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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大陆法国家合同法律制度现代化变革进程证明,在大陆法背景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可以建立与英美预期违约具有类似制度价值的履约救济机制。这一机制应与大陆法履行抗辩权制度形成功能互补、效用协调的履约救济和谐架构。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与履行抗辩权制度并存建构存在不安抗辩权制度属性模糊等设计缺陷,应通过对不安抗辩权原因事实作更为原则的规定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近年来,我国学者对附随义务的研究不断深入,其中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即附随义务之违反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在附随义务之违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首先,在此种情况下,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能够满足发生、存续、履行三方面的牵连性,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原理;其次,结合合同目的判断理论,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3.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这里在分析不安抗辩权法律渊源的基础上,就不安抗辩权的四大主要构件进行了阐释,并结合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就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多重法律效力和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诸如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以及注意区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与违约不法行为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4.
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是一种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各种违约行为均可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在一定的情形下具有对价关系和牵连关系,一方可以以对方未履行从债务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防止当事人不当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必要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5.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忽视了这一规则的运用,使许多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被当作违约对待。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入手,通过简介不安抗辩权的产生与发展,阐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法理基础、法律特征、成立与行使、效力等问题,结合比较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指出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独具中国特色,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困惑与争议。  相似文献   

7.
合同履行中遇到对方违约,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采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行使抗辩权、行使债的保全、解除合同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这里在分析不安抗辩权法律渊源的基础上.就不安抗辨权的四大主要构件进行了阐释,并结合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就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多重法律效力和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辨权应注意的问题.诸如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以及注意区分行使不安抗辨权的合法与违约不法行为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9.
因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不同违约形态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作出较全面而周详的说明,再加上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带来了困难和疑问。故必须分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行为之根本区别,以及如何在不同违约形态下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10.
不安抗辩权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但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2)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将来不能履行合同债务;(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已届履行期.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时间和经营状况恶化程度,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以及提供担保的方式和限度.  相似文献   

11.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主要的对立观点。从本质上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化变迁趋向的债权,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存在债权关系又存在物权关系,自当事人协议时起产生债权关系,自发包人交付承包地或承包权登记时起产生物权关系。实践中,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常常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对其用债权而非物权方式进行保护,故应使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相似文献   

12.
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和内容,明确农户消亡是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给予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荒”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给予土地经营权人。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是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信托的事实的信息披露问题而建立的信托管理制度,具有确权、公示公信、便于管理等功能。信托法第10条是关于信托登记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文章从信托登记制度的主体(登记义务人、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以及登记的效力模式等方面,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建议制定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汲取域外信托法律制度的精华,树立全新的信托文化理念,在全面考量各方利益基础之上,构建合理且具操作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储蓄合同的成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各国普遍将储蓄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和要式合同 ,但是储蓄合同的实践性和要式性目前尚无统一的认定标准 ,对类似案件各国各地区法院判决各异且难有说服力 ,然而这一标准的正确界定对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的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归纳并分析了实践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 ,以期全面、准确地认识储蓄合同的实践性和要式性。同时还引入民法的缔约过失原则 ,提出在诸多情形中尽管储蓄合同尚未成立 ,储蓄机构仍应承担交存款项丧失的风险 ,因为处于强者地位的储蓄机构有在其领域内保障交存款项安全的先契约义务  相似文献   

15.
药房托管的法律性质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全国各地纷纷出现的药房托管模式,是对医药分离政策要求的一种应对。为防止药房托管在实践中的运作出现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主体不到位等问题,研究托管合同的法律性质变得很有必要。在分析托管合同双方即医院和药房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基础之上,可以发现,药房托管模式虽然和企业托管、委托合同以及行纪合同有特征类似之处,但只有信托合同制度能更好地兼顾到医院、药房经营者和患者的利益,建议采用信托法规制药房托管。  相似文献   

16.
随着互联网开放共享精神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改进,以及软件经营商业模式的改变,免费软件越来越多地呈献给广大互联网用户,随之也带来了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侵犯个人隐私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软件免费经营如何实现盈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软件免费是否意味着软件经营者就无需承担义务?文章主要阐述了免费软件概念、内涵、盈利途径及法律性质,并通过对免费软件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契约义务的分析论证,提出有效的法律规制建议.  相似文献   

17.
合同自由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格式合同的广泛使用,对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统一,各国立法均对格式合同规定了种种限制,我国也已从整体上形成了一套规制格式合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系,但还不够完善,仍应加强立法、司法、行政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三个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收归国有。返还财产依据的是物上请求权 ,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缔约过失责任 ,收归国有的性质从民事制裁的角度看 ,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基于不同的原因导致不同的合同无效 ,对其应分别适用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法学研究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尽管经济实践中公司承包早已大量发生,但对于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至今尚无定论。目前对此问题的观点可分为有效说、无效说和区别说。有效说和无效说都各有利弊。只有区别公司承包的不同形式,才能科学地分别探讨其合同效力。对于以公司作为发包人的承包合同,只要承包后没有破坏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应承认其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对于以股东作为发包人的股权承包合同,因其违反了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20.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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