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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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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超越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为避免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实施的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其法律属性为防止侵害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明显不足,亟须完善。  相似文献   

2.
见义勇为的公法性及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比较,得出见义勇为行为不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也不是纯粹的道德行为,应当属于公法的范畴的结论。围绕这一问题,从见义勇为的公法性与受益人不承担损害救济责任两个方面论证,提出我国的见义勇为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即见义勇为者的损失首先由侵权人赔偿,在侵权人无力承担、不能完全承担,或者在没有侵权人情形下,由国家承担。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总则》中关注了救助人和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但是并未提及无辜第三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这一立法空白也导致现实案例中情与法的冲突。我国的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制度均不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法国民法中的默示合同制度和意大利民法中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未来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  相似文献   

4.
章莉 《理论界》2008,(12):90-91
无因管理及见义勇为有助于发扬人类的互助精神。但是我国现行的无因管理制度过于粗放,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也屡屡得不到保障。应当健全无因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是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对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是当前学界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而当前仅仅使用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并不能涵盖见义勇为的所有情况,因此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系统分析和归类,并借鉴西方国家“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验,提出综合运用民事和行政两种方式来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6.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可能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基于“无行政处分即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并囿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我国一直将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然而,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法学发展的历史趋势,并且国内已经进行了相关尝试和探索.因此,可以从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增加判决类型以及建立行政事实行为的调解制度等方面构建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目前,见义勇为全国统一立法暂付阙如,对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公众纷纭评说、学者见仁见智.对此,可在民法典或见义勇为单独立法时,集中一个条款对见义勇为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将其定义为:"无作为义务的自然人,为了非已利益而对正在发生的危难实施的积极救助行为."积极救助行为具体包括: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抓捕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抢险救灾的行为;其他积极救助行为.  相似文献   

8.
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性股东的存在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特征,并导致股东利用控制权实施侵害行为以及掏空上市公司的事件时有发生.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发生的条件是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 控制权私利是侵害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因,控制权收益最大化是控制性股东的目标函数.而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及程度与该股东持股比例成正相关关系,与其收购溢价也成正相关关系.在不改变股权集中的状况下,实行累进投票制、加强对高额竞价大宗股权投资者的监督、完善监事与独立董事的任免及责任制度等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9.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处罚原因行为作为其处罚根据(对象);在分则中规定原因自由行为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0.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是日本二战后围绕刑法解释学基本立场的一个对立,是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它决定着学者们对于刑法学问题的思考。最近,基于刑法的本质机能是法益保护的立场上,为实现对于法益的全面保护,同时为了一般预防,强调有必要处罚那些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行为的行为无价值论逐渐变得有力了,围绕实质违法性的讨论开始转到如何把握作为刑法射程范围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上面。在现代的所谓风险社会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实际上就是事后处理型刑法观与事前预防型刑法观的对立。  相似文献   

11.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处罚原因行为作为其处罚根据(对象);在分则中规定原因自由行为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2.
陆诗忠 《江淮论坛》2014,(1):122-128
张明楷教授否认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某些"预备性质"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进而将相关犯罪排除在"复行为犯"之外。然而,该认识存有值得商榷之处;"非牵连型复行为犯"、"松散型复行为犯"、"相对型复行为犯"并无存在的必要;"主要客体侵害说"作为复行为犯既遂的理论标准经不住推敲,"双重客体侵害说"应予倡导。  相似文献   

13.
行为违法判断能够助力识别信息处理者之行为是否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对于权益侵害要件认定具有工具性价值。为保障该工具性价值发挥,应建立权益侵害要件双阶层认定机制,以行为规范与信息自决保障的关系为标准,类型化个人信息保护行为规范,确定违法违规行为与信息自决贬损之间的关联状态;个案中,法院需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权衡,即权衡信息主体人格尊严或人格自由是否因信息自决受到妨碍而遭受信息处理不合比例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证据偏在会引发信息主体就行为违法所涉侵权事实的证明障碍,行为违法对于主客观构成要件认定具有双重作用,就该事实的证明构成裁判证明评价重心并可能导致证明评价障碍。对此,应在立法框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下,根据案情在客观构成要件认定环节对高度可能的心证程度从低把握,减轻信息主体的证明负担。  相似文献   

14.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罪数理论中也有体现。在确立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上,行为标准说界定不明,犯意标准说基于行为人刑法的立场,而构成要件说也不够明确,应当以法益为标准结合构成要件判断区分一罪与数罪。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上,应当以受到侵害法益的个数作为标准,如果侵害的法益超出了一罪的评价范畴,两罪就是想象竞合关系。在数额未达到所谓"特别法条"但符合"一般法条"时,可以再以一般法条入罪"递补适用"。  相似文献   

15.
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帮助犯处罚根据问题在我国刑法语境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价值.现有理论对帮助犯处罚根据的解说既有贡献又有局限.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共同引起法益侵害应成为处罚帮助犯的具体根据.作为原因力的帮助行为及于法益侵害的表现是融入犯罪结果或具体危险之中.  相似文献   

16.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问题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特别牺牲理论要求尊重并认同见义勇为人员作出的特别牺牲,并要求给予见义勇为人员最大限度的补偿;公共利益理论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施助行为,理应给予公平公正的补偿;弱势群体理论将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受损害程度分成五类,要求为其分别提供救助;而可持续生计理论要求建构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国家代偿机制、后续保障机制和强制保险机制,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从而最大限度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维护并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7.
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状态犯的行为人利用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对已受侵害的同一个法益再次实施的可以独立成罪的侵害行为,属实质一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于,虽然其与前行为触犯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罪的特征,但因为该数罪共用同一个法益,故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论以其中较重一罪,就能完全评价前后行为所实现的不法与罪责内涵.  相似文献   

18.
刘小牛 《南方论刊》2005,(8):31-32,34
无权处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制度,说其复杂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同时,由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包括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如何在保护…  相似文献   

19.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该制度理论来源于英国的判例法,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从而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其对内效力的体现,从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债权人与其他任何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犯性,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不法行为;被侵害的债权须合法有效;行为人须是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债权的故意;须客观上造成债权的损害;损害结果与不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第三人侵害行为以致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应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吴用平 《云梦学刊》2012,33(5):62-67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特征是:主观上,故意是原则,过失为例外;行为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亦可成为共同主体;行为客体是他人的合法债权:该制度在功能和作用上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法律制度。其表现形态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直接侵害债权分为:因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致使债权丧失或实现困难的情形;第三人处分或行使债权,直接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间接侵害债权分为:实体侵害、引诱侵害和通谋侵害三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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