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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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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今字这个概念由来已久,人们在使用这个概念的时候,理解并不一致,前人从用字的角度去理解,因而把古今字的范围看得太宽,如把轨簋、缫藻等属于通假字的也看作古今字(见《周礼·小史》及《弁师》注),把壄野、(干干木)刊、寝浸等属于异体字的也看作古今字(见《汉书·地理志》注),把志识、仄侧等属于同源字的也看作古今字(见《周礼·保章氏》注及《汉书·贾谊传》注)。段玉裁认为“古今人用字不同,谓之  相似文献   

2.
一、“之”字的本义 “之”字甲骨文作“”,从止从一,是个会意字。“”即“止”字,是“趾”字的初文,《诗·豳风·七月》“四之日举趾”,《齐诗》作“止”。东汉班固写书爱用古字,所以在《汉书·刑法志》中就写作:“当斩左止者,笞五百。”“趾”指脚,甲骨文“”本象脚趾朝上的脚形。“一”指此地,表示“从这个地方”的意思。“”就表示  相似文献   

3.
<正>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序》中说:“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中国古代很多著名的典籍都对“文”字做过解释。《易·乾卦·文言疏》:“文谓文饰”;《易·系辞》:“物相杂故谓文”;《周礼·天官·典丝》:“供其丝扩组文之物”;《礼记·乐记》:“五色成文而不乱”;《释名》:“文者,会集众彩以成锦绣,合集众字以成词义,如文绣然也”:《玉篇》:“文章也”。上引各书,都是从同一角度来解释“文”字的,都不是“文字”本身的“文”。但  相似文献   

4.
寤生 《左传·隐公元年》:“荘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爱共叔段,欲立之。”杜注:“寐寤而荘公已生,故惊而恶之。”正义:“武姜寐时生荘公,至寤已觉其生。”而《史记·郑世家》记载此事为:“生太子寤生,生之难;及生,夫人弗爱。”黄生《义府》用“右文说”“寤”通“牾”益明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等亦主其说。今人多从之。  相似文献   

5.
说“寤寐思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诗·关雎》“求之不得,寤寐思服”之“服”,《毛传》释“思”,《郑笺》释“事”。后世多从《毛传》而无异议。但释“服”为“思”,先秦典籍中无旁证。王力先生说:“解释古书要注意语言的社会性。如果某字只在《诗经》这一句有这个意义,在《诗经》别的地方没有这个意义,在春秋时代(乃至战国时代)各书中也没有这个意义,那么这个意义就是不可靠的。”(见王力为向焘《诗经词典》写的序文)这话说得极是,释“服”为“思”就属于这种情况。  相似文献   

6.
寤寐思服 《诗·关睢》求之不得,寤寐思服“之”“服”“(?)(?)释”思之也,郑笺释“事也”。后世多从毛传而无(?)(?)(?)释“服”为“思之”,先秦典籍中并无旁证(?)(?)(?)(?)(?)。“古书要注意语言的社会性。如果某字只在《诗经》这一句有这个意义,在《诗经》别的地方没有这个意义。春秋时代(及至战国时代)各书中也没有这个意义。那么这个意义就是不可靠的”(见王力为问熹《诗经词典》写的序文)这话说的极是。释“服”为“思之”就属于这种情况。 查服、甲文、金文、篆文形体大同小异,皆为强迫奴隶从事劳作之意。故《说文》释“服”为“用”,《尔雅》释“服”为“事”,《广雅》释“服”为“行”,为“任”。杨树达先生在其《积微居小学述林》“释服”条中,考证甚详。(?):“古文服字皆用为职事之义,故旧诂多训为事,此事字,当如今日通言谋事之事。……而综合彝铭,诗(?)《书》诸例,以职事释之云。”看来先贤释“服”为“事”实为的解,并无释“服”为“思之”者。 或以《尚收·康诰》“要囚,服念五六日《论语》释(?)(?)思之证,而服念之服,仍以释”事“为官服念(?)“从事思考”、“进行考虑”服念二字虽连文,却非联合关系,实为动宾关系。新《辞源》不从旧注,释服念为“反复考虑”,态度是审慎的,解释是合理  相似文献   

7.
披衣服的“披”,如果学生写成“被”,老师是一定要加以纠正的。但是清朝文字学家徐灏说:“披衣之‘披’,乃‘被’之假借。”按照他的说法,“披衣”倒应写成“被衣”,才是正字。他说得对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从“被”与“披”的本义说起。《说文解宇》衣部:“被,寝衣,长一身有半,从衣皮身。”《论语·乡党》:“必有寝衣,长一身有半。”孔安国解释说:“今之被也”。郑玄注:“今小卧被是也。”《楚辞、招魂》:“翡翠珠被。”王逸注:“被,衾也。”由此看来,“被”  相似文献   

