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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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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人成立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为机关说,即董事作为公司的机关,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则公司应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成立侵权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必须是公司法人的董事;董事的行为须因执行职务而发生;董事的行为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之要件。  相似文献   

2.
微博虽然只有短短140字,但只要其具有合法性、独创性和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就应当被认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为其作者,但微博服务提供商也自始具有非独占的使用权。常见的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微博用户之问相互侵权以及微博和传统媒体之间相互侵权。其侵权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针对微博著作权保护出现的问题,各方主体应提升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立法司法机关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和损害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应明确其权责并制定相关规章规范各方相对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侵权因其侵权主体的拟人性、侵权行为实施的人机交互性、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导致其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存在责任主体不明、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归责原则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增加设计者为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范围包括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针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分别采用“风险—效用”、“对预期设计的偏离”、“合理充分”判断标准,对人工智能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完善人工智能侵权差别化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4.
校园网络欺凌行为是学生之间利用网络有意实施的伤害他人的行为,具有民事侵权性.校园网络欺凌构成侵权行为要符合欺凌主体的恶意性、欺凌行为的违法性、欺凌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等构成要件.校园网络欺凌侵权责任根据主体类型而有所不同.为此,应当形成规范的责任承担机制,建立"政校结合"的治理模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媒体的技术协助义务,从而系统化地规制校园网络欺凌.  相似文献   

5.
侵权请求权是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同于违约行为和缔约过错行为,是违反一般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被侵权人,相对人只能是侵权人。侵权请求权为实体权、相对权、救济权。侵权请求权行使的结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但这种债的关系不同于合同之债等原债,在这两类债中债务人的义务性质是不同的。合同之债为原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为救济权与责任关系,责任不同于义务,为第二性义务。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为权利的效力,侵权请求权为对权利的救济方式。绝对权请求权与债权并非一个层面的请求权,请求权应分为原权请求权与救济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虽同为请求权,但性质不同。侵权请求权也是不能脱离原权而独立转让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6.
航空配餐侵权涉及航空承运人、配餐公司、机场、安检人、航空器湿租出租人等多个主体,各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侵权主体不因受害人特殊体质而减轻或免除责任,除非受害人因此构成参与过失。侵权主体是否承担终局责任取决于主体的行为或营业特性、职责和法律目的等。责任份额不应以原因力为划分标准,而应根据风险比例规则确定。  相似文献   

7.
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主体不同,主要又分为外部侵权型和内部侵权型两种类型。鉴于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的基础和条件已经具备,立法上应该确立配偶权,并从协调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配偶侵权的法律责任和例外性条款,确立配偶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责任体系;这对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完善婚姻立法,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无因管理的判定依靠于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就是"管理意思"的判定。管理意思应结合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判断。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反之,如果不具管理意思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可能构成侵权。其中,不适当的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属于债的不履行。  相似文献   

9.
博客侵权是以博客内容或方式的非法性侵害构成的侵权行为,与搜索引擎侵权、E-mail侵权和BBS侵权等存有差异。博主、浏览的网民和博客服务提供商因利害的关涉而可能成为法律责任主体。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过错责任原则仍是其合理的归责原则。而侵权责任的落实以BSP为主,在参照既有的立法、学理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应区分情况对待并打破承责的僵局。  相似文献   

10.
海上侵权行为和其责任承担方式特殊性决定了海上侵权行为法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在法律范畴上,海上侵权行为法为海上侵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逻辑所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规范集合;在法律体系归属上,海上侵权行为法属于广义海事法的一部分。以侵犯的权力客体不同,可将其分为海上财产侵权、海上人身侵权和海洋环境侵权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12.
随着智慧社会的到来,人工智能体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智能水平不断提升,与之相关的犯罪问题逐渐走向理论和实践的焦点。人工智能体冲击着刑法教义学主体和客体相区分的二元结构,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探讨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应当改变混同分析主体性和能力性的思路,区分不法和责任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应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因此其无法成为犯罪人或被害人,也无法具备责任能力或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人工智能体日益可能成为犯罪对象,与之相关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也应当受到重视。探讨人工智能相关的刑法问题应当立足于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理论范式。  相似文献   

13.
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的发展促成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实践方式与思维方式。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人的主体性不仅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工智能的发展既是阿里巴巴的山洞,又是潘多拉的魔盒。人工智能在给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主体的道德观、生存环境、能力提出挑战。要实现人工智能背景下主体的持续健康发展,应优化人工智能大环境,重视人工智能环境下人的主体性地位,尤其要重视人工智能与人的主体性的有机结合;同时,积极迎接人工智能发展对人的主体性的挑战,准确把握机遇,制定应对策略,以此促进人与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4.
学术界一直认为“原始人没有主体意识”,其实不然。原始人不仅有了朦胧的主体意识,而且还有了主体意识的发展。原始人从物我混同到始祖英雄创造,再到神话始祖的主体意识发展正是代表了主体意识在神话中的演变历程。  相似文献   

