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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小股东和大股东在公司地位及控制公司程度上的差异,导致小股东权益在公司治理中极易受到损害,小股东对行使表决权方式的需求上也与大股东有所差异,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设计应对他们的利益做出平衡,小股东若想得到有效保护,只有联合起来,集合足够的表决权,从而达到与大股东抗衡的目的,表决权信托便是一种有效方式。针对表决权含义与法律特征、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同时从小股东权益的视角研究表决权信托于小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事关股东权利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利表决权的实现。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仅限于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立法规定的简单以及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自身的痼疾,已不能满足实践中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的需求。建议增设书面行使,推广网络投票,援用电话、传真以及引入表决权的信托等低耗、高效的方式,即推行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多样化,来拓宽股东的选择空间,提高股东的参会积极性。  相似文献   

3.
试析新公司法框架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权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对于促进股东平等、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上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囿于对股东形式平等的关注,未能对原有的表决权制度本身予以突破,难以实现对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有力保护。进一步完善表决权行使机制和方式应为今后立法的方向。  相似文献   

4.
股东表决权信托是一种将信托原理运用到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我国没有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制定法,但也没有不允许的禁止性规则。探讨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效力问题,目的是让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能真正地进入我国的现实生活,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随着公司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频频发生,各国公司法均对大股东持有的多数表决权进行了或多或少的限制。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制度根源是资本多数决本身的缺陷,各国对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控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公司所持自己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公司相互持股的表决权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应对大股东表决权和公司相互持股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并规定股东大会的定足数,明确公司自有股票的表决权不计入定足数和已发行股份总数。  相似文献   

6.
解决国有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为类似于股票的国有股表决权证,竟价发行后上市流通交易,与原有流通股一起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改进国家对公司的控制模式,分离主动表决权与被动表决权,制定<国有股被动表决权行使法>,政府只以被动表决权方式行使有关政治、产业政策方面的保留权利;而将资源配置方面的权利售予流通股公众,由流通股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权,调动流通股东促进资源配置的积极性,形成国家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新型政企关系.  相似文献   

7.
对公司控制权的判断标准实质上有主体判断标准和客体判断标准之分。主体判断标准是指公司控制权归属于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等主体。客体判断标准是指通过是否拥有行使公司控制权的基础性权利———表决权,来判断公司控制权的归属,而无需考虑行使表决权的主体是谁。对于公司控制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应由主体判断标准向客体判断标准转变,因此,表决权也就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核心。在以表决权为核心的控制权争夺过程中,通过对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完善,继而规范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行为,为控制权争夺的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8.
为使表决权征集制度真正服务于公司和股东,保护被劝诱的股东免受不必要的损害,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对之有严格的法律规制,对表决权委托征集的构成条件、责任形式及范围都有着明确限定,表决权委托征集时的信息披露以及征集人因虚假陈述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的公司立法对此亦应在借鉴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9.
股东表决权信托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中最重要的概念与客体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对如何构建我国的股东表决权信托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股东对违法召集的临时股东会议加以救济的重要途径,是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其须先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此外,股东通过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这一事后救济,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也享有撤销权。股东还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以及发出暂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事前救济方式。不过,先予执行这一救济方式的法定条件并不能适用于中止临时股东会的召开,适用先予执行所需时间也不能满足中止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的紧迫性,因此,需要加以修改。通知这种救济方式,无论是内容还是效力都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1.
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司法在总体上属于私法。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注意彰显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理念,要理解"公司事务公司自决"原则的含义,要认识到司法对公司纠纷的干预应保持一定的节制,坚持有限干预的原则。在多数情形下,法院对公司内部纠纷只作程序性监督,而启动实体性干预的前提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使公司法判决不至于迷失方向,公司法改革不偏离轨道,我们主张:坚持公司法的私法精神,并将其演绎为自觉的立法和司法行动。  相似文献   

12.
选举作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追求合法、公正是其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任何实体权利都要求有相应的诉讼形式给予充分的保障,选举权也不例外。当前,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舍理的因素,在对我国选举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选举诉讼制度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3.
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也是公司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正义价值要求公司法在促进公司效率的提高和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妥切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而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实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前提。当下,我国公司法应该更加重视公平,不仅要把公平置于信仰层次,而且要更多地把公平和效率同样地置于操作层面。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以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4.
商品化权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姓名、形象及创作的作品、角色、标志等通过商业化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的权利。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因对影视虚拟角色及演艺明星商品化权保护缺失而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本文建议在我国增设商品化权制度,并从商品化权权利归属、权利构成要素、保护期限、侵权救济及权利限制等方面提出构建设想。  相似文献   

15.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使广大市场主体能够“正常生存”,实现“更大发展”。公司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主体重要论述的贯彻。现行立法并未采取权利法定化的路径,导致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无法成为价值判断及司法裁量的直接依据。此次公司法修订应在总则部分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两项权利是公司的基本人格权,贯穿于整个公司法规范体系及公司生命周期。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确立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生存”与“更大发展”,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亦有助于精准定位公司法改革之方向。  相似文献   

16.
公民选举权救济方式的瑕疵导致了诸多社会矛盾,急需加以完善。现行法律规定了自力救济、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方式,但各自都存在缺陷。克服各种救济方式缺陷的途径主要有:强化舆论监督、扩大自力救济范围、完善罢免程序、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和改善选举诉讼等。  相似文献   

17.
本文在介绍新西兰(1993年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规定的基础上指出:其特点是将原属普通法中董事义务成文化,其目的看起来是要脱离普通法,但实际上,在公司法施行中,在对有关公司法的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仍然需要靠普通法对董事的义务进一步解释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清算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性质迥异,两者的理论基础并不相同,只有在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具有法人格否认情节时,权利人方可择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划定的利益格局是否适用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必须予以考量,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既定的权利配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案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根源,在于忽略了《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与"公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所蕴含的不同法理逻辑。因后者没有考虑复数股东间权利配置及债权人的权利限制,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逆向选择以及规避该款的结果。  相似文献   

19.
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的"四分之一选举权"问题,是一种明显的不平等待遇,亟待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具体的解决方案包括"选举权平等""直接选举""科学划分选区"和"人大代表职业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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