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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生活中,商业秘密对于一个用人单位而言至关重要,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一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协议,防止他们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或者与该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防止他们去相关竞争企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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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竞业限制问题是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其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劳动者择业权与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环境等交织在一起,加之各级法律规定不一致,使企业在竞业限制合同管理中感到困惑。现行法律中并无完整的竞业限制概念。笔者认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条件下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竞争的行业,并因此获得补偿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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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科技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人才资源的合理自由配置对于推动技术转移与应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掌握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离职、兼职现象的日益增多,导致了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使用人单位遭受巨大的损失。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用人单位开始接纳同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这一在国外法律和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方法。现今,我国的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如IT业,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日益普遍,而且这一现象还有向其他有商业秘密保护需要的行业、领域扩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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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中,由于用人单位之间的激烈竞争,往往他们在招聘一些高层次管理人才及高科技管理人才时,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密条款,明确违约责任等,目的是尽量的弱化这部分劳动者在职期间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给竞争对手带来经营优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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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很多企业开始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签约不规范,履行过程中不守信,以致产生各种争议及法律后果。这些争议中,既有用人单位的原因引发的,也有是因为劳动者的错误认识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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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受社会法调整的民事合同。出于其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合同目的,根据其从属性、双务性、不作为性和继续性特征,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设计应异于一般民事合同,以兼顾诚信与公平。该制度应与合同解除制度分工协作,以合理保护弱者并充分尊重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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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2021,(4)
审判实践中对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酌减因素运用混乱,使用同一酌减因素却同案不同判,且缺乏体系化的综合考量因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竞业限制违约金将酌减因素与竞业限制认定因素混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的利益冲突为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增加难度;参照适用合同法违约金酌减规则存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和不同法律体系适用障碍的问题。为应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法官在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时,需要将有关违法行为、职务等考量因素纳入竞业限制事实认定,而非作为酌减因素考虑。同时,还需运用契约控制理论,遵循衡平原则,兼顾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另外,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需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借由辅助因素判断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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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利益,维护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判定时,应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为根本,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兼顾诚实信用理念。司法机关在调整违约金数额时应考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年限、经济收入水平及主观恶意程度,并考虑劳动者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适用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予以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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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已初步形成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以民法、合同法等为辅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立法体系不够完善,有太多问题值得探讨.只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使其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而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和侵权行为的认定,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竞业禁止等相关制度的构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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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竞业禁止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于公司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之中.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是指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企业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协议,约定职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原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竞业禁止协议,是企业约束其离职职工、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现已为西方各国立法普遍采纳,我国近年来亦开始引入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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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家技术公司的员工苏某和公司签订有雇员保密协议.约定如若泄露商业秘密.需支付违约金.苏某离职后.成立了一家与原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将原公司一个大客户“抢走”。原公司起诉到法院向其索赔。最近.这起因员工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案终于有了结果.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侵权方苏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现场向受害方某技术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款6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