15.
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发展,对以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为根本存立前提的当代法律体系形成强烈冲击,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成为关键问题。目前,消极论和积极论处于相持阶段,加速了现行刑法理论体系的知识变革进程。"人造物"等不同程度的消极论,以现行刑事法律制度难以直接接纳及其所裹挟的潜在的刑事风险等为由,虽有其可取之处,但其逻辑机理正是过度释放人类中心主义的预设效应。完全按照人类中心的立场进行审视会得出无法调和的结论,也显示了智能技术应用的工具属性被深度放大之倾向,但上述消极事由不尽然合乎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与法律主体制度的演进规律不符,甚至会压制刑法主体的自主进化。"电子人"等不同形式的积极论,率先走出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及其观念束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工智能与刑法的互动及其动向,更加契合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动态。而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道德伦理规则、智能程度与智能主体类型、刑事责任的客观存在、算法的特殊地位与意义等既有的知识框架与新的要素累积,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在发展的刑法体系中实现衔接与契合。经由不真正完全背离刑法原理的认识扭转,亦供给了学理层面的支撑。而且,遵循功利主义的理路,以及在一系列有关人工智能主体方面的先行立法之做法的引领下,应分阶段、类型化、动态化厘定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使其在法律拟制的路径上可以继续延续和拓展。在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得以澄清下,有必要接受智能主体可以享有一定的新兴权利之现实情状,但应具体地确证权利类型等具体内容。在现阶段的技术代际之策动下,智能主体的权利内容与范围目前是限制性的,无法采取与"人"对等的保护策略,保护方式也应有别。这种"降维"保护有其现实合理性,通过积极制度设计与规则配置,能够最大限度策应人工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之更迭态势。  相似文献   

16.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7.
各国法律在认定人工智能侵权主体方面缺乏适当的请求权基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物之客体局限性的表达也使得人工智能处于法律主体认定的模糊地带。为了厘清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各主体之间关系以及确认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从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论证人工智能产品的物权属性,得出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属性,进而确定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以及操作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为规范依据,对比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操作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设定3个侵权场景即无人驾驶汽车和行人、无人驾驶汽车和普通汽车以及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驾驶汽车来确定四者在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时的法律地位。在人工智能侵权场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者,由其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一方面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能够在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成功搭建因果关系。结果表明: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作为客体并适用规范客体的法律来分担侵权主体之间的责任,在侵权事实出现时,针对不同的主体运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使责任得以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8.
文章试图回答如何从人力资本角度发挥人工智能对现代服务业的就业促进,减少可能的就业替代。在就业实现和高质量就业的基础上,实证研究验证了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从事现代服务业的大学毕业生不会被机器人取代,而是需要更多的人力资本储备。研究结果还表明,从劳动力市场出发,现代服务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有很大需求空间;从个体出发,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创新能力为现代服务业的就业实现提供人力资本保障;从高校出发,国际化学习和赛事平台等支持环境能够帮助毕业生增强社会适应性以及对现代服务业的认知水平。因此,“双一流”建设高校应进一步遵循教育与社会关系的外部发展规律,及时调整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注重人工智能与其他专业的融合,在现代服务业就业实现的基础上助推高质量就业。   相似文献   

19.
众多案例告诉我们,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能媲美人类创作的作品,成为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相关的神经网络算法之设计、学习数据之筛选最终体现的是人的创造性劳动,人工智能作品是对人类精神文化领域的有益补充与丰富,是创作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成果,应当对人工智能作品予以著作权法层面上的保护。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具体保护,应参考电影制片人模式,将著作权赋予投资者;作品价值应交给市场评判,同时基于作品的来源难以区分的考虑,应对人工智能作品赋予与一般作品同等的权利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20.
生态文化热点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对学术界关注的生态文化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1)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人—社会—自然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整体,自然生态系统的存在状况、发展趋势直接制约着人的生存与发展,它要求从人与自然的本然性联系出发,规范人的认识、实践活动。(2)价值主体问题。人作为主体是自然生态系统进化发展的产物,人的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自然;生物、生态系统的演化具有自然目的性,是潜在的价值主体。(3)人的主体性问题。在批判继承近现代主体性思想的基础上论述了生态文化主体性思想,强调人作为主体,是生态系统的调控者,文章从主体意识、行为方式、主体活动过程几方面具体论述了生态主体性的内涵和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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