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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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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2.
保险法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一方不必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为询问回答主义,履行有限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包括保险人解除合同和提高保费,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保险缔约告知义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意说与诚信说是两大法系不同法律体系背景下对保险缔约告知义务给出的合理解释。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履行告知义务。对应告知事项的界定,我国保险法系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对具体询问事项未如实告知、该不实告知对危险测定有影响。违反如实义务的后果一般为解除合同,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4.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包括如实告知和通知.告知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违反告知义务的成立条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应考虑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联系.同时,本文对<保险法>中有关告知的条款加以评论,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对告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正确评估以及保险费率的准确计算.因此,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告知主体之确定,告知方式之取舍,告知期限以及免除告知义务事由之判断,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或因询问向被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悉的、与被保险密切相关的、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的事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规定了告知义务,但二者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7.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 ,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 ,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践 ,探讨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涵义、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诸问题。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期限、事项界限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拟结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在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方式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四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首先从诊察结果、医疗行为、未接受医疗可能遭致之结果和医疗过程中其他必须告知的医疗信息来界定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其次从医生的法律意识不强、医患沟通不畅、医生专业知识缺乏以及医生疏忽大意四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之违反的原因进行了深刻解析。最后着重从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时,应讲究告知方法;医疗告知的内容必须客观、准确、完整以及告知的时间应恰当、及时等五个方面来进一步探讨避免告知义务之违反的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10.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基础.但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究竟何在,违反告知义务究竟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特别是该法律后果的构成是否以因果关系为必要,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应以因果关系为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总则在合同的定义、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免除的性质、实际违约的界定、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以及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这八个问题的规定上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瑕疵。这些瑕疵表现为或与法理有悖,或与生活相违,或用语不够规范,或逻辑不够严密,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为了使《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更加科学,应当本着遵循法理、尊重生活的精神,并兼顾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等要求对相关的八个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2.
在民法法典化背景下对商事法和劳动合同法予以关注有其必要性。《公司法》应当对民法与公司法的主从关系作出明定。《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诚信的规定应当删除,其关于无偿取得票据的规定以及《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有待修正。《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和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规定,应遵循合同法的原理予以修正,其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和某些冗言性的规定则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13.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信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友好待人,从而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中国新的合同法已经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的原则并规定了一系列适用规则。这表明我国的合同法已经向现代法律理念靠拢。本文讨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特征,相信这个原则可以根本改善现行司法,并扩大法官权利使他们更独立和自由地行为。“诚信和正义”是这一原则的升华和最高理想,它应该被运用到民事司法实践中。“安全”是诚实信用的一个重要价值,本文拟以安全为价值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新的分析。  相似文献   

14.
保险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其特殊性,各国都将其从合同法领域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规范.与我国合同法相比,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区分,以保险法第56条规定为例,许多在合同法看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可撤销、可变更以及效力待定合同都被保险法归为无效合同.这不仅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理,也影响着缔约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完善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的规定,区别对待保险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将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相对无效合同回归到合同法理论框架中去.  相似文献   

15.
此件系争事故发生既出于被保险人之故意,则依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9条第2项但书规定,损害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故意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然此件被保险人复主张,其接受捐肝手术之行为,乃为救助其夫,虽出于故意但属“履行道德上义务”,依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0条,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英美法上的“公众良心标准”,此件被保险人捐肝救夫之行为,其故意行为乃造成身体之伤害,而其欲成就之利益乃救助丈夫性命,两相权衡,其欲成就之利益显大于因故意行为而造成之损害,故保险人应负理赔之责。  相似文献   

16.
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立法和司法审判活动对其进行限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对契约自由构成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可划分为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对不同类型的限制,各有对应的司法干预方式。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应当合法、合理和必要,应以实现契约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平衡为目的。  相似文献   

17.
关于《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原则上应适用该法第184条解决,但本条规定的原则在对具体纠纷的适用中仍时常产生争议。文章在比较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影响,认为保险人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赔应以有效行使解除权为条件,《海商法》中海上航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不适用,以及《海商法》应在《保险法》基础上补充规定第三方受害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8.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为了正确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内涵。准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和作用。合理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分析为切入点,结合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合同法中的适用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同关系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使诚实信用原则能更加有效的平衡社会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  相似文献   

19.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 ;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 ,不宜称不安抗辩权 ;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 ;附随义务与 (先 )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 ;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多种调整方式,立法例上主要有选择主义和两立主义两种处理模式。在我国,坚持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并存,有其合理性。对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分类方法,将它界定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故损害赔偿数额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上限。因违约而导致合同法定解除,解约权人得向违约方请求履行利益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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