8.
贾耽(公元730~805年),字诗敦,沧州南皮(今河北南皮)人。唐代宗、德宗时,他长期任地方和中央的重要官职,晚年居相位十三年,受封为“魏国公”。贾耽一生的大部分时间是从事政治活动的,但又“好地理学”,“嗜观书,老益勤,尤悉地理”(《新唐书·贾耽传》)。他本人也说;“噬仕之辰,注意地理,究观研考,垂三十年”,还说:“虽历践职任,诚多旷阙,而率土山川,不忘寤寐”(《旧唐书·贾耽传》)。这说明贾耽  相似文献   

9.
八、汉代有三音节和四音节的复音词1、三音节复音词的形成“蛙虾蟆门.”(《汉书·武帝纪》)“水虫科斗蛙虾蟆.”(《急就篇》)按“蛙虾蟆”是三音节的复音词.它是怎样形成的呢?《国语·越语》:“(?)龟鱼(?)之与处,而蛙(?)之与同渚”.注:“蛙(?),虾蠊也”.《楚词》里东方朔的《七谏》:“蛙(?)游乎华池”,王注:“蛙,虾墓也”.(?)是虾蟆,古文字“(?)”字即作虾蟆形状.《越语》的“蛙(?)”当是汉以前的双音节复音词,“虾蟆”是汉代后起的双音节复音词,汉人又把“蛙(?)”的 “(?)” 换成当代称谓的“虾蟆”,于是在汉代就出现了“蛙  相似文献   

10.
《左传·隐公元年》有“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一句。对于其中的“寤”字,王力先生的《古代汉语》解作:“寤,通牾,倒着。寤生,胎儿先出来,等于说难产。” 司马迁的《史记·郑世家》也有“生太子寤生,生之难,及生,夫人弗爱。后生少子叔段,段生易,夫人爱之”一节。司马所据即《左传·隐公元年》,左文并无难易说,司马纯系望文生义。 查《说文》,寐觉而有言曰寤。段玉裁注:按周南毛传曰,寤,觉也。《周礼秋官》注:寤,觉也,主夜觉者。  相似文献   

11.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相似文献   

12.
对于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人们往往是从行政许可实施违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而对于设定违法及其责任追究的探讨却相对薄弱。然而,行政许可设定一旦违法,其对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更大,因此,对许可设定的违法及其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不仅必要而且是非常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案件的深刻剖析,论述了认定合同的依据、广告行为的效力、公司与股东的责任以及公司主体的混同等重要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面面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家贫困生资助政策实施以来,对贫困生帮助很大,同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提出贫困生认定工作仍需要进一步采取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以推动和保障贫困生资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15.
2012年3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修订《1930年关税法》的法案,以便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近几年,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处于高发期,金融危机加剧了我国外贸出口中遭受的贸易摩擦。应尽快转变原有增长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对少数国家的路径依赖,开拓多元化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以实现我国外贸战略的转型升级。  相似文献   

16.
作为现代武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民国武术置身于当时人们追求"科学"的话语背景之中。以"传统"为特征的国术(武术)与当时的"科学"话语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与抵牾。国术界要实现以武图强的远大抱负,国术的"科学化"问题首当其冲。鲁迅与陈铁生的论战围绕国术是否有提倡的必要展开,一方面为国术的科学化做了舆论上的铺垫,另一方面也促使国术界开始反思传统武术的痼疾。进而,国术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了国术科学化的改造,其实质是确立发展国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国术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17.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有入库规则说、平等受偿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从立法目的、法律功能、法律成本和效率、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来源来说, 中国应选择优先受偿说的观点, 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建立代位权上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相似文献   

18.
在不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利他契约理论能很好地解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但在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该理论就不敷使用。借助罗马法中的准契约理论,既能对提单下的义务转让进行合理解释,也能解决在实务中诉权的确定之难。  相似文献   

19.
涉农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在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统筹整合作为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突破与平衡,加之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范围,因而属于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现有的政府主导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模式在实践中面临很大困境,而法治保障模式不仅具有价值必要性,更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法治财税"理念的指导下,法治首先必须尊重财税规律、逻辑与模式,在此基础上,对中央及各省份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文件规范中与法治财税规范意旨不符的部分进行分析、审核和修正,以尽快建立稳定权威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法治方略,顺应新时期民生财政的发展要求,并促进央地财政关系的优化。  相似文献   

20.
针对污染环境罪的诸多争议,在正确把握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寻求具体答案。承认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观下的环境法益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将环境法益与人类法益并列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因缺乏对环境法益层次性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认识而不具有合理性。2017年司法解释第1条的部分行为规定,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严重性的实质自然属性的规定,表明行为对于环境法益的实害结果;而部分结果规定则是通过对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判断,确认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过失犯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省略了对间接故意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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