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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了充分肯定。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有助于提升节能效率。但是,合同能源管理民事纠纷在“十三五”期间呈持续增加态势,严重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通过梳理和分析312个有效案例,发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存在节能量核定主体不明确、用能方不履行给付合同款项义务、用能方滥用合同解除权、长期性导致合同难以完全履行等问题。为了实现“十四五”期间的节能目标,应当通过明确节能量核定主体及其义务、强化合同款项支付约束机制、完善合同解除适用规范、克服长期性引发的合同风险等措施,有效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民事纠纷,积极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实施。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 ,从动态的角度 ,将合同法上的义务由原先的给付义务扩张到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 ,形成了合同法上完整的义务群。这几种义务之间既有相同之处 ,又有区别 ,是性质不同的合同上义务 ;违反合同上这几种义务 ,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在立法和审判中加强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已十分必要.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是定缔约过失责任应是一种有别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的独立责任.任何责任的承担都是因为违反了相关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当事人违背了先合同义务.通过论述先合同义务的开始时间和种类,我们得知先合同义务是在缔约阶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各种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赔偿损失以及返还财产.  相似文献   

4.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是债法中的传统问题,在理论界偶有论述。目前,随着司法实践中这一类型案件的大量出现,它开始受到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的极大重视。笔者认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发生根据、特征、内容、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梳理,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确立了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法定义务,构建起合同上的义务群,合同义务出现扩张趋势。同时,与义务相对应的合同责任体系也出现扩张趋势,如缔约过失责任和预期违约责任得以立法确立,但后合同责任和预期违约责任等理论备受争议。而对合同责任的过分扩张,会破坏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平衡关系。因此,承认合同责任扩张趋势的同时,需要在具体适用方式上加以限制,使合同责任理论更加规范、科学。  相似文献   

6.
合同订立是整个合同的最前置阶段,是合同成立、生效、履行(消灭)的根基。在合同订立中,合同当事人往往更加重视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消灭)而忽略合同订立中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将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违反先合同义务也易引起侵权法上的责任。要理解合同订立中的请求权基础构成,有必要厘清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的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制下,为更有利于实现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在未来我国有必要认可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在合同订立中的竞存,摒弃合同订立中民事法律处理请求权竞合的一般性规则。  相似文献   

7.
自耶林创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以来,学界纷争一直持续,司法实践难以统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具有可归责事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相对人有利益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解析,既要符合耶林学说之精神实质,更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之时代特征,赋予其新内涵.  相似文献   

8.
基于服务合同与物型合同的重大差别,有必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采纳广义服务合同概念并借鉴《欧洲法通则:服务合同》立法模式对服务合同做出类型化规范。在服务合同中应着重规定服务合同的概念、服务提供者的先合同警告义务及合同中警告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标准、服务提供者和客户问的相互协作义务、客户的随时解除权与损害赔偿权。  相似文献   

9.
基于服务合同与物型合同的重大差别,有必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采纳广义服务合同概念并借鉴<欧洲法通则:服务合同>立法模式对服务合同做出类型化规范.在服务合同中应着重规定服务合同的概念、服务提供者的先合同警告义务及合同中警告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标准、服务提供者和客户间的相互协作义务、客户的随时解除权与损害赔偿权.  相似文献   

10.
医疗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方在治疗行为结束、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应严格遵守医疗服务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履行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与治疗效果密切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保守患者病情隐私的保密义务及病人依法查阅病历的协助义务等。在司法实践中,应科学认定医方是否违反医疗服务后合同义务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患者利益的全面保护提供一条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未生效合同是合同效力缓和的重要制度,但中国合同法上未生效合同的性质、范围、责任性质和形式等均未明确,理论和实践中的认识也存在分歧。未生效合同的范围应当包括所附生效期限未届至的合同和所附生效条件未满足的合同。未生效是合同的阶段性描述而不是独立的效力形态,合同的最终效力仍应得到确认。合同未生效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在附选择行为条件生效合同的效力责任形式中应引入相反推定,允许相对人选择合同效力。在附义务行为条件生效合同的效力责任中应引入强制履行、代替履行。  相似文献   

12.
合同第三人制度是近代契约法发展以来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大突破。根据“信赖利益”等理论 ,应当赋予合同受益第三人强制执行请求权等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会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对合同效力范围规则应当采取的立场是,首先应一般性地承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享有利益的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即确认受益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另一方面,对受益第三人以外的、基于客观事实而存在的其他第三人,能否享有合同权利且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合同对第三人施加义务的问题上,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在制度适用上,并非必须以当事人具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为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通过合同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思,就具备了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般条件,至于有无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均不影响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论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工会在签定和履行集体合同中违反集体合同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主要是工会作为集体合同职工一方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违反集体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未能依法履行职责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明确工会在集体合同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集体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  相似文献   

15.
定式合同并非于交易之际由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个别、具体的磋商而成立,它与一般合同之成立,显然有所不同;对定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与一般合同解释也必然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对定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相对人这一原则,以规制定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条款,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契约正义.  相似文献   

16.
从定金罚则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定金为违约定金,其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十分有限。不仅如此,比较定金罚则的安全价值与其所产生的低效率、不公平、损害自由等负价值,现行定金制度功不掩过。要解决这一问题,在《合同法》修订之前,应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引入经济胁迫概念,允许当事人撤销部分明显不公的定金合同;并运用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立法趣旨不适合型漏洞,亦即:将《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的规定扩张到定金上,允许法院等干预定金数额。当然,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是废除定金罚则,变违约定金为解约定金。  相似文献   

17.
关于行政合同理论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合同应以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前提,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有权获得法律救济。并非行政机关为执行职务而达成的协议均为行政合同,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更不会形成行政合同。我国行政法采用的行政主体理论与德国行政合同所依托的行政主体理论不同,不能简单地套用德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分类。在行政合同的范围上,相比德国而言,法国的理论更为优越。  相似文献   

18.
根本违约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在于赋予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在于对解除权的合理限制,其核心就是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根本违约制度产生于英国,现已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立法所广泛采用,但所使用的概念和根本违约标准不尽相同。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但在条文规定和根本违约判定标准的确定上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着重探讨了下述三种·情形下(即(1)保证人不合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2)主合同当事人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3)主合同当事人与保证人双方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认为,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是个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探讨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不仅要从保证民事行为本身进行考察,而且还必须结合主从合同关系及当事人过错诸方面进行综合且系统的分析。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和不动产纠纷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管辖方式,单从字面上理解,不动产合同纠纷似应专属管辖。但这种理解不仅与各国相关经验大异其趣,而且也没有得到实践的认可。司法实践尝试从合同类型划分着手,对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进行区别对待,但收效甚微。诉讼请求权的性质是确立管辖方式的客观基础,应以此为出发点,将不动产合同纠纷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和不动产债权纠纷,前者适用专属管辖,后者则纳入合同管辖的范围。在解释论上,宜对《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中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目的性限缩"式的漏洞补充,即限定为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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