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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侵权责任,该规定是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的一种合理的责任负担。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非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是基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其主观方面需具备认识因素的充分性,客观方面需具备因果关系的累积性。  相似文献   

2.
对数人环境侵权定性为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梳理认定数人环境侵权中常见的模糊点,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应当以环境共同侵权需要遵循以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按份责任为补充的基本原则。根据环境共同侵权中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对环境共同侵权进行分类,并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侵权类型的分类区别责任承担的方式。  相似文献   

3.
在数人侵权行为中,不仅共同侵权行为会导致连带责任的产生,分别侵权行为也会产生连带责任;前者是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后者是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这对新概念的提出将数人侵权中的两种连带责任进行区分,能够实现侵权法价值与逻辑的统一。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在成立上有"门槛",即过错到一定程度和责任份额到一定比例的侵权行为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情况下,对无辜受害者仅承担按份责任还是同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在《道路交通法》中尚处于立法空白,《侵权责任法》规定也不明确,而且《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规定与已适用多年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有重大区别,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困惑和司法判决的混乱。在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致无辜受害者受害的情况下,机动车各方主观上不仅各自存在过失,而且存在共同过失,机动车各方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5.
在确定特许人与受许人侵权行为形态时,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控制是关键。当特许人为保护其品牌而管理受许人,则不存在控制受许人防止其侵害第三人的义务;而当特许人超出保护品牌必要对受许人的日常经营存在控制时,存在控制义务。当特许人未尽控制义务,受许人侵权,一般构成竞合侵权,由受许人承担侵权责任,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责任范围则以过错程度为限。当特许人直接参与受许人的日常经营时,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丧失了竞合侵权的特征,特许人与受许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应被认为是基于一致意思行为的共同侵权,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特许人与受许人违反物的控制义务时,二者具有共同过错,构成违反共同义务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特许人和受许人使用同一标识是商业模式使然,不应仅以此要求特许人为受许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界定不能依赖于委托治理模式、托管运营模式、集中治理模式、分散治理模式等类型表达,应从明确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展开。以治污设施由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提供为根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可能为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此外,二者间的基础关系也可能为无效合同关系。在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治污企业若有过错则与排污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下,排污企业若无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治污企业作为承揽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效合同关系下,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应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以及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等行为类型,承担或连带或按份或部分连带加部分按份的侵权责任。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最终责任的承担,应依约定或者法定比例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7.
责任社会化不是解决生态损害救济唯一路径,对于生态损害,强化环境法的预防功能固然重要,但侵权责任法的二次规范作用不可或缺。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环境侵权违法性标准是错误的。对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程度较轻的话,可以按照该程度承担分割责任。  相似文献   

8.
民法对受欺诈合同调整的特定思路是:维护意思自治,以意思表示是否自由、真实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区分欺诈行为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重在对受欺诈人损失的补偿。我国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规定欺诈合同无效,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惩罚欺诈人。但笔者认为,规定欺诈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更符合民法对受欺诈合同调整的特定思路。大陆法系民法对受欺诈合同的法律后果,区分相对人欺诈与第三人欺诈,分别作出规定,并对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中的欺诈问题和可撤销制度适用的排除作出规定,均值得我国起草统一合同法时借鉴  相似文献   

9.
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的可能情形均被《合同法》第52条所囊括,实践中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最为常见。在前述合同无效情形下,由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双方按份、双方连带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应先按"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间的最终责任份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以期实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界定的息争止纷。  相似文献   

10.
运用比较研究法将我国合同法草案中关于欺诈胁迫合同的法律规定,与西方两大法系合同法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相应规定相比较.从其产生的原因、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认为在我国合同法中将欺诈、胁迫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既有利于充分保护受欺诈、胁迫当事人的利益,又可使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更接近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遭到部分学者的批评,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理论依据,且过于严格,不利于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言论自由的保护。上述批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今通说的误导所致,通过对共同侵权制度本质的分析,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学说可以很好地解释网络侵权连带责任成立的原因,并且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该条合理地照顾到了各方利益。在进行法律比较时,应认真分析一个具体法律制度在其本国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在网络立法过程中,应以我国国情为参照,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加强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第58条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擞销时赔偿责任之规定,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别规定,故在法条适用上不必引用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受欺诈方未予撤销时,则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赔偿.  相似文献   

13.
文章以我国共同侵权体系中蕴含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法律实务中的表现为考察视角,着重分析共同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在实证层面体现出的具体内容与价值。具体而言,实证研究视角下的共同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主要表现为:(1)为解决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困境而发展出来的特殊的因果关系理论及原因力理论;(2)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并在判定责任构成中展现出了独特的、区别于过错构成要件的功能价值;(3)作为连带责任正当性基础的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在法律效果上表现为数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并不是由于通行的"受害人保护说"、创新的"可责难性标准说",而恰恰是共同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中蕴含的原理和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4.
侵权行为中的次级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应为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普通法中次级责任通常包括替代责任、共同责任、以及企业责任等。通过对普通法系侵权行为中的"次级责任"及英美国家中相关案例进行解读和分析能为明确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提供启示和帮助,促进中国法律的完善与适用。  相似文献   

15.
第三人欺诈问题理应适用于所有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这里"第三人"范围要有所限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公平性和利益归属基础上加以确定。现行法律框架下,比照我国法律行为中的错误制度无法对受欺诈人提供充分救济。未来民法典应借鉴《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的效力模式,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由情形下,赋予受欺诈人意思表示撤销权。  相似文献   

16.
以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学说、连带责任理论及立法规定为基础.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船舶碰撞与漏油造成的油污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针对船舶碰撞双方漏油及单方漏油的不同情况.分别分析两船对连带责任的承担--认为在两船都漏油而且油污损害无法合理分开时,两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船漏油时两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理论,提出在特定情况下由非漏油方承担补充责任.本文侧重理论联系实践,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纪要>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7.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认定取决于其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这也涉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关联共同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从而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8.
商品房价格欺诈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仍然是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商品房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是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其损害后果应包括购房消费者机会利益的损失;对商品房价格欺诈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在特定情况下,如同故意一样,过失也应当是商品房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19.
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还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本文主要分析了合同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并阐明了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对合同欺诈的有关规定,以利于在实践中辨别出合同欺诈行为,避免或减少损失,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相似文献   

20.
共同饮酒人的酒后驾车劝阻责任应在共同侵权的框架下解决。但共同过错并不是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并没有贬降过错本身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并扩张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一编单独规定,与司机共饮者对司机负有相应的驾车劝阻责任。是否尽到该义务,实行加害人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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