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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土地经营权作为纯粹的土地使用他项权利,是一项财产性权利,本质上是债权。但可经过登记公示等方法受到物权保护。入股一词本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的概念,其法律后果会使所有权主体发生改变,因此入股是一个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基于破解农地原子化僵局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双重需要,是故允许土地经营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但现下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着评估作价缺乏具体操作细则、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利于农地入股交易、再流转须经承包方同意抑制入股公司自主经营、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失地风险四大问题,打消了农户入股公司的积极性,因此需从以下三方面对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行为进一步精细化: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完善权利入股配套制度;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壁垒,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建立土地回购制度,构建"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入股风险基金"三位一体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
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跨越是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障碍的有效路径.只有正确认识农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相互之间的冲突.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在传承民法用益物权的基础上跨向经济法权利,并以经济法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的思维,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在民法物权改革思路中对交换价值的支配转换到对使用价值的支配,才能有效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3.
农地流转实践在促进我国农地规模经营同时,也使现有农地法律制度的规范能力捉襟见肘。无论转包、抵押、转让,还是入股和出租均不能解决土地流转实践中农户利益和农业企业利益的冲突与对立,均无法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属性与财产属性的矛盾,迫切需要新的法权形式出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是破解农地流转难题的正解。三权分置视阈下,转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仍有存续必要,且转让条件应保持严苛。应区分转包与出租,转包的客体应为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而出租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放宽接包方资格条件,使其涵盖所有市场主体。抵押应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两种类型,前者应满足转让所规定的条件要求。政府应支持农户之间的土地抵押实践,以消解对金融机构的路径依赖。入股应衡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保属性与《公司法》的股东出资要求,出资形式应仅为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既不应分解、架空或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宜将其准所有权化或认定为自物权,而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的称谓并充实其权能,使其回归本来的用益物权属性。《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一审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民法典》中的农地“三权”分置应采用“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而非“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之结构。在农地法制改革中,应坚持和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而不能将其虚置;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扮演所有权的角色,而应坚持其为派生自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以充实其用益物权权能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造;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分离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定性和权利称谓,不应受土地经营权生成和定性的影响,也不应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在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权能前提下,经由债权定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生成和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三权分置”是指农地权利分化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其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现有土地制度规范过多置重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忽略了其财产性流转功能.基于实践需求和改革精神,“三权分置”进行权利分离是权利变迁的必然结果.分离出的土地经营权不宜作为一项财产权和债权,应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不仅具有规范解释的合法性,也能破解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土地经营权尚且只是一种政策性权利,立法须将其创设为新型物权,释放“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构造有采取授权立法形式暂时制定行政法规和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两种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6.
自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地制度变革始终遵循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我完善的制度变迁路径。当前,日益深刻的农民分化现象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我调适作用捉襟见肘。"三权分置"顺应农地权利分化趋势,超越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开辟了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的路径。然而,"三权分置"创设的农地第三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存在理论缺陷,且未充分体现农地利用市场多方主体的多元农地利益。继续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应以农地市场化利用的基本方式——出租为规范的事实基础,以多方多元正当利益为规范目的;将农地租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构造,以农地租赁权取代土地经营权作为第三种权利;维持农地租赁权的债权性质,在农地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依法登记后赋予农地租赁权享有某些特定的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研究述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六种。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界定尤为重要。本文研究结论是:转让、互换和抵押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和出租属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入股属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相似文献   

8.
在现行法律尚未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已出现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实践,其中,农民自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农业公司的汤营模式是较优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主要障碍并不真正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应予以合法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应当坚持自愿、农地农用、入股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评估等基本原则,并对公司的设立、经营及消灭等环节加以专门规制。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受关注。本研究以浙江省为例,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法律障碍重点剖析基础上,最后提出了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城市化背景下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伴随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加之家庭农业小规模效益低下,导致我国农地利用率存在严重问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解决该问题的重要途径。这要求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确认土地能够通过转让、租赁、互换、入股、抵押、投资等方式流转。其中转让、出资和抵押无需经过发包方的同意。通过税收政策引导资金和企业流向农地流转市场,对农业经营者在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在此基础上培养扶植一个繁荣的农地流转市场。农地流转市场具体可分为自发零散市场、合作经营市场、龙头企业主导市场和金融机构参与市场。政府应当组织一个有形的集中市场以促进和规范农地的流转。  相似文献   

