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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一涛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1):122-124
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的基础这一观点更为科学,应当按照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个数以及犯罪客体重合性来判断罪数。像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是数罪而非一罪。 相似文献
2.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5):52-60
刑法中选择性罪名在确立时存在的瑕疵,使之面临无法妥善的区分、处断一罪与数罪等理论与实践疑难。应当以"评价一罪-科刑一罪-并罚数罪"这一理论框架解决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难题:以罪名确定之后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能否完整评价案件为原则筛选出评价意义上的一罪,在行为事实不能以一罪的犯罪构成准确评价时,就成立评价意义上的数罪。在评价意义的数罪中,若存在并罚阻却事由,则成立科刑一罪,若不存在,则实行并罚。由此,选择性罪名原则上成立评价一罪,例外的可以成立科刑数罪。这一结论可以妥善解决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难题,其所借重的罪刑均衡原则符合正义理念、刑法原则与规范的体系功能,从内容、应用与方法论上也足以确保具体观点与结论不会过多受到德国竞合论的冲击。 相似文献
3.
叶良芳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7(4):69-76
罪数论肩负解决罪数的判定基准及其处罚原则的双重任务.其中,罪数的处罚原则是本源问题,罪数的判定基准是衍生问题.罪数判断的实质是检视行为事实与犯罪构成是否相符合的过程,因而应以犯罪构成为基准,且重在行为要素的判断.确定罪数的处罚原则应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坚持一罪一罚,数罪数罚,但对数额犯等个别罪数类型,出于诉讼效益考虑,可以采用累计处理方式.确定罪数的具体类型,便于对行为事实之罪数的判定,因而应以行为事实之结构类型为标本,同时结合认知必要性及法之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4.
蔡英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3(4)
想象竞合犯通常被认为是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也有学者认为其是形式上的数罪、科刑上的一罪,尽管存有差异,但两者都主张对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但是,仔细分析这两种观点,可以发现它们是概念不清、逻辑矛盾的产物,都存在混淆概念、肢解犯罪构成或者是逻辑前后矛盾的问题.事实上,想象竞合犯并非形式上的数罪,而是实质上的数罪;对它的处断原则也不宜按照传统"从一重处",而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5.
任彦君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5):28-30
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不少选择性规范,包括罪名的选择和罪名的并列两种情况。对于选择性罪名的罪数,要根据犯罪对象、行为、时间、地点等是否相同以及是否同一案件等因素,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形似罪名的选择实则罪名并列的选择性规范,因数种行为方式性质完全不同,只是由于犯罪对象相同,为了条文的简约而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情况,还应当认定为数罪而不是一罪。 相似文献
6.
王爱鲜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0(6)
在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众多,主要有意思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和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行为的层次性安排以及刑法规范的"义务性"特征,犯罪构成标准说相对符合逻辑,但是在我国理论上仍存在理解和运用上的偏差.通过比较分析,犯罪构成的核心是主观罪过,而非传统见解的危害行为.依"罪过"来判断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和个数,比犯罪构成更加明确.基于"罪过"标准的运用,想象竞合犯实质是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在本质上应属于数罪. 相似文献
7.
共犯本质:一个反思性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道华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8(2):80-87
共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与二重性说一致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共犯一罪,共同犯罪行为是数人共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这三种学说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其都不能正确揭示行为、罪数与处罚之间的辨证关系.根据犯罪构成基本理论,共同犯罪行为是数人数行为而不是数人共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数人数罪而不是数人一罪.将正犯的实行行为评价为共犯行为的一部分不仅可能而且正当.只有将共同犯罪界定为数人共犯数罪,才能彻底厘清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能够维护整个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科学性. 相似文献
8.
李婕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46-50
包容犯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是动态的犯罪行为如何触犯相互包容的法条,而包容性法条竞合反映的是法条之间静态的包容关系,二者不可等同。包容犯确是罪数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刑法中共有七个包容犯的条文,将原本独立成罪的数行为按照一罪加重处罚,不仅加重惩处力度,而且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刑法设立包容犯的价值所在。包容犯的本质是立法拟制,其目的是实现罪刑均衡和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9.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84-92
罪数论与竞合论的体系话语与分类方法不同,我国当前没有必要推翻罪数论并全盘引入竞合论。否则可能出现知识对接的难题和司法适用的困惑:现有的牵连犯形态在竞合论中缺乏体系地位安置;有权解释和竞合论原理冲突;支撑竞合论的行为个数理论判断标准不明确,国内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基础。因此,罪数论更加适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习惯的现实。同时,我国的罪数论体系可以进一步完善:重视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机能;承认吸收犯是包括的一罪,将伴随犯、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及法条竞合犯中的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的范围;在法条竞合犯中,消解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承认特别关系和交叉关系,限缩单纯的一罪,扩张包括的一罪。 相似文献
10.
