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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遗失物之拾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有解释、完善的必要。遗失物的构成要件采改进的六要件说。拾得的构成要件为发现和占有遗失物。自然人、法人、市场关系中的第三主体均可为遗失人、拾得人。拾得人应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应负担通知义务及揭示义务、保管义务、报告及交存义务、返还义务。拾得人可附条件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应承担不当得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应承担侵占拾得物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比较和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历史考察表明,古今中外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既保护遗失人的利益,也重视对拾得人权利的维护;不仅规定了拾得人的必要费用的请求权,也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地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因此,建议我国物权法应顺应时代潮流,转变观念,在为拾得人设定义务的同时,也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以体现法律的平等、正义价值和精神。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通则>对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仅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请求权,而没有规定报酬请求权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这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去太远,也降低了实际生活中遗失物的返还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拾得人要求取得报酬,在具备规定的条件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应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对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有三点缺陷:一是与该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趋势相悖;二是拾得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与大多国外立法例不同,尤其是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为极少数国家采用;三是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失衡。对该制度的完善是增加遗失物拾得人的保管费用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5.
总结古今中外法律有关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规定,谈我国《物权法》未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缺憾。指出只有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才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物权的保护,有利于弘扬民法的私法精神。  相似文献   

6.
遗失物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不仅是拾得人的道德义务,而且还是法律义务。根据现行《民法通则》及《刑法》之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在无人认领时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现行立法采取的是否定之态度,即绝对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现行立法仍是持否定之态度。阐述了现行立法在这些问题上对拾得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的法律要求,在实际生活中效果是适得其反。提出在将来物权法的立法中应规定拾得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遗失物与拾得行为的法律认定是遗失物关系中的两大基本问题。对两者的探讨重点应建立在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上。遗失物的构成关键在于对“丧失占有”的认定 ;而拾得物行为的性质界定更是有赖于对拾得人的占有行为作全景式的分析和判断  相似文献   

8.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搞》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中 ,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 ,其权利有 :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取得权等 ;其义务有 :通知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返还义务等。这里对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分析 ,同时指出其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9.
遗失物拾得制度立法的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第一位立法目的在于促进拾得物之返还,围绕这一目的,应分别建立"奖""惩"机制。从维护社会道德出发,优先鼓励无偿返还,在此前提下也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此为奖励机制;将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并使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保护失主的利益,此为惩罚机制。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第二位立法目的在于合理确定无人认领物的归属。基于此目的在立法中应合理确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可由拾得人有条件取得所有权。  相似文献   

10.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民事立法现状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在这一制度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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