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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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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从试点推向全国,入市事后有效监管问题引发高度关注。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后监管力度,是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确保土地用途的合规性、合法性,也是目前审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题中之义。选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作为分析对象,运用多源流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构建理论框架考察南海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事后监管制度变迁过程。研究发现,南海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监管方面进行了数轮改革,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政策措施,达成新的政策均衡状态。但目前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事后监管政策仍存在问题,均衡即将被打破,由此提出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后监管的优化路径,包括明确监管具体内容;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差异化入市事后监管体系;探索构建“多主体、动态化、智慧化、差异化、精准化、信用化”新型综合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2.
彭小霞 《新疆社会科学》2023,(6):105-116+168-169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政府环境责任有着特定的对象、目标和实现条件。公共信托理论为政府承担入市中的环境责任提供理论支撑。当前,政府在入市改革中的生态保护理念缺失、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合理、入市立法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缺乏、入市中环境监管体制不完善,由此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农业生态破坏等不利后果。因此,应重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政府环境责任,包括政府环境决策责任、政府环境执法责任和政府环境保障责任等。基于此,在实现路径上,应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践行生态保护的理念、加强入市中的生态保护规划、完善入市中的生态保护立法、健全入市中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在实现机制上,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环境风险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政府环境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制度安排,刻画了包括形成制度和流转制度在内的制度变迁轨迹。从内在逻辑来看,形成制度和流转制度在交织互动下共同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向产权完善方向演进。其间,制度变迁呈现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从制度变迁动力来看,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变迁的动力由早期的政府主导切换到了市场主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主导地位显化的过程。据此,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应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导向,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主逻辑,向集体土地产权完备和权能实现的方向推进。  相似文献   

4.
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提出了平等式权利保护、交易式效率提升、规划式秩序维护、保障式收益分配、完善式配套建设等需求。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主体、客体、交易、分配和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困境,需要以乡村振兴战略的需求为指引进行纾解。在主体方面,需要厘清入市流转主体,统一入市实施主体。在客体方面,需要入市征收妥当分置,充分贯彻经营目的。在交易方面,需要统一入市交易方式,明晰入市交易规则。在分配方面,需要厘清政府与集体之间的外部分配和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内部分配。在配套制度方面,需要促进土地登记确定化、土地规划科学化和利益保障完善化。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着理论难题:是转变土地所有制间接入市,还是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直接入市,在理论上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主张;面临着实践难题:如何解决"入市"与征地的矛盾、与城镇化建设的矛盾,如何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应对"入市"给土地规划和监管带来的挑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的难点问题多,涉及的利益矛盾多,必须审慎稳妥地探索推进。  相似文献   

6.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作为我国数十年农村土地改革的一次突破性探索,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向了新的高潮。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促进和催生了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家拟从政策与法律制度层面加大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宏观性指导。郫县在试点过程中大胆突出制度设计,形成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的法律规范措施,形成特有的试点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试点过程中呈现出诸多法律问题,则凸显法制革新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陈耀东 《东岳论丛》2019,40(10):119-129
2019年8月26日审议通过了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删去了阻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规定,一些试点地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方面的实践创新与规则设计值得肯定。集体土地征收系增加国有建设用地总量的一种法律行为,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征收局限性及弊端的克服,但两者的同时适用无疑会出现客体范围的重叠,此时应遵循流转优先于征收的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客体不限于存量用地,还应包括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应担当出让主体;政府不应作为初次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应体现在再次流转中。  相似文献   

8.
通过社会实地调研,获得事实依据和符合逻辑的制度运行线索,对破解新时代土地改革中农村社会矛盾与法治困境颇具意义。针对乡村调研中呈现的农民对农地改革的主要权利期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三权分置"的乡村认知与实践、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改革需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与征地制度运行等方面的难题,对农民关注的改善城乡差异的经济境况和确认、保障集体成员权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农村土地流转及"三权分置"的实践与相关立法、理论之间有一定距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基础薄弱,农地征收制度残缺不全,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有增无减等结论。农地改革思路与实践对话的法治要求是:普及"三权分置"的政策意图,践行与释明其新制度设计;推进"三块地"改革的法治建设,借改革良机夯实其制度运行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最后进入市场,又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关键要素。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市场化,意味着它将与所有活跃于市场之中的生产要素一样,具有产权属性。因此,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在产权主体、产权用途选择、级差地租和产权移动性等方面明确其产权特征,同时,由于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其他生产要素不同,具有较强的公益特性,所以,要加强市场的准入与监管,健全产权主体与收益分配制度,疏通入市途径与方式。  相似文献   

