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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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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条款有三个,即第16条、第17条和第18条。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第16、第17和第18条规定的主观因素情况,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即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本文分析指出,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刑法总则只规定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主观必要条件(即第16条关于“不是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由我国实质意义的犯罪构成模式所决定,我们不能简单套用德日或者英美的刑事责任判定模式,也不能把犯罪客体要件驱逐出犯罪构成系统.以"犯罪的发生顺序"构建犯罪构成不合乎犯罪的认定逻辑,且以"行为人为中心"的所有新构想都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与法治尚属起步之时令不合.界定刑法上的危害行为需要强调犯罪工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不是构成要件,却是危害结果认定的客观标准,体系上应放在危害结果的认定部分来阐述;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构成之罪罪名相异时,应采用"为主职务利用说"来解决定罪问题;"客观的超过要素"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没有存在的余地.  相似文献   

3.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相似文献   

4.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虽然在构成要件与思维进路上迥然各异,但是在犯罪认定的实质内涵上却几无差别.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囊括全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涵摄证明犯罪人主观心态的诸种客观方面,明晰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洞彻客观方面佐证主观方面的功能,旨在为犯罪认定提供统一的抽象模型.同时,犯罪构成体系的生成又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社会情势、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的交互作用休戚相关,紧密相连,意在关照个性基础上的公允认定.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导犯罪认定的思维方法,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并无孰优孰劣之分,而仅有适正演绎之别,需要在把握犯罪构成体系的共性特点及甄别个性差异的基础上,予以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考量.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和适用应恪守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中核地位,秉持犯罪构成体系与公众逻辑思维过程的趋同性,凸显控方举证责任的增加,着力犯罪构成有机体的构建.  相似文献   

5.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适用涉及到刑法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学等不同学科,适用时较为复杂。笔者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认定应该采用医学和心理学双重标准;其范围应该包括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其刑事责任有无的认定应该综合精神病人的行为心理特征,理论上则应以"动机论"为根据。  相似文献   

6.
在行为论中,行为在构造上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二者存在内在统一的关系,行为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客观积极地实现主观。作为犯罪成立之规格的犯罪构成,既不能忽视自身评价对象——行为的构造,又不能抹煞行为构造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因而要将主客观相统一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将犯罪构成要素予以体系化,形成犯罪构成体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超越了不同的刑法基本立场的不同内涵,对犯罪构成体系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实践中毫无根据。根据犯罪构成内容的事实特征要素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两个条件,应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剔除,从而形成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的“三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相似文献   

8.
论公害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害罪是一种危害环境的犯罪。我国刑法典首次对该种犯罪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公害罪可分两类,一类是污染环境类犯罪,一类是破坏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其主体多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客观方面则往往把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适用“推定原则”;破坏资源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其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客体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客观方面除要考虑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外,有时还要考虑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  相似文献   

9.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一概念存在如下问题: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要件;混淆犯罪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混淆犯罪构成与案情;此外,通说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存在需要批判之处。  相似文献   

10.
盗窃犯罪是一种常见犯罪。实践中对盗窃犯罪存在一些价值认识错误 ,常把盗窃犯罪的“数额”作为认定盗窃行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因素 ,片面强调了犯罪认定的客观方面 ,忽视了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从而背离了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它同样须具备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素;单位可能进行的犯罪活动的类型是多样的,并有扩大的趋势。为此,国家还可在自然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制定一些认定单位犯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12.
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成立体系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过程中,目的犯的目的首先作为责任要素,最终发展成为存在于犯罪构成该当、违法、有责之中都存在的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选择要件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都存在有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犯罪构成体系在结构表现上“仪态万千”,在达致犯罪认定的结果上“殊途同归”,其体系内涵均强调犯罪认定主观方面的总领地位,凸显客观方面对主观方面的印证作用,侧重犯罪人格的预防功能,体现思维的渐进性,囊括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世界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中核将主观认定贯穿始终,并恪守客观方面印证主观方面之原则,正确厘清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在犯罪认定中的各自作用,具有贴近民意,契合实情之功效,予以合理把握均能在犯罪认定中发挥积极作用。犯罪构成体系仅是犯罪认定的方法和工具,无优劣之分,有适正把握之别。  相似文献   

