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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商事交易中发生财产权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化,可化约为经济要素交易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关系的表现形式,使商事关系呈现契约“点—链—群”的内部结构样态。商事关系因此具有内部价值、转化价值和适应社会系统之外部价值的三层价值,形成以保障私权为原点,以尊重商事自治、促进商事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为轴的三维边界结构。商法规范生成于商事关系结构,且随其动态发展而进化。商法规范的革新方向,则取决于不同研究者对商事关系价值次序的认知。故商事关系应是资本聚合之持续经营体,以营利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通过对交换价值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私的关系。经由商法的规范转化,商事关系纳入私法关系之属,并成为商法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2.
现代商法是以资本经营为核心的国际化企业商事活动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现代企业法,具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现代商法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它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位价,源于价值理念上的差异,现代商法的制度设计应该充分体现其所弘扬的价值目标。合理构建商法理论的框架,科学制定现代商事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商事社会生活是商法赖于存在的客观基础,对商事活动特性的理论概括即为商法价值基础。商法基本原则是介于商法价值与商法规则之间的中介环节,是价值具体化为规则的桥梁,商法价值直接制约着人们对应确立的商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和判断。  相似文献   

4.
本位是一个“问题与主义之争”的问题,关系法之纲领、指导思想、基本观念,更关系到责任机制,对立法和司法影响甚大。何谓民法和商法的本位,学界结论似较清楚,但实际并不统一,仍有探讨余地。文章本于民、商分立立场,在对民、商本位予以定位与区分的基础上,否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极选择之困境,提出无论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仍贯行个人本位,而商法实行的是企业本位,并对此予以了申明和证立。在民、商本位区分的基础上,对民事责任和商事责任的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予以一定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5.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法基本原则集中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 ,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 ,它区别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 ,也不等同于商法各部门的具体原则。商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商法规范体系得以构建的基础 ,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规则。商法基本原则应该反映商事关系营利性的特征 ,应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 ,应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 ,适应商法国际化趋势———这是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商法基本原则至少包括 :商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迅捷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相似文献   

6.
商法理念是商法自身的目标,包括基本理念和特有理念两个层次,商法的基本理念以商法作为特别私法为依据,商法的特有理念即适用商法应遵循的商法特色。司法实现商法理念的核心是公平。通过司法来实现商法理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复杂的商法,突出商事审判的特质并发展商法。商法的基本理念包括公平和诚实信用理念,商法的特有理念包括维持商事营业、信赖保护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相似文献   

7.
现代商法与古代商法区别在于商人身份是否为一种特权,商人身份的特权性质是古代社会中的现象,并非决定商法存亡的本质属性,商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一种身份。直接有效调整商事关系的是商事法律规范而非抽象的商法典,商法发展的现代潮流是对于完备且封闭僵化的商法典的突破而非民商合一。公法因素作为商法的手段在商法体系中出现并未导致商法公法化。私法不可能完全排斥强制性规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性质属于私法,具有技术性,发挥构建功能,形成交易的统一条件,便利效率追求;商事立法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将行政法规范与商法规范放进同一部法规中。  相似文献   

8.
现代商法与古代商法区别在于商人身份是否为一种特权。商人身份的特权性质是古代社会中的现象。并非决定商法存亡的本质属性,商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一种身份。直接有效调整商事关系的是商事法律规范而非抽象的商法典,商法发展的现代潮流是对于完备且封闭僵化的商法典的突破而非民商合一。公法因素作为商法的手段在商法体系中出现并未导致商法公法化。私法不可能完全排斥强制性规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性质属于私法。具有技术性,发挥构建功能,形成交易的统一条件。便利效率追求;商事立法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将行政法规范与商法规范放进同一部法规中。  相似文献   

9.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在改变传统商事交易模式的同时,也必然带来商法制度的深刻变革,这是商法制度反映商事交易规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商法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着重探讨了商法基本原则如商事主体法定原则、鼓励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及创新,试图从商法基础理论的层面奠定完善电子商务法的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0.
社会和人是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的逻辑起点。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是分别从社会和人的角度出发进行价值判断的一对价值观。从高等教育哲学对价值观选择的影响看,以认识论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哲学是追求个人的理智发展,以政治论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哲学提出高等教育要为国家社会服务。现代高等教育价值观趋向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融合。教学作为大学最古老的职能,其责任在于引导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促进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共同实现。  相似文献   

11.
章礼强 《南都学坛》2008,28(2):97-102
民法原则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化,是民法的重要构成要素。近代西方民法原则为绝对个人本位性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后经发展演变,增加了个人本位兼顾社会性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苏联及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多采社会本位性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其中大多属个人本位性的原则,亦有兼顾社会和国家的倾向。西方现代民法兼顾社会性原则的兴起是由于垄断等的出现。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要求民法原则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  相似文献   

12.
商法的本质是指商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商法属于特别私法,商法是市民社会发展的法律条件,商法是商品经济存在与发展的技术性条件。  相似文献   

13.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各国国内贸易立法共同组织成。考察各类贸易法律制度,不难看出,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呈现出趋同化。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协调和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是有必要和可能的。我国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也应当逐步完善并与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协调和统一。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的新金融活动,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面临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风险。我国应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尽快确立甄别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相关违法犯罪的刑法标准。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出罪标准和定罪标准两个层次上来设定互联网金融的刑法保障标准,出罪标准是有利于实体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定罪标准是行为同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保护互联网金融合法经营活动,宽宥对待其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范应首先考虑运用民商、行政等法律,只有在其难以有效发挥保障作用时,才需要刑法介入。  相似文献   

15.
法治是人类自身理性关怀的方式和手段,只有良法才能体现人文价值。能够反映公平正义原则,逻辑结构和内容合理并保障人权的法律,才是良法。在法治社会,人人都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是最高的办事原则,法律在民众中有很高的公信力,才具有最高权威性。  相似文献   

16.
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法律价值的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随着人类与环境关系的逐渐恶化,可持续发展理念应运而生,对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作为反映社会生活需要的法,作为引导社会成员行为的法,应该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纳入其中,而可持续发展价值也只有在立法和司法中才能实现自身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人权价值是一种公共化的理性价值,契合了现代理性社会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价值需要。现代理性社会在伦理道德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推动着人权价值的实现,但其实现也遭遇着公共化的困境。个人主义是实现人权价值的主要障碍,是个人实现人权价值的异化现象。人权价值的公共化体现着人类共在的一种公共化价值追求,有利于破解个人主义对人类共有共享的人权价值的阻碍。从实现形式来看,人权价值的实现就是人权价值的公共化。人权价值的公共化就实现于人类构建的伦理社会、政治社会和法律社会当中。人权价值的公共化体现为人权价值的伦理化、政治化和制度化(法律化)。  相似文献   

18.
章礼强 《南都学坛》2006,26(1):90-95
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在形式。民法本位的基础包括民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人性基础等。运用哲学论与实践论的方法及结合民事立法实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19.
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和终极目标。它所追求的整体利益是经济社会化、现代化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既不同于个人利益,又不同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新型利益,是一种发展中的动态的"社会利益"和"增量利益"。经济法通过立法宗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制度架构和个体协调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它是一种追求实质公平、结果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利益,是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理念的客观要求和科学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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