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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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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和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学界通说是认为它兼具私法上行为与诉讼法上行为两面性质的行为,一个有效的执行和解应当同时满足法律行为的要件和诉讼行为的要件。具体来说,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在当事人,内容,意思表示,形式上等四个方面具备有效的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和解的目的在于节省司法资源,尽快结束诉讼,这符合构建和谐诉讼的理念。和解协议成立的基础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法官具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经过实定法分析,和解协议在性质上既具有行政法上公法契约的性质,又具有诉讼法上诉讼行为的性质。在法律效力上,经确认的和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当和解协议存在瑕疵时,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现状,通过再审来启动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3.
行政法学理论通常认为执行和解不得在行政领域实施。但笔者认为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行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自由行使。本文采用逻辑类推方式,具体阐释了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分析了指出执行和解的限定条件、法律救济以及非诉强制执行中法院审查等相关问题,以期为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提供一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4.
执行和解制度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关于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学术界至今存在较大争议,文章以法院实际执行工作为视角,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完善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诉讼契约。这样的理论定位可以解释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之关系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开展工作,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从而完善执行和解这项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执行和解的实践入手,指出执行和解制度在适用中实际离不开法官而法律又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和解,使执行和解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对执行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以执行力替代说为基础分离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论证了法官参与执行和解的正当性,突破法官不得参与执行和解的禁区,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探讨。同时提出"和解前置"、"司法审查"和"司法确认"三项创新内容,从而构建新的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已经创设了私人和解制度。然而,私人和解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权利人与收发货人/进出口人在和解谈判中存在不平等的现象,权利人滥用私人和解的权利影响海关执法的积极性,私人和解容易引发侵权人采用“花钱买路”的不正当和解方式等,因此该制度并不为海关所提倡。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私人和解制度,海关应当在私人和解制度中转变执法理念,设立和解协议的海关审核与认定标准,在私人和解制度中引入海关行政调解制度,对权利人滥用和解权利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7.
[提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程序设置,也适用若干特别原则;但这些程序设置仅为诉讼调解制度活性的表现,上述原则也只是革命时期传统司法政策的延伸,均非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实质差异点。据此以诉讼上和解效力的理论框架作为参考系,我国诉讼调解有既判力,但其与判决既判力不同,其根源在于我国将调解与判决完全等同。诉讼前调解类似于民事和解合同,不发生既判力,其瑕疵的救济适用实体法规定。诉讼中调解的效力瑕疵的救济渠道未能顾及调解及其效力的特殊性,宜予补救。救济制度对于我国调解效力的判定与相关观点的评价又会回溯地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8.
诉讼和解是诉讼内合意解决纠纷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诉讼和解是建立而非完善的问题。建立我国诉讼和解制度应在理论上明确诉讼和解的性质,在立法中明确诉讼和解的根据、构成要件、效力及其形式、瑕疵范围和救济方式、适用的期间,同时结合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建立专门的审前和解程序,以更好地实现诉讼和解制度的机能。  相似文献   

9.
民事检察执行和解制度的产生、发展是诉讼实践发展的结果,也是缓解法院执行难的现实产物。检察机关参与执行和解作为我国实践中探索的一种机制,以其灵活方便的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当前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实践中也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文对检察机关参与执行和解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研究其模式设计,提出在目前现状下完善执行和解机制的思路。相信,随着实践的探讨和立法的完善,检察机关参与执行和解将会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协议的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其实质就是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刑事和解协议性质上属于非典型的公法契约,其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检察机关没有拘束力,应当赋予其执行力。由于和解协议效力的不确定,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1.
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但其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执行都存在着诸多争议。梳理了不同学者在该制度上的若干观点,并在总结、评论的基础上,提出执行和解协议不构成对既有法律文书的违背,但不能具有执行力和可诉性;认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适当介入执行和解程序,而不应只做个简单的记录者。  相似文献   

