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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不确定性及互联网金融及犯罪的复杂性,两个罪名的适用还存在很多问题.集资诈骗罪由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解释的不确定性导致此罪认定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口袋罪”的嫌疑.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于许多集资行为,只是简单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来定罪,由于两罪后果相差较大,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情况.  相似文献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区别。从客观行为表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重要方式。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集资款的具体去向、行为人的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是否具有统一性、共犯在集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是否相同以及犯罪过程中是否发生转变。由于推定事实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差异,故应当适当限制司法推定:限制的基本理念是刑法中的谦抑原则,限制的方法是允许反证推翻已经推定的事实。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司法实践中将金融机构违规保底理财一律认定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律理由上欠妥.在处理被害人作为一方诉讼主体参与刑事诉讼、追缴赃款和善意取得等刑民交叉问题上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4.
吴英案是继孙大午案、铁本案以来,发生在金融资本领域的又一重大历史案件,值得我们去关注,去研究。第一,吴英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吴英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第三,吴英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以现有刑事立法为基础,在既定司法体制模式之下,从保障人权和顺应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潮流出发,对吴英案宜作除罪化处理。即使要判有罪,也不应适用死刑,要"留有余地"。  相似文献   

5.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无效说,二是有效说,三是区别对待说。这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论述,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及不足。文章指出,准确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应根据行为人的借款目的区别对待: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涉案借贷合同应有效;以放贷为目的的涉案借贷合同应无效。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正当性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关注而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被害人对诉讼程序的影响力更加凸显。因此,应着力改变当下司法实务中被害人尴尬的诉讼地位,保障其庭审参与权的名至实归,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7.
通过司法数据的考察可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近年呈现高发态势明显、入罪率高、涉案主体以民营企业为主等特点。该罪的司法现状与当下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呼声以及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相悖。规范层面上入罪标准模糊、现实层面上民营企业融资的困境成为该罪高发的原因。对该罪构成要件限制性解释以提供合理的司法出罪路径,不仅契合当下刑事政策转型的需要,更对促进社会就业、助力经济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20世纪中叶以来,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各国越来越注重强化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澳大利亚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重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但后来在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做出了重大变革,成为澳大利亚近时期刑事司法改革的特色.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不足,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制度和学习澳大利亚注重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精神及制度安排,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进一步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而在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至今仍被强大的国家公诉权所掩盖,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就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及权利保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的若干构想。  相似文献   

10.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以及不同的国度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差异很大,然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已成为国际刑事诉讼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所以,确立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已是国际刑事法学界的共识.本文从比较分析的角度,阐述了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迁,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国度差异,着重分析了我国对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重新定位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利用网络技术衍变出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新样态,具有隐蔽性更强、手段更新、整体性更明显、网络化与组织性更突出等特征,加大了司法机关对其发现、认定、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打击难度。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了防范和化解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带来的重大金融风险,检察机关应加强刑事司法介入的职能,坚持打防结合,强化内外联动,通过提升刑事打击能力基础、创新运用监督监管手段、构建协作共建机制等措施,建立司法机关治理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工作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出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  相似文献   

12.
当前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还存在三个误区:一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占有集资款后出现经营困难而携款潜逃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只要出现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客观结果就直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商事思维、商事特性选择从宽适用。一是对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情形,需要结合集资活动处于商事场域的特殊“品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在获得集资款时间界点之前、之时还是之后,也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必然要件,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认定。三是在不能返还非法集资款的情形下,行为人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如果出现无法预见的客观事由阻却返还情形时,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按照刑法谦抑原则选择从宽,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13.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超出了民法的阈限,触及到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的关系这一根本,成了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对此,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方法论立场,即刑主民附论与刑民分离论。然而,这两种立场都有失偏颇。只有消除立场上的偏颇,才能将合同效力认定纳入正确的轨道。吸收资金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应适用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此,由于追缴与责令退赔的适用所引发的刑民间评价矛盾及其对效力认定造成的干扰,才能被彻底消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行政犯,合同违法性评价,应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为根据。从规制对象来看,作为准入规制的《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不意在规制合同行为;依法益权衡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也并不阻碍该条规制目的之实现。因此,《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对该条的违反,不应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相似文献   

14.
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相似文献   

15.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贿赂法官等方式,通过单纯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诉讼可以按照主观目的不同划分为谋取非财产利益型和谋取财产利益型.谋取非财产利益型按照具体的情形具体处理即可.谋取财产利益型应按照分工不同分别评价:当事人欺骗法官时,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当事人与法官合谋时,行为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另外,当法官主动参与虚假诉讼时,法官与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6.
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和观念变化的产物,互联网因素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本质,这决定了金融领域仍是监管和规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网络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和风险性评估,更在于其中前置性法规和刑事性法律的脱节和滞后。网络融资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与网络融资行为密切相关的刑法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各罪取决于网络融资平台本身的运营模式和事实行为。刑法应该坚守“二次违法性”理论的底线,在行政犯问题上保持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而非轻言刑事法律的介入。    相似文献   

17.
由于缺乏完善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民间融资参与人面临着遭遇经济犯罪、因意思自治受限导致合同无效、获利不受法律保护、刑事优先程序导致民事救济受阻等诸多法律风险。防范上述风险,必须使民间融资活动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违法",即保证融资主体适格、融资活动非涉众、融资方式非公开、资金使用特定及主体的融资意愿真实。  相似文献   

18.
违规销售家电下乡标识卡,利用标识卡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不符罪刑法定原则,不符该罪谦抑使用要求,也难被该罪构成要件所涵括;以诈骗罪定性,忽视法益保护次序,不利司法效率价值,造成量刑反制定罪错误;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性,则能合理确定罪数、犯罪形态、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契合法典对该罪名的价值主张。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证券行业违规举牌的现象层出不穷,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也因此常常暴露在被野蛮入侵的风险之下。《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虽然对慢走规则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慢走规则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存在缺失,导致该规定形同虚设,违规举牌行为屡禁不止,明确慢走规则的法律责任迫在眉睫。当前,我国立法领域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通过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表决权、对违规者按照违规持有股份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对目标公司通过诉讼途径获取赔偿予以规范化等措施,进一步明确慢走规则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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