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类型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客体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施主体的入市行为需符合农民集体决议程序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只能有偿出让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流转。入市与征收是联动和分工的关系,若出让金数额或调节金缴纳比例与征地补偿标准保持适当平衡,征收与入市模式的差异不大。应采用“法定+意定”相结合的模式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抑或征收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应坚持特殊主体居住保障的功能定位,视为法定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三种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允许相互转化,将转权与入市两个步骤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1.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突破点及模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改革的关键点是破除土地市场二元结构,我国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形市场,核心问题是实现“同地,同价,同权”.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制度创新,有两种可以选择的模式.其一渐进模式,即依托现有土地市场制度框架,通过行政手段逐渐提高征地补偿费,以增量改革达成制度创新;其二是彻底突破现有土地市场的制度框架,强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以激进的方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  相似文献   

12.
基于2010—2019年全国县级层面数据,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可对始于2015年的“三块地”改革试点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显著缩小了相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平均来看,试点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比例约为3.95%。通过构造虚拟实验组的安慰剂检验,以及更换政策时期等稳健性检验结果均显示,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没有较大差异,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效应相对稳健。进一步对东、中、西部不同地区和不同大小规模地区的异质性分析发现,在东部和大规模试点县(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不明显,而在中、西部和中规模、小规模试点县(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显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结果对加快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必将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债务、功能以及对金融、社会及政治产生影响与风险。虽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对地方政府及社会政治有广泛而重大的影响,但是传统的"土地财政"、征地方式及发展方式在经济上、政治上具有不可持续性,必须坚决改革。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势在必行。为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平等入市的改革顺利推进、降低和防范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风险,应当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重建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和基础,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重建,抓紧明晰土地产权归属,制订农地分区保护规划,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及基层组织体制的改革以及强化和完善司法体制、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14.
胡建 《中州学刊》2014,(5):68-72
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权利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是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改革的现实路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不能动辄突破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修改或补充《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赋予"农民集体"法律人格,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管体系和配套的制度实施机制。规范的土地产权制度必将激发土地权能,保障实现农村土地效能价值的最大化,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15.
城乡二元结构特别是城乡二元割裂的土地市场制度结构仍然是制约城乡融合发展的最主要障碍,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我国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制度,对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制度及其机制与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农业农村内生增长、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城乡融合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及作用机理。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制度的特征及存在问题对城乡融合发展存在不利影响,要加快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制度创新,亟须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制度创新框架,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宜方式和途径。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162-168
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经济差距;有助于缓解城市供地压力,提高土地使用的经济效率;有助于健全土地要素市场,实现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平等;有助于强化农民权益保障,推进农民市民化。当前,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主要面临四大现实困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性质定位不清;流转规划法律制度不健全;流转中政府职责(权力)定位不明;流转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欠科学。须从四方面来加强相应制度创新,助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7.
本文研究了土地财政的收入分配效应。土地财政是一个过程,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和土地开发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存在显著的逆向收入再分配,不利于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红利,不利于贸易部门与非贸易部门均衡发展,不利于缩小城市内新移民与老住户之间的福利差距。政策方面,应改革当前的强制性土地征收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入市,增强集体议价能力;调整城乡财政关系,建设集体所有制下的新型土地财政;健全城市土地开发规制体系和房产税制,公平分担财政负担。  相似文献   

18.
房绍坤  唐冉 《东岳论丛》2019,40(10):110-118
新《土地管理法》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本理念、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维护公平正义的程序理念。确定了土地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要件,完善了征收程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客体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方式和条件。应当将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多占和超占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设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规则,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具体规则。在统一和规范法律用语、强化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方面,新《土地管理法》仍存在改进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财政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渠道,以土地为支撑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弊端和风险开始显现。在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及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融资机制有助于实现农村的城镇化建设,避免征地模式造成的种种弊端,同时可以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其中,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和土地债券两种模式对融资平台的构建和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为让农民实现其土地财产权益,必须进行有关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一要实现农村土地产权与城市土地产权的对等和对接;二是适时结束单一国家垄断的征地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三是改革征地补偿制度,逐步以市场价为基准,给农民以充分、合理的补偿,实现其土地财产权益,以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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