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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一般来讲,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性规定,即当行为人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无法查明的时候,往往就会保底性地追究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当然,这必须以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为条件。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必然持有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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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法解释运用于罪状模糊且实践中有广泛争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中,有利于非法集资的正确入罪同时使民间融资得以出罪.此罪保护的法益-金融秩序的内容及重心,随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从强调监管到重视交易的演变.本罪的“存款”范围不限于一般的银行存款,但是吸收的资金必须与银行存款具有相似性.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而非货币、资本经营是解释存款及变相吸收的关键.运用体系解释有助于将本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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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和灭种罪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演化关系。不过,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存在。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与战争(武装冲突)的关联性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广泛性和系统性不同、具体罪行不同。危害人类罪和灭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罪行发生背景不同、具体罪行不同、犯罪心理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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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文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3):36-4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是一种立法技术,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定型化的弊端,而是通过截断信息的传递减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符合司法功利主义和司法便利主义的要求.但是,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当以“非法利用”为解释的核心与落脚点,将“非法”理解为“以非法利用的目的”,从而将合法取得非法利用信息的行为纳入到本罪的调整范围中.另外,应当采用吸收犯的原理妥善地处理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罪数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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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2021,(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罪状表述模糊、行为边界宽泛的天生缺陷,致使该罪面临"被虚置"与"口袋化"的双重困境。将"违法犯罪活动"限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违反了《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应将"违法犯罪"限定为与明文列举的诈骗等行为法益侵害性相当、与犯罪有关、具有侵害重大法益危险性的活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诈骗短信,通常还只是诈骗预备,不应根据发送短信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的未遂。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预备;如果具体着手实行了相关犯罪,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相关犯罪数罪并罚。只要行为人发布了违法犯罪信息,即使尚未着手实行相关犯罪,也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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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罪论——兼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1条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社会对该罪"口袋罪"的诟病。该《解释》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要件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泛化的"公众存款"不当地压缩了为公司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所保护的投融资活动;二是不特定对象与公开宣传并不能清晰地界定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三是它无视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活动同银行吸储(放贷)一样均属于合法的吸收社会资金活动,且不当地强制要求前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事先批准。基于此,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基本法律之规定,应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去罪化处理,回归其应有的合法本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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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以及寻租性非法低价出让土地罪的原因和机理,认为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官员非法寻租低价出让土地罪的影响因素有:诚实工作的正常收益、罪行被发现的概率、贴现因子、租金的大小,罪行被发现以后的次优收益。以预期犯罪净收益为目的建立数学模型,分析土地管理部门官员个人寻租性腐败行为的动机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提出治理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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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本类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分歧。这些分歧一方面由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不清晰,罪与非罪之间无明显界限;另一方面,源于当前立法已严重滞后于中国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取向。本文对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性及现实价值性作必要分析,并认为废除本罪后相关行为亦可以相应地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