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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案外人再审之诉制度的建立,旨在摆脱民事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常常难以有效处理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上错误的尴尬并破除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原启动主体和监督范围太窄的局限。但其作为一种崭新的民事执行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在申请主体范围、诉讼地位、提起条件、审理程序和审理法院、再审申请期限、结案方式均无先例可循,亟待科学探索,其司法适用对解决类似问题也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
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判断是否是“当事人”,不应仅依据“程序当事人”为标准。原审中应当参加诉讼而被遗漏的当事人,具备当事人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亦属于“当事人”之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现有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时,应考虑将当事人作扩大理解,而不应作限制理解。而且,对于此类再审申请,由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难免有“事实不清”之嫌疑,一俟有被遗漏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3.
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判断是否是"当事人",不应仅依据"程序当事人"为标准.原审中应当参加诉讼而被遗漏的当事人,具备当事人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亦属于"当事人"之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现有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时,应考虑将当事人作扩大理解,而不应作限制理解.而且,对于此类再审申请,由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难免有"事实不清"之嫌疑,一俟有被遗漏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4.
民事再审改判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盛焕炜  车军 《社会科学》2001,(11):39-42
所谓民事再审改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后 ,对于有错误的原裁判予以变更的审判形式。根据改判是否将原裁决的实体内容加以改变 ,可以将再审改判分为形式性改判和实质性改判两类 ,撤消原裁判并发回重审属于形式性改判 ,撤消原裁判并直接改判属于实质性改判。民事再审改判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一般按照民事再审案件适用原审程序的原则操作 ,即再审的民事案件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作出的 ,就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再审的案件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  相似文献   

5.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仍然存在弊端,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应以既判力理论为指导,把握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端正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在立法上将“审判监督程序”更名为“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必须重新建构,应将公正、安定和效益作为价值目标;将告诉处理、程序公开、诚实信用作为再审程序的原则;并对再审的程序规定作出重大修改.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为了纠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又规定了再审程序。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再审程序功能的实现。本文在对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程序要以"依法纠错"作为指导思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诉讼权利为本位;并且从主体、时限、事由三个方面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再审     
通过对我国行政再审概念的分析可知,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再审程序,有的只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再审基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权利救济、诉讼公正等理论有其存在的必要,针对在我国再审中存在着指导思想与两审终审制背离、申诉与申请再审混乱、启动再审的主体不明、再审管辖模糊等问题,应对再审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9.
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及申诉复查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民事诉讼法虽然建立了申请再审的再审程序 ,但并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引起再审程序的条件的审查过程作出具体规定。要革除传统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复查程序的弊端 ,必须明确其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实行全面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理念、具体程序设计上存在不足,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再审制度时应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取消法院再审主动启动权,将检察院再审抗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赋予当事人再审申请人地位,提高再审的审级,细化再审理由,使再审案件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公开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1.
日本民事再审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日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观念和诉讼制度上存在共同之处,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也深受日本的影响,对于日本相似的规则凝结成的经验财富加以利用,应当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本文就日本民事再审程序所涉及的再审诉讼的程序构造,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补充性与驳回再审后的权利救济和再审案件的管辖等四个问题,结合我国的现状进行了一些比较和评述。  相似文献   

12.
“再审不加刑”维护了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相对不加刑模式尽快确立此原则。  相似文献   

13.
杨静维 《理论界》2007,(4):74-75
建立一种制度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而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以法的正义性为价值取向,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对发动民事再审程序各种主体的合理性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14.
论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价值转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科学的价值选择和转变。在改革的价值取向上要实现从公权主导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转变,从职能纠错向再审之诉转变,从诉审混同向诉审分离转变,从无序再审向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正当性并重转变,从审判监督向程序救济转变。  相似文献   

15.
白彦 《社会科学家》2007,(3):97-101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特别程序,其设计是否科学,直接关系着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然而,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实施效果却未尽如人意,究其理论根源还在于其诉讼价值理念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本文着重从理论上阐明了再审程序与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不足,进而提出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兼顾公正与效率,在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诉讼效益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由哪一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不一.有的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即原来是一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向原一审法院提出抗诉,原来是二审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原来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不对的,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17.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法律调整日趋多元的当下,司法救济最终防线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审慎行使,不仅关乎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安定性的确立,也是司法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功能注定自由裁量权在民事再审中的行使必然受到特殊的限制。文章在分析民事再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艰难抉择背后隐藏的价值冲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遵循的六个方面的价值规则,并建议根据实际以价值原则的层级性规范具体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构建可能的框架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期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更为个性化、具体化。  相似文献   

18.
申请再审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又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探讨这一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全面实施《民事诉讼法》,对于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所谓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查纠正  相似文献   

19.
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制度是再审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启动再审的主体制度有许多弊端,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职能和扮演的角色相悖。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安定性、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等多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启动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院的权力,而赋予当事人启动再审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20.
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制度是再审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启动再审的主体制度有许多弊端,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职能和扮演的角色不相符合。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安定性、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等多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启动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院的权力,而赋予当事人启动再审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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