14.
犯罪构成之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三大犯罪构成均由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客观方面是主观方面的外在展开,是主观方面的客观化、具体化,为证明主观方面服务;主观方面是支配行为的内心意思,是对行为趋向的认识和控制,藏蕴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征表行为人对法规范的蔑视态度,是犯罪认定的核心,其具体层面之主观罪过涵盖故意、过失、动机、目的,且故意是对法规范的对立态度,以此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以及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纳入故意的考量范围。有鉴于此,在纷繁复杂的犯罪构成的选择和适用上,只有发微主客观方面之辩证关系,洞悉犯罪构成之作用机理,才能实现"随心所欲不逾矩"。  相似文献   

15.
1979年刑法颁行后,我国刑法立法走上自主创制之路。刑法学研究形成了移植外来理论、对外来理论加以本土化改造与本土理论并驾齐驱的局面。犯罪及其成立条件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成为理论改造的对象。实质理性与规范理性不能绝对等同,维护实质理性是刑法理论的独立品格。犯罪定量是我国刑法特有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的不足在于,未能将正当事由纳入其中,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化也不尽合理。在进行体系化定位时,正当事由可纳入犯罪客体中评价。在阶层犯罪论体系本土化时,需要对犯罪定量加以体系定位,并区分有责性和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排序,主要取决于认知理念和思维模式。客观归责理论源自阶层犯罪论体系,不宜适用于平面犯罪论体系。中止犯的自动性认定应以对行为人无需任何特殊预防之必要为依据,其标准是人格实现由恶向善的实质性转化。对犯罪参与体系采取正犯与共犯体系违背我国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16.
认定犯罪只能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为依据,些外再没有别的依据,也不能在此依据上附加任何条件,行为具备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有一种见解认为“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责任的基础”。笔者认为,这一提法不够彻底。“基础”是指事物的根本或起点,把犯罪构成仅仅看成刑事负任的基础,就使人认为在基础之上还需要其他条件,这就降低了犯罪构成的地位和作用。“唯一依据”是在认定犯罪的意义上说的。构成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并非一定受到刑罚处罚),没有构成犯罪,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可以说,“唯一依据”是在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上说的。但刑事责任有大小之分,应当负刑事责任还不能  相似文献   

17.
目的:犯的存在是立法者采用截断的犯罪构成的立法模式使然。从立法渊源和立法宗旨来看,目的犯的立法选择实现了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从犯罪构成体系看,目的犯的目的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超故意的主观因素”,仍然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之一,这种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8.
论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基于主观明知要件认定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在我国已经获得包括国家决策领导层在内的普遍认同.但是近年来,全国法院判处毒品犯罪死刑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这与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精神相抵牾.准确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要件有助于切实减少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人必须认识到行为的对象是毒品,否则,就违背了犯罪故意的基本原理,扩大了毒品犯罪的范围,更增加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可能性.犯罪人"应当知道"是毒品的即构成毒品犯罪是司法解释作出的推定,这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也与死刑适用标准不一致;对此情形不能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9.
走私毒品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种比较常见、多发的犯罪,对于走私毒品犯罪进行打击非常必要.这是因为该罪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而且违反了国家海关管理法律、法规,在客观上实施了将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因此,其对国家的外贸和毒品管制危害极大.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惩治该种犯罪,从理论上弄清本罪的概念,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把握本罪的特征,正确地把握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的罪数形态、共犯形态和停止形态,对于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本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并非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予以正犯化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对于相关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主观上,应当明确界定条文中"明知"的含义以及"明知"的内容;客观上,应当从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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