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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地征收出让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到"三农"发展甚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对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样本县市2006—2011年间农地征收与出让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抽样调查与分析发现,尽管国家不断地提供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但农地非农化征收与出让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收益占土地出让收益比例偏低,约在3%~16%之间,而地方政府的收益份额在75%以上。其根源是现行的农地征收补偿原则是以农地的农用价值一次性补偿给失地农民及其集体,割断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路径。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权,构建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机制需要改革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缩小征地补偿范围、市场化补偿、实物性补偿、失地农民就业支持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构建。  相似文献   

2.
文章结合物权权能理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界定集体土地收益权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发现:集体土地收益权是集体土地所有制法律化的重要形式,存在重要的制度功能和时代价值;集体土地收益权制度的缺失,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影响集体分配调整功能实现和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阻滞中国特色农村土地权利理论的发展。文章进一步研究了集体土地收益权制度改革的应然进路,探索了促进成员集体、集体成员各自集体土地收益权实现的权利制度。  相似文献   

3.
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缺陷所引发的诸多问题,许多人基于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等理由,提出应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以土地国有化或者土地私有化取代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涉及到农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乡村权势阶层等多方利益,所有制的缺陷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但却对其他利益相关群体有利,作为政策主导的政府和权势阶层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不可能改变现有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在土地制度改革中遇到了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改革和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首先应当在权衡其公平和效率关系下进行,在界定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的构成及效率的衡量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考察公平和效率并重所体现的前提性、良性循环的诱导性及制度的弥补性等价值内容。尤其是在法律制度构建中,注重重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理念,在强调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注重从政府职能和土地所有权法理两个层面厘清公平和效率价值。且应强调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分阶段构建,其各阶段公平与价值目标的优化选择,同时完善财税、监管等相关配套制度,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目标并重。  相似文献   

5.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  相似文献   

6.
[摘要]征转分离制度区别于征转一体制度,通过建立统一征收原则下之土地转用规则,从运作机制、制度创新、功能地位层面突显了制度价值,实现了对土地与征收盈余的集约化利用,对城乡统筹对话路径的疏通,以及对耕地红线的有力扼守。但在制度创新所费成本上,不论是政府角色错位、制度性寻租所致土地增值利益垄断化、土地发展权暗中转移,还是制度实施路径中征收与征购之混淆、集体入市路径之受限,均值得讨论。成本投入与利益产出的非正比已直接影响制度预期功效,并使制度价值目标发生偏差,从而造成土地增值利益分配格局之扭曲以及利益分配主体对政府制度信任之流失。如何矫正制度价值偏差,重塑政治信任,设计土地增值利益分配格局,拓宽集体土地入市路径,并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减小制度成本,实乃拓宽深化征转分离制度应用前景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本文基于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制度缺陷,比较两种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办法,提出双重二元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即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土地转用过程中的增值,包括农民在内的土地权益人可以按比例地享有土地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和速度主要受到一系列城乡二元制度的制约。土地制度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制约,它主要通过土地产权、土地流转、土地征收、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等实现对土地与劳动力的重组,从而影响人口城市化和土地城市化,进而影响整个城市化进程。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因存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模糊、收益权残缺,土地流转限制条件多、流转费用高,征地范围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城市住宅用地占比过低、建设用地供应与人口流向错配等问题,抑制了城市化进程。为实现城市化的健康发展,须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扩大土地流转范围;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改革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9.
当前正在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及其改革,学界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识认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总体合理,土地制度勿需改革,只需要完善。另外一种认识认为,现在土地制度存在严重弊病,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利益,需要进行彻底修改。黄小虎先生的观点代表了后一种认识,他认为,现行土地制度的主要弊端是不允许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但从实践观察,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不仅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了“制度红利”,而且基本保障了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10.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模式属于政府单一中心模式,它受制于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和集体二元分层制度,排斥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资本化,使得失地农民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且农民土地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不畅。基于农村集体土地是其所有权主体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宪法修正案》、《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模式亟待进行多中心变革。政府权力、社会权力和市场权力多中心治理的路径,可以实现政府主导、司法救济、社会参与和市场契约的和谐的征收与补偿秩序,是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模式的变革之道。  相似文献   

