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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主体违反水路运输许可法规而订立运输合同的效力存在颇多争议.当前国内外法律具有强烈的鼓励交易趋势,轻易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未经过政府行政审批从事水路运输应定性为超出经营范围,由此签订的合同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而无效的合同.所订立的运输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还需结合具体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程度、相对方利益保障和社会成本节约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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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钦辉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4(4):52-60
对于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要么忽略了《矿产资源法》第3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适用,要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规范性质认识不一。由于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该强制性规定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矿业权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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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晨妍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依此规定判决往往会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通过比较法研究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问题的实质,是涉及一个国家中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因此,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私法上的效力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相似文献
4.
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整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有赖强行性规范。依据其功能的不同,强行性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以及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行为并非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行为方属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关于嗣后补正合同效力的学术研究严重不足。最高法院对嗣后补正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规定期限内嗣后取得相关许可证合同例外有效,该认定存在缺陷。嗣后补正合同效力之认定不需识别违反之强制规范类型,合同内容有瑕疵,系违反相关公法之强制规范,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行政处罚可涤除违法性,故不影响其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 相似文献
6.
通过案例整理发现,现行法律制度中,判定主体资质有瑕疵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法人行为能力欠缺,但此种认定路径并不合适,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判定理由更具正当性。对于主体资质失而复得从而恢复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无论是法律行为的补正或确认制度,或以主体资质作为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等学说,都难以成为其理论依据。从保护特殊建筑的法规立法目的的角度,可以判定主体资质嗣后取得的合同有效,但这只能是少数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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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合同法解释(二)》进一步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行为方绝对无效。但是如何在实践中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成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横向的比较法研究与纵向的立法演变梳理,对目前国内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了综述与反思,并提出了对于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设想。 相似文献
8.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超出了民法的阈限,触及到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的关系这一根本,成了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对此,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方法论立场,即刑主民附论与刑民分离论。然而,这两种立场都有失偏颇。只有消除立场上的偏颇,才能将合同效力认定纳入正确的轨道。吸收资金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应适用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此,由于追缴与责令退赔的适用所引发的刑民间评价矛盾及其对效力认定造成的干扰,才能被彻底消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行政犯,合同违法性评价,应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为根据。从规制对象来看,作为准入规制的《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不意在规制合同行为;依法益权衡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也并不阻碍该条规制目的之实现。因此,《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对该条的违反,不应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相似文献
9.
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的可能情形均被《合同法》第52条所囊括,实践中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最为常见。在前述合同无效情形下,由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双方按份、双方连带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应先按"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间的最终责任份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以期实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界定的息争止纷。 相似文献
10.
对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民事效力的认定,在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否还应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越权经营行为是否还应受到行政处罚?一国的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应当保持高度的协调、统一性,对越权合同的民事效力及行政后果必须有清晰、明确的规定,以正当事人的认识和司法、行政的准绳. 相似文献
11.
余艳清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2):66-69
目前,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由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并且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确认无效合同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12.
合同无效适用时效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爱学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2-56
合同无效不同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制度包含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并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相应的请求权,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区别对待。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相对无效的撤销或变更期间为除斥期间;合同在宣告无效以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而非民事性后果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法律应当就合同无效制度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一般规定,而且也应就特殊情况做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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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郭海峰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72-74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15.
周莳文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4):58-62
保护合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是合同法的宗旨和目的,合同效力是实现司法救济的金钥匙。无效合同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合同效力的基础。当前无效合同制度存在的利弊与缺陷,审判实务法理依据的不足,亟待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这既要从合同法法理上研究也要在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找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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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认定中 ,主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 ,保证合同的效力要根据合同主体资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进行判断 ;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不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屈茂辉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1):38-40
抵押合同应不以书面形式为限 ,一般从合同成立时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后合同责任在抵押合同中皆有适用的可能 ,抵押合同可因抵押权设定或合同解除而终止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惟不可抗力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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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欠缺处分权时,应将其合同认定为有效,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50条关于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限定适用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韩冰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91-96
我国合同法通过对无效合同制度的建立 ,使国家权力以法律的形式适时适当地对处于私法领域的合同自由权利予以调整和规范 ,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新合同法中无效合同制度的分析 ,论述了新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制度的特征及种类 ,指出了我国建立无效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