12.
私人执行反垄断法是法律赋予私人的一项权利。为防止权利滥用而引发滥诉、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等问题,可采用合理性原则、功能补充性原则以及利益衡平原则作为其限制标准。就具体限制路径而言,包括:原告资格除竞争者之外,只有直接消费者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才能执行反垄断法;救济采用双倍损害赔偿救济方式、适当限制禁令提请主体和范围防止经营者策略性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原告应对受损害事实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3.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已经创设了私人和解制度。然而,现有的私人和解制度并不为海关所提倡;同时,权利人和进出口人在和解谈判中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并且,权利人可能滥用私人和解的权利,影响海关的执法积极性。此外,私人和解容易引发侵权人“花钱买路”的不正当和解。为解决上述问题,海关应当在和解制度中转变执法理念;同时,应当设立和解协议的海关审核与认定的标准,在和解制度中引入海关行政调解制度,并对权利人滥用和解权利进行限制,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4.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让步而达成的解决纠纷的民事合同,其和解创设效、确认效是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而非根据。即便和解协议创设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当然排除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和解协议又未明确排除原权利义务关系,对方当事人自然可以选择依据原权利起诉或者依据和解协议起诉,或者提出合并之诉;除非和解协议已经明确排除了原权利,法院不应支持被告提出的和解抗辩。  相似文献   

15.
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以“批复”的形式确认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具有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一方可以另一方未履行该协议提起诉讼。由于批复本身缺乏普适性效力,且内容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各地作法不一。赋予还款协议确立新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有其切实的必要性和充分的理论基础,实践操作中,受诉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理,在尊重判决效力的前提下,区分前诉不同结案方式采用相应的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复议是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执行救济程序,具有广泛性、被动性和执裁分离等特征,并且其具有保证程序公正和提高执行效率等价值。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立法至今,我国有关民事执行复议之完善已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存在复议程序不完备、当事人复议权利不充分等缺陷。立法者应进一步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复议范畴和复议裁定具体情形、复议监督和告知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民事执行复议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瑕疵所构建的内容-程序类型化框架无法对应股东会法定流程,无法破解司法实践困境,更容易导致对瑕疵决议所影响利益的忽略。常见情形有:未通知特定股东参会;伪造会议记录上的股东签名等。这些情形具有程序性瑕疵的外观和侵害股东权的实质,在适用现有的决议效力之诉时却会在瑕疵定性、诉由选择、法律适用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面临困境。德国公司法所采取的以瑕疵严重程度为区分的类型化方式以及英国公司法上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极富借鉴价值。未来可以立足于公司决议之诉框架本身以及从更广泛的民商事救济来开展,如明确将侵权性瑕疵决议纳入到无效情形或决议不成立情形之中,优化损害救济等。  相似文献   

18.
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中达到审判目的、取得应有社会效果的重要阶段。通过对法院执行工作现状的剖析,提出了若干对策及设想:设立流程管理程序;监督制约权力;制止再审申请人滥用申请暂缓执行权力;健全执行和解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严格义务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程序;设立违法执行和执行失误的救济程序;规定法定执行措施;严格审限制度;取消执行通知书等,使执行活动实现公平和高效率。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执法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实践,这种执法方式的价值在于其提高了执法效率,体现了对被执法者的人文关怀,符合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和现代国家学说的精神,但其运行也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相对人权利、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的隐忧。因此,从适用范围限制制度、和解说明制度、公众评论制度、相对人权利保障制度、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规范反垄断执法和解是题中应有之义。依此而论,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20.
私权自治理论是纠纷和解的理论基础。按照私权自治理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意志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纠纷的私权性内在地要求纠纷的解决应建立在私权自治的基础上,通过纠纷当事人的意思互动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纠纷的社会性则外在地要求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亦应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当事人的利益衡平。纠纷自行和解是以当事人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在私法领域内的平等交涉以及当事人基于对收益、成本、效率、机制等诸多要素比较衡量的理性选择。以私权自治与利益衡平为内容的纠纷和解,彰显了私权自治的私法精神,同时兼顾了社会、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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