1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创制已陷于僵局,其理论困惑与实践冲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征收什么(征收客体对象);二是为何征收(征收正当理由);三是如何征收(征收程序机制);四是如何补偿(补偿原则方式);五是非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措施)。结合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通过多維审视与实证比较分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根本在于如何衡量农民的土地财产利益,即关乎立法理念的更新,关键在于依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确保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从而需要重构立法框架与创制范式:明晰征地补偿客体,完善公平补偿机制、征地操作流程、利益分配机制、安置保障措施以及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维权救济程序等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土地的现实过程中,由于“国家征收”与“集体转用”政策差异,造成了土地增值收益归属不同主体的较大差异。文章以土地的国家征收与农地集体转用产生的利益差别为视角,从土地农转非政策的演化,研究土地农转非政策的初衷,并非侵占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农转非政策作为一个变量,直接或间接影响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土地非农化政策产生的偏差,致使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利益失衡:土地国家征收政策中“公共利益”需要与“经营性”需要并存,地方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异化为“经营型”政府;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与“非法”并存,农地增值收益分配混乱;土地补偿征用中“暴富群体”与“三无农民”并存,征地陷入“补偿困境”。  相似文献   

13.
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根据农地非农化增值的形成环节、增值收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分析,构建了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的概念模型,测算了主要利益相关主体的收益分配,从大到小依次为土地开发商、地方政府、被征地农民、中央政府、支农惠农和其他主体,比例依次为62%、15%、12%、7%、2%和2%。收益分配政策的优化,需要跳出单纯的“涨价归公”和“私权保护”之争,只有通过提高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才能平衡进城农民福利保障和地方财权之间的关系。当前应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避免掉入中等收入陷阱,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可持续市民化,确保地方政府土地增值收益获利份额。  相似文献   

14.
基于失地农民权益流失问题的农地产权制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与征地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出现极大的随意性,直接导致失地农民权益的流失。本文讨论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相互关系,提出了健全农地产权制度的思路,即明确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给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健全土地分配收益制度;建立地方政府征地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5.
将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定义为农村集体土地这一客体之上存在的一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依据自己享有的相应权能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通过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在私法关系中的应然定位,以民事主体的基本原理构建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制度,明确农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的群体性主体,农民、农户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的个体性主体,还原其私法权利主体之法律品格,最终有效实现我国农民的集体土地收益权。  相似文献   

16.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构造是牵涉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基本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是将集体成员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对接,这就需要突破罗马法传统的所有权框架,以日耳曼法的总有理论为基础分析和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总有的所有权框架中,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各个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资格而非通过他物权的设定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并通过民主的形式行使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和处分权能。在这方面,日本运用总有理论对其入会权制度的整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7.
以土地发展权归公、政府是征收土地的唯一合法主体为特征的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忽视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忽视了地方政府以土地寻租的可能性,降低了土地配置效率。现行法律框架下改变征地补偿测算办法的改革方案,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而基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激进方案又可能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而设计的双重二元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增值,可有效弥补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保证包括农民在内的土地权益人按比例地享有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18.
在现行土地征收和出让制度下,土地征收增值巨大,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分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浙江A市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地方政府为50%以上,用于农民未来发展的比例为25%左右。在阿马蒂亚·森可行能力视角下,农民很少参与土地征收增值收益政策制定,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性强,农民分配比例低,未充分考虑农民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应该提高土地征收政策制订中农民的参与度,采取多元化补偿方式,提高农民可行能力。  相似文献   

19.
建国之初的农民土地私有制虽有其历史的正当性,但与国家的工业化目标发生冲突时,农民土地所有制被集体土地所有制所代替,其结果是低下的生产效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部分解决了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却没有保障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利益,这主要源于农民没有成为农地制度的真正利益主体。现行农地制度的路径选择,应保证农民在衣地利益分配中的中心地位,而土地私有化并非是保证农民利益的唯一选项。  相似文献   

20.
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所有权区分归属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规划区内、外所有权区分归属的视角缺失,将使城市化的集体土地难以融入改革行列.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权的概括国有化、规划区外保持集体所有,符合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践的经验,更是宪法框架的必然约束."农业、农村、农民"之间的紧密联结构成集体所有权存续的内在机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农民对农业、农村的依存关系,导致农民集体的群体性特质改变;入市适应了集体所有权向民事权利方向的转变,成就了集体所有权由"通过土地使用权提供生存保障"向"实现土地收益权以完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价值功能转变.城市化的集体所有权不再具备存续的主体基础和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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