11.
产权稳定性对农机服务外包的影响与作用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中国九省2704户农户的调查数据,采用logit回归模型分析了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购买农机服务的影响。结果表明:承包权的不稳定显著抑制了农户自购农机,促进农机服务购买行为。承包权的不稳定对购买农机服务的影响程度要超过土地资源禀赋。由于经营权未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也使得农户通过购买农机服务而不是自购农机来满足生产过程中对农机技术的需求。由此得出政策启示:为促进农地投资,需进一步稳定农地承包权,重视保护农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2.
企业财务管理的视角,围绕农户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收益和风险,采用文献综合法、归纳演绎法和数学模型法,深入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总体思路,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政策制定提供参考。研究认为,在当前条件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入股后的收益分配、企业破产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必须逐步完善外部条件、破解制度约束,通过建立农村有形土地市场、强化农村财务审计监督、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农村民主法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等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当前条件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果在不改变外部运行环境的条件下直接做出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不能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还会引起更多的利益纠纷和更大的社会矛盾;土地使用权租赁具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的特点,而且租金收益可以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更有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比土地使用权入股更加符合农民的预期,因此就当前来说,土地使用权租赁优于土地使用权入股。  相似文献   

13.
承包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合理法律表达。 自动续期是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在内的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自动延长。 自动续期应当自承包期届满时起算,其续期期限至少 30 年,且与前一个承包期相同。自动续期的条件主要包括农户主体资格、持续农业经营和集体土地存在等三个方面。 “三权分置”下,承包期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共同期限。 土地承包权自动续期是土地经营权自动续期的基础。 土地经营权流转下的自动续期,取决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同时,应当明确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4.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隐名出资人是否享有此权利关键在于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学界、司法界在这一问题上观点不一。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实质要件说”中的“参照股权转让规则说”应当得到适用。享有股东资格的隐名出资人欲自己实际行使包括账簿查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应将股权变动的情况通知公司。有效的通知到达公司后方可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常用的契约工具,它的存在与我国企业估值困难、投资法律不完善和资本市场环境不佳等因素相关。因我国公司法、合同法未能提供有利于股权投资的制度选择和法律保障,投资者会通过离岸对赌规避我国国内法律规制,或者增加对赌主体以控制违约风险。我国法律制度对风险较大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鼓励总体不足,为保障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公司法中应当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优先股,合同法适用上应该结合商业习惯衡量对赌当事人的利益,还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示范合同规范。  相似文献   

16.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农地被认为是苹果种植户最重要的家庭资产,而均分土地的产权制度安排造成农地细碎化问题突出,难以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抑制了农业经营收入的提高,但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工具的应用重新形塑了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的具体情境,提高了农户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深刻改变了农业要素配置效率,为促进农业经营收入创造了重要机遇。文章基于降低农地流转市场交易成本和提高农地产权稳定性认知等角度,构建信息化、农地流转与农业经营收入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利用OLS模型、Logit模型和有序Logit模型以及762户苹果种植户的调查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手机等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不仅有助于在5%的水平上显著提高农业经营收入,还有助于在1%的水平上显著扩大农地转入规模。进一步地,农地转入规模是手机等信息化工具提高农业经营收入的中介变量,且起到部分中介的作用。文章使用替换代理变量、排除竞争性机制和工具变量法等方法进行检验后发现,上述研究结果是稳健的。从影响机制角度,手机等信息化工具的应用通过降低参与农地流转市场的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显著促进农地转入规模,改善农地要素可得性,且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是信息化扩大农地转入规模的部分中介变量。但手机等信息化工具的应用并未显著改善农户的农地权属认知、转让权和抵押权等农地权利认知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再延长三十年认知,这可能是因为农业经营者并未通过手机等信息化工具了解农地相关信息。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文章提出如下政策建议:支持和鼓励手机、电脑等信息化工具在农村的应用,提高农业经营者参与要素市场的信息获取意识和能力;深化以降低产权风险预期为目标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利用多种信息化工具宣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内容,改变农业经营者传统观念或认知,提高农地产权稳定性预期。文章的研究结论既有助于理解信息化情境中农地流转市场的运行机理,也有助于提高农业经营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前在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农地流转制度;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地流转机制,更重要的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使土地流转起来,由资源转化为资本,以取得规模效应、集约效应和市场效应。   相似文献   

18.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对公司的受信义务为现代公司法理论和各国实践所通认,但在现
代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背景下,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的受信义务。在封闭公
司中,少数股股东的投资、运作大多以信任为前提,多数股股东在对公司财产及少数股股东利益造成不当侵害时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多数股股东的这种受信义务应有合理的限制;同时,少数股股东在其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时也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受信义务。在对股东的受信义务进行法律规制时,过于苛刻和过于宽松都不利于公司的经营
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法律规制要做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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