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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9 毫秒
1.
瑶族是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居住在我国南方的民族。本文通过对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瑶族村规民约的分析,指出受到瑶族固有习惯法影响的六巷瑶族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基本一致,瑶族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也存在冲突和矛盾方面,需要加强瑶族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的协调。  相似文献   

2.
苗族村规民约是对苗族习惯法的现代传承,对维持苗族地区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苗族村规民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处罚方式上都与国家制定法存在较大冲突,为了能够充分、合理地发挥苗族村规民约的功能,必须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两者的调整范围,适当对村规民约做出规定;在司法上,对司法机构进行调整,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以适应村规民约的实施,使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得以同步发挥作用,力求创新模式,让苗族人民的利益在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的保障下实现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3.
我国农地改革循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径,但其成功终究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农地法制建设也不例外。农地习惯法自生自发于农村,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有较强的自然性、地域性和属人性。国家法在农村调整的范围和功能是有限的,不可能对农地关系的方方面面都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农地习惯法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有助于维护乡村秩序,其现实合理性不容忽视。农地习惯法对农地法制建设具有内容上的重要基础、实施过程中的补充修正、程序上的重要参照三大意义。因此在农地改革进程中,应重视农地习惯法的价值,实现农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与融合。  相似文献   

4.
黔东南雷山地区国家法与苗族习惯法关系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法和苗族习惯法一直处于一种互相磨合的状态中,有国家法对苗族习惯法让步的情况,也有苗族习惯法补充国家法的不足并不断向国家法靠近的情况。不能将苗族习惯法看作法治的对立面,必欲遏制或以现代法取代之。从社会秩序形成的角度而言,苗族习惯法是对国家法的补充。在内容上与国家法有冲突的习惯法是在国家法能够容忍的限度内存在的,同时这种习惯法符合地方性的文化价值观,当地人认为其存在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5.
在现今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苗族地区遗留、演变下来的部分习惯法由于贴近人们的生产、生活实际而在发挥良性作用,成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文章主要从苗族的“理词”、“议榔词”、“议榔规约”等习惯法内容,“埋岩”、议榔等活动,“捞汤”等神明裁判,石刻碑文,继承和吸收习惯法内容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论述。  相似文献   

6.
国家制定的环境与资源法体系由于移植制定法的缺陷、立法与实践脱节、环境保护的地域性等诸多原因,实践中存在若干困境。通过对四川省宜宾市四个苗族乡环境与资源习惯法的实证研究及其与国家法的对照,可以看出习惯法是对国家法的有益补充。在分析习惯法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借鉴汲取精华、下放民族地区立法权、人员和财政支持等若干建议,以构建一个习惯法与国家法良性互动的可能路径,以期为苗族地区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参照。  相似文献   

7.
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四大美德:克服国家法局限、发现民族主体自我、暗合数民族地域社会心理、作为补充法源而遗世存在。国家法因其制定原则之统一性、实际国情之复杂性而不可避免地存有局限,少数民族习惯法予以补充和矫正,并对国家法局限性予以克服;一个民族只有通过自己的民族历史才能洞悉自我,藉由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现中华民族主体自己的价值,并通过她实现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少数民族习惯法暗合了一定地域范围内民众的社会心理,并满足了其对法律的公正期待和需求;其填补法律漏洞,作为补充法源而存在。  相似文献   

8.
村规民约视角下的农地制度: 文本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考察和分析了村规民约中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呈现的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农地制度变迁的可能启示。研究发现,村规民约中的土地制度呈现强化村庄集体对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与村庄其他制度交织和镶嵌在一起、既遵守又规避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三个特点。研究认为,我们对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这一制度形塑下的小农体系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还比较有限,现在如果盲目取消和抛弃这一制度,是否能得到好处是未知的,而坏处已经产生了;在制度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冲突已不是问题的关键,而集体缺乏经济基础以及村庄内部土地分配不公平已成为主要矛盾;当作为习惯法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相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同化习惯法,而应当寻求两者之间的相互妥协和合作。  相似文献   

9.
大方县箐丰村彝族习惯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彝族习惯法是某一特定社区内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习惯、习俗、礼节、仪式、舆论、禁忌、村规民约等,用以划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调解各类纠纷,并且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包括:村规民约、家法族规、宗教法规、行业规章等。起到了国家制定法律难以起到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法,它一直在民间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习惯法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习惯法跟国家制定法在法的规范、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冲突,因此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对两者进行调适,从而既维护了国家制定法的威严,也有效地发挥了一些善良、合理的习惯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种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传统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不仅承担着政府“有形之手”的治理功能,而且发挥着市场“无形之手”规范引导与“第三方力量”组织协调的重要功能,是维护乡土社会良序美俗和社会稳定的“地方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加速和乡土社会秩序重构的加快,传统乡规民约面临着治理理念落后、合法性不足、治理效果日渐式微、手段单一落后、治理效果不具通约性等现实困境和治理限度,严重阻碍了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价值与功能的发挥。为此,扬弃和再造传统乡规民约,推动乡规民约与时代精神、法律规范、基层自治和政府治理等现代治理文明有效衔接,积极回应当下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变化,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相似文献   