民事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枉法裁判罪是刑法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一个问题。该罪存在于从案件立案受理至执行的整个民事审判活动中,甚至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法院调解和民事抗诉没有该罪存在的空间。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并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相互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无特定身份者也可成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应当以科学的罪数理论分析认定和解决民事枉法裁判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相似文献
11.
任辉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1):74-77
转化性犯罪是刑法中一种普遍性现象,转化犯作为刑法的概念范畴为我国刑法理论学者首创.但是,各刑法理论学者对于转化犯的概念、特征及犯罪构成情况观点不一.转化犯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上概括的理论范畴,而且还是一种客观的犯罪事实现象,更是一种独立的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体系,它有自己概念、特征、类型等基本范畴.我们的理论研究者不应该只是把它放在一种既定的规范解释层面来看待,更应该从罪数形态的理论模型来给予关怀. 相似文献
12.
邓定远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2):119-126
包容犯是法定的一罪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罪数形态,在我国新刑法中存在多处包容犯立法例,其和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等一罪的形态存在差异,对包容犯应依法按照包容罪名的加重构成论处。包容犯立法例存在一定事实和逻辑上的依据,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正和效率的追求,但包容犯立法例也存在不少弊端。刑法学界应在对包容犯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来探讨这种立法例的存废。 相似文献
13.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2-58
通说对于罪数评价标准采"犯罪构成说",而对想象竞合犯进行罪数评价时却偏向"行为说",标准相左的罪数评价导致混乱且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数的全面评价原则。改变理论困境须在罪数评价上真正坚持"犯罪构成说":在法无特殊规定时,保持评价罪数与处断罪数的一致性,即对想象竞合犯评价为数罪,除刑法和司法解释例外规定需要"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4.
何承斌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2)
按照通说,牵连犯乃实质数罪但科罚一罪,我国立法例是选择性地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作出多种规定,从而造成了立法的不和谐,也引发了牵连犯在实务中处断的疑惑。同单独的数罪相比,牵连犯的本质是实质数罪,尽管牵连犯的数行为具有牵连关系这个特殊性,但不能成为否定牵连犯应当并罚的理由,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取决于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是根本上取决于其所构成的犯罪的性质、个数和情节等。因此,"数罪并罚说"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5.
16.
黄晓亮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9):73-77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特殊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探讨的不是很多,但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的疑难问题。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条竞合,应着重分析该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应按照“重罪优于轻罪”原则处理。关于该罪的共同犯罪,须特别注意受委托制造行为的性质。而关于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需要结合该罪的行为形态进行分析。关于该罪的罪数形态,则要注意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范新伟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10,(10):29-30
“碰瓷”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碰瓷”行为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的多少.在“碰瓷”案件中行为人一般只构成单一的诈骗罪,不存在数罪,因此也就不构成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所以,一般情况下“碰瓷”行为只构成单一的诈骗罪。对“碰瓷”行为进行正确定性,不但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前提,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8.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依赖于对其罪数本质的准确判断,自然意义上的一行为实质上为数个犯罪行为之竞合,且数个罪过的共同存在,都证明了想象竞合犯为实质数罪,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是其行为、罪过本质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9.
郝守才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1):27-34
吸收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上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其中的若干争议直接涉及吸收犯在理论上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在理论上,吸收犯存在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同质数构成要件行为间,它是实质一罪;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是指在同一犯罪过程中,不同的行为阶段实现了多个犯罪构成,从而形成的多个犯罪构成对数构成要件行为在评价上的包容关系;它是同一犯罪过程中同质数构成要件行为间的吸收,其表现形式应是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相似文献
20.
转化犯是在基础犯罪的过程中改变罪质的一种罪数形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具有转化、联系的特征,按照其犯罪构成要件和转化条件可分为四种不同类型,且在罪质和犯罪过程上区别于其他罪数形态。对于转化犯的研究有利于理论创新和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