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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被国际法文件确认为一项保障人权最低限度标准,该项权利直接来源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也符合诉讼效益的现代理念。被告人选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简易程序启动上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请求权,此项权利的落实须以被告人事先案情知悉权和能够获得充分的律师辩护为保障机制。针对现行立法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阙如,转变观念,从立法上明确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有利于简易程序功能的切实发挥。  相似文献   

2.
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是指被告人享有独立自主的决定是否启动或者变更刑事简易程序的权利。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被告人自主选择是否启动或者变更简易程序的权利。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当明确赋予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并在实践中切实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刑诉法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创设了简易程序,满足了司法实践迅速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但是这一程序设置并不缜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关怀不够,亟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限缩简易程序的适案范围、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强化辩护制度、建立公诉人出庭制度、明确庭审程序运作等。并认为目前流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审有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之虞,故不易提倡。  相似文献   

4.
在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策略,以改变简易程序不简易的状况.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困惑.为实现简易程序对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需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适当扩大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强对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5.
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经历了全面修订,其中刑事简易程序发生了重要变革。随着此次修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典,引发了法律人对简易程序价值定位的再思考,公平和效率这对永恒的矛盾体在简易程序的修订下再次引发关注。在当前功利主义者追逐"繁简分流、简者愈简"的形势下,被告人权利保障这一刑事诉讼的第一要旨往往被人所忽略,在简易程序中尤甚。程序选择权、获得辩护权、合理辩解权、程序利用收益权以及及时获判权应当成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最低保障范围,而《刑诉法修正案》对简易程序的改革可谓喜忧参半。  相似文献   

6.
在一审法院采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平等利用司法保护,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包含原告的程序选择权、简化审判组织和证据审查、缩短诉讼时限等一系列制度。  相似文献   

7.
作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方面,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尊重并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即在法定范围内,被告人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选择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的事项,具体如对审判程序的选择和对审判方式的选择.虽然程序选择权未被表述为被告人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因其有着广泛的理论依据从而具备了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故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也应当受到重视.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蕴涵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出庭作证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它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以程序推进法治的理念和要求,能较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提高法律的权威,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但立法的缺陷、司法失范、证人的消极心理等则是实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价值的主要障碍。为此,必须完善立法,规范司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9.
我国简易程序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但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属首次,存在一定的缺陷:被告人无权决定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法院或检察机关决定;简易程序为控审不分留下隐患,并且容易导致法官先人为主,对案件形成预断;被告人审判过程中律师帮助权得不到保证;适用范围不当;简易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放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简易程序的适用形式,进一步实行和完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赋于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对被告人可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可进行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是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救济对象。理论上,程序回转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反悔权,使得速裁程序失效、普通程序重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救济;上诉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制裁程序性违法、纠正实体性错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双重救济。当前,程序回转机制具有申请主体不明、启动阶段固化和救济情形单一的缺陷,而上诉机制则存在二审不开庭、二审形式不明确和上诉事由单一的困境。未来,应当更加注重一审及审前阶段被告人权利保障,强化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以及辩护权,逐步形成"程序回转机制—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救济阶层,以此重构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1.
认识到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是准确把握小额诉讼启动标准的前提.程序是否启动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者密切相关,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必要条件,“争议不大”是非必要条件,再结合标的额30%的标准,建构“金额型”与“关系型”2种约定启动模式,以此补充强制启动之不足,有效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实现小额诉讼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2.
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严重忽略了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下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应遵循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尊重当事人对私权纠纷的处分自由、注重权利的操作性与救济性等基本原则;在此理念指引下,明确赋予当事人充分享有管辖异议权、程序异议权、合意选择权、委托代理权、最低限度参与庭审权和审级救济权等基本程序权利,并完善各项权利的具体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但我国关于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变更权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处,为了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14.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借鉴了辩诉交易的一些作法,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力度,这标志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新发展。但是该文件也未从根本上消除简易程序形式比较单一的现状,仍旧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基于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做进一步修改,以促进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实施。  相似文献   

15.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全新诉讼模式,主要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其提高了诉讼效率及被告人认罪服判判决生效率,但在实践中需解决如下矛盾: 对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公诉部门如何简化案件审查模式和审批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特点复杂情况下如何提高启动速裁程序建议的采纳率,庭审简化情况下如何保证速裁案 件被告人的权利,认罪服判情况下如何保证检察量刑建议的庭审采纳率。建议检察机关在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时,确立刑事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法律地位,制定适用速 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权力清单,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证据标准,创建被告人认罪的辩诉量刑交易机制,建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全程监管制度,以推动刑事速裁程 序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6.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借鉴了辩诉交易的一些作法.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力度,这标志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新发展。但是该文件也未从根本上消除简易程序形式比较单一的现状,仍旧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基于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做进一步修改,以促进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实施。  相似文献   

17.
庭审对质既属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也是证据调查的基本方法,还是庭审各参与方特别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重要权利。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在庭审对质价值指导下,我国庭审对质制度改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上明确规定对质权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限定庭审对质的适用案件范围、关键证人范围和启动条件、构建和完善刑事庭审对质制度的核心内容、构建切实可行的庭审对质操作模式、细化庭审对质程序的具体规范等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人民陪审制选择权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用人民陪审制并享有与该程序相关事项的诉讼权利。其实质是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对程序价值作出判断的一种处分行为。我国目前由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制的做法存在很大弊端,借鉴国外审判形式选择权的实践方式,赋予当事人积极完整的人民陪审制选择权是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9.
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由于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原因 ,致其存在诸多问题 ,对其重构已是必要之举。作者从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扩大案件适用范围、明确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引入小额诉讼及ADR等方面 ,提出重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之构想。  相似文献   

20.
控、辩平衡是保证法官“兼听”、实现诉讼公正的重要机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辩方权利的限制是控、辩失衡的现实原因。从立法入手限制控方的权利,保障并扩张辩方的权利以矫正现有的律师辩护制度,是诉讼程序正当性以及被告人人权保障的要求。具体说,就是要赋予辩护律师取证权、讯问时在场权、强化申请取证权、扩大阅卷范围等权利,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强制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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