12.
当前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面临德治退化、自治弱化及法治虚化等现实困境。新乡贤作为乡村社会精英群体,在增强乡规民约的现代性、厚植乡规民约的乡土性及强化乡规民约的权威性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时代价值,是重塑乡规民约的有益主体选择。实现新乡贤在重塑乡规民约中的时代价值,需要强化乡贤文化的敦风化俗功能、构建乡贤群体的风险防范机制及发挥乡贤组织的协商共治作用。  相似文献   

13.
"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长期以来,学者们在研究中经常将“乡约”与“乡规民约”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事实上,“乡规民约”是基层社会组织的社会成员共同制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而“乡约”是乡村社会中以社会教化为主要目的的一种民间基层组织形式,二者的内涵并不相同,其历史发展也遵循着不同的路径。将“乡约”等同于“乡规民约”的研究方法既违背了历史事实,也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文化现象。  相似文献   

14.
土家族巫歌是土家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共同创作和传承的带有巫术性质的民间歌谣。乌江流域土家族巫歌不仅是一种最原始音乐的象征,而且对土家族文化具有一定的习惯法功能,其中所包含的敬神祭祖的传统习惯法规则、和谐自然的生态意识和诚实守信的公平观念是值得传承和发扬的,但也要摒弃民族宗法的陈规陋习等不良风俗习惯。  相似文献   

15.
党的领导是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与动力引擎。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同为农村核心治理主体,二者关系处理是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实施依据是《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契合了当前农村治理衍生关系复杂性对于治理主体利益协调能力、责任服务意识与良好道德品行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党对于农村实现共同富裕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组织安排。厘清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制度的实践逻辑、内在结构与规范协同,有助于从整体架构层面廓清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为其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制度势能。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审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蕴含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进“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实现利益协调治理效果的多重实践逻辑。结合制度文本分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针对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文本表达既有耦合性与交叉性特征,也有“具体—概括”“顺序承接”“并列关联”“严格—兜底”等规范形态。但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不畅可能造成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主体的担当能力不足、民意基础薄弱、权力行使失范等问题。秉持立法与立规统筹、中央与地方互动、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着力从领导规定、选举程序、民主决策以及权力监督等层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协同,有助于实现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预设功能。具体而言包括:在领导规范层面,完善上级党组织领导村党组织、村党组织领导农村其他组织的规范;在选举规范层面,应将民意征集设置为村党组织书记选举必要程序,阐明村党支部书记未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救措施;在决策规范层面,明确应经村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并优化农村民主协商的决策程序规范;在监督规范层面,应出台针对村(社)巡察专门规范并完善村务监督补充性规范。  相似文献   

16.
加入WTO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规则对于外商投资的协议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三项协议中的一些规定与我国现行的外资法形成了冲突。为适应WTO的外商投资规则 ,我国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必须修改和完善 ,同时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也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民族权利法律保障机制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与环境有着紧密的互动关系,二者之间既表现为冲突和失调,又表现为衡平。民族政策、习惯法、宗教、村规民约是机制最主要的环境。为了顺利实现民族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的目的,发挥机制功能最大化,必须减少机制与其环境的冲突,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村规民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历史上渊远流长。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 ,推行于明清 ,清朝中期渐趋成熟 ,清末民初曾在一些地区盛极一时。它们均以封建宗法礼教为指导思想 ,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 ,以稳固乡村社会秩序为目的 ,由乡民自行制定 ,共同遵守 ,并在执行上组织化、制度化 ,民国初期的村规民约还反映出“自治”思想的萌芽。由于历代的推崇 ,村规民约不断发展完善 ,成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我们今天进行的现代村规民约建设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文化渊源和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19.
内生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创造性演进过程,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秩序整合作用。近代以来,乡土社会的剧烈变革不断解构着村规民约的社会权力基础,国家权力向乡村地域的下沉不断冲击着村规民约的生存空间,村规民约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这时,能够契合现代乡村公共精神和“乡民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期的契约性权力便进入了视野,这种基于同意而形成的社会权力作为村规民约的效力基础最具理性和持久力。契约性权力为村规民约提供了权力支持,有利于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在共生共存基础上的有机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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