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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无效说,二是有效说,三是区别对待说。这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论述,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及不足。文章指出,准确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应根据行为人的借款目的区别对待: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涉案借贷合同应有效;以放贷为目的的涉案借贷合同应无效。  相似文献   

2.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条认定的是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受“重公权,轻私权”立法思想的影响,我国最初立法时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原则性地规定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尊重私权自治,随后通过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逐步缩小了法律对合同的限制,最终形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所确定的“二分法”。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争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不应理解为“二分法”的延续,而是为确定合同效力提供了一个具有弹性空间的目的保留条款。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对强制性规定进行目的解释,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3.
对英国、美国、香港和台湾银行定义以及银行法适用范围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定义,并建议在坚持形式认定主义的同时,修正该法第87条,对一些关键性的概念如存款、贷款加以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4.
本文深刻剖析了一遗赠纠纷案的二审判决 ,作者认为 ,法院以受遗赠人与遗嘱人非法同居为由 ,就认定涉讼遗嘱违反《民法通则》第 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 ,属于“走得太远、管得太宽” ,“走得太远” ,是指法院对《民法通则》第 7条的解释超越了该条的文义 ,“管得太宽” ,是指法院试图规制民法作为私法本来不管的事项———民事活动的动机。通过分析 ,作者强调了民法解释规则的重要性和尊重私法自治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第2款在借鉴国际通行等值没收做法和吸收相关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于法律层面确立了“等值追缴及没收”规则,旨在避免追缴、没收目的落空。然而,此规则虽然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的司法适用要求,但是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并不高。这主要缘于本规则的规定过于抽象而带来适用虚化现象。为此,需要从效力范围和适用条件方面予以优化适用,包括厘清“等值追缴及没收”规则的案件效力、主体效力、对象效力和时间效力,以及明确“等值追缴及没收”规则的前提条件、限度条件、证据条件和裁量条件。  相似文献   

7.
关联交易的性质大体可以认定为法律行为。订立合同与进行交易不存在实质区别,《公司法》第149条中“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表述并无实益。在论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责任时,无法回避对关联交易的性质认定与效力评价。不把关联交易损失赔偿责任理解为侵权责任,符合关联交易制度的宗旨,也能获得民法基本理论的支撑。  相似文献   

8.
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利用网络技术衍变出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新样态,具有隐蔽性更强、手段更新、整体性更明显、网络化与组织性更突出等特征,加大了司法机关对其发现、认定、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打击难度。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了防范和化解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带来的重大金融风险,检察机关应加强刑事司法介入的职能,坚持打防结合,强化内外联动,通过提升刑事打击能力基础、创新运用监督监管手段、构建协作共建机制等措施,建立司法机关治理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工作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出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  相似文献   

9.
认为定义银行的方法有两种 :形式认定主义与实质认定主义 ,而实质认定主义又有列举和概括式两种具体作法。英国采用实质认定主义 ;美国和香港以形式认定主义为基础 ,兼采实质认定主义 ;台湾采用形式认定主义。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定义并建议在坚持形式认定主义的同时 ,修正该法第 87条 ,对一些关键性的概念如存款、贷款加以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司法实践中将金融机构违规保底理财一律认定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律理由上欠妥.在处理被害人作为一方诉讼主体参与刑事诉讼、追缴赃款和善意取得等刑民交叉问题上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依此规定判决往往会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通过比较法研究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问题的实质,是涉及一个国家中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因此,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私法上的效力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相似文献   

12.
不法原因给付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债权法等各项民法制度.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亦极为普遍,对此一情形的调整现行法主要从刑事和行政的角度进行,而民法对此类问题却"束手旁观".这是私法弱化而公法强化的一种非正常现象.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343条对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做了规定,为打击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其在罪状及法定刑设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两罪界限不清,引起理论上的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和司法实践上的模糊,建议应对该法条进行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14.
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和中国大陆的各种观点,阐述了占有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之规范结构、非法占有目的之心理构造、所有权能的组成和财产犯罪保护现状等。非法占有目的指向应是占有的本身,占有之下对财物的所有、使用和收益是比占有更深层的类似发起目的的心理动机,不属于占有目的的范畴。占有的本体事实和占有之下对财物更进一步处分的价值评价结合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完整含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于上游的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相比,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表现为法益侵害的根源性、直接性和精准性。因此,刑事立法应以需求端为导向,有必要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要件与出罪事由,即以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情节严重为危害行为,以非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以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为违法阻却事由,既从源头上规范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又限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事入罪的边界,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有序自由流动、合理有效利用,平衡信息主体的使用自主利益与信息处理者的正当使用利益,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6.
由于缺乏完善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民间融资参与人面临着遭遇经济犯罪、因意思自治受限导致合同无效、获利不受法律保护、刑事优先程序导致民事救济受阻等诸多法律风险。防范上述风险,必须使民间融资活动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违法",即保证融资主体适格、融资活动非涉众、融资方式非公开、资金使用特定及主体的融资意愿真实。  相似文献   

17.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防止违法取证行为、保障公民人权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规定,但仍存在着非法证据排除缺乏统一的立法体例、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不够全面、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不够详细、没有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制度等问题,应该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保险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其特殊性,各国都将其从合同法领域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规范.与我国合同法相比,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区分,以保险法第56条规定为例,许多在合同法看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可撤销、可变更以及效力待定合同都被保险法归为无效合同.这不仅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理,也影响着缔约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完善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的规定,区别对待保险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将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相对无效合同回归到合同法理论框架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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