别于虚假登记。各国立法对不实登记的效力均遵循商事行为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这一最主要的法理基础 ,其例外则体现出对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取舍。我国不实登记效力制度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 ,有必要明确相关概念制度 ,并区分登记效力和公告效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就船舶物权变动确立了"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即船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具体适用相关法条时,司法界对第三人予以了泛化认定,既背离了登记对抗主义的本意又动摇了物权的性质,引致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混乱、当事人利益失衡。从国外立法例引入的登记对抗主义并非以我国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模式为基础,故对登记对抗主义中第三人的认定必须有所限制,应在坚持船舶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基础上,在个案中区分法律关系并结合举证责任等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涉及物权法和合同法 ,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分别采纳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立场。本文分析了这两种立法主义在不动产二重买卖、连续买卖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影响 ,认为两种立法主义并无实质性区别 ,但登记生效要件主义适合我国现实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立场。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规定“一股二卖”纠纷应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但股权与物权变动模式相去甚远,股权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亦抵牾颇多,股权多重转让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将面临适用上的窘境。为增进法律体系的和谐并促进股权登记、鼓励诚信,第27条的修正适用需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前提下寻求先买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点。由于我国现阶段股权外观效力的缺陷,股权多重转让中更需注重对先买人利益的保护,并妥当刻画先买人的可归责性标准与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可归责性标准可以在个案中具体衡量,第三人“善意”标准可以从承担有限的调查义务逐步过渡到善意推定,再到登记对抗主义,逐步消解善意取得对登记对抗的制度异化和干扰。  相似文献   

9.
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但通过解释可得出我国采用的是意思主义模式。各国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变动主要采取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学界对于我国应采取哪种模式存在广泛争议。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无优劣之分,在选择上应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避免纯理论探讨。由于登记制度不完备,形式主义模式在我国缺乏可操作性,意思主义模式在实践中对相关质疑做出有力回应,证明了其自身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个环节之间存在“时间差”,为房屋双重买卖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在房屋双重买卖中,三方当事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交易环节来看,我国房屋双重买卖大致可划分为三种情形。基于“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公示制度是解决此类纠纷,平衡各买受人间利益的根本法律手段。因此,一是有必要澄清来自“公示对抗主义”的曲解,承认“物权行为”并吸收“分离原则”,充实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二是通过比较“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的优劣,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设立“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2.
商事登记程序作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本文在梳理商事登记程序制度功能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现存问题,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完善思路,具体包括改革前置审批程序,试行后置审批制度;确立形式审查原则;建立注册官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登记管理网络化;构建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瑕疵登记的补救机制;明确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颁布后,在因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其中公示方法为登记。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导致对登记行为的性质认识争议较大。通过立法论的研究方法,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准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之"灵魂条款",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无法绕开的一个"路障"。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理解主要有"保权说"、"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三种观点。基于对这三种观点的分析,"权利救济"才应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如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应当遵循实效性、权利保护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改革引发了巨大而深刻的社会变迁,市民社会的兴起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更是这一变化的重要内容和总体特征。“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应该是建构中国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正确选择。社会变迁呼唤立法转型。在“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之下的理想的立法模式应该是:保障公民立法参与以保证立法民主;实行立法听证,构筑博弈平台以实现充分的利益博弈;立法主体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积极介入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中国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用法律制度来推动对动物福利的尊重和保障是为实现人与动物双生共赢、协调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亦是国际社会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之一。面对当前我国动物福利法的缺失,在借鉴西方动物福利立法的具体实践和关照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动物福利法律具体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应先明确动物福利法“和谐”与“宽容”的立法价值取向,“利用与消费正义”和“保护与管理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并在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引下,有利于人与动物的协调发展的人立法目的与模式的选择之基础上,具体区分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伴侣动物和娱乐动物五类动物的各自必需的、主要的福利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最新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它集中反映了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新成果。研究立法背景是理解该法的基础,在其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中融入的"有限、透明、诚信、效能、法制统一、服务、秩序"等的法治政府的真谛值得凸现和倡导。同时,不应忽视该法实施和贯彻中将会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正在进行的《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谈判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化的重要契机,也为反思我国地理标志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我国和欧盟地理标志制度在立法体系上的差异表现在保护模式的选择、立法宗旨与政策导向、不同制度的配合衔接等方面;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表现在适用范围及地理标志定义、注册程序的设计、第三国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保护范围等方面。中欧地理标志制度的差异,主要源自双方的地理标志理念和消费者认知的不同。中欧在进行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时,必须统筹兼顾双方的立法和实践,以对等原则和主权原则为基础,最大限度求同存异,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航空器所有权变动多采取交付生效的立法模式,其登记公示力仅为"对抗效力"。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4条对登记效力的规定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可通过体系解释方法予以阐明。航空器的登记效力得到明确后,登记对抗理论中的"对抗"和"第三人"含义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在中国法律语境下,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中"对抗"一词的内涵采日本学说中的"相对无效说"较为适宜。在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方面,中国《民用航空法》不妨借鉴《法国民法典》和中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其施加更谨慎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0.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严格登记制度和开放登记制度的冲突中产生,本应兼采二者的优势、兼具安全与效率两大价值理念,但实际并非如此。反思目前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自贸区(港)推行过程中暴露的缺陷,从制度内容角度破题,采用质性分析软件NVivo对现行114部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内容分析,探索问题产生的内因,深剖问题实质。研究发现当前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中存在规范性文件杂乱、立法原则不一致,船舶登记要件不明确,监管措施过于抽象等问题。基于发现的问题,在研判法律根源,创新构建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立法原则基础上,明确界定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法律内涵,并建议通过打造兼具效率与安全双重属性的监管系统,重塑具备安全与效率原则的条件要素,以探索更加适应我国发展需要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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