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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汽车发展到自动驾驶阶段,由于车联网和智能交通加入、责任主体多元化、专业技术规范缺失与侵权责任法律滞后,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责任主体与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现有归责办法难以适用等问题。对此要将"人为因素参与"作为责任主体判断标准,建立自动驾驶技术及使用规范,并利用共同侵权行为处理办法解决责任分配问题,建立人与车辆责任明确,不同情况区分适用的"人机共驾"责任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2.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商用化普及也指日可待。技术的发展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给人类带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巨大的环境效益;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不能完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带来的难题,为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在探究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自主性特征和自主学习功能带来了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制度的挑战的基础上,分析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责任界定及分配问题。结果表明:自动驾驶汽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应根据不同事故原因,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参与自动驾驶运行的各类主体采取严格责任予以归责,并合理分配各类主体之间的责任。参考德国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美国的《自动驾驶法》、英国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有关自动驾驶的立法,提出了充分发挥各类保险制度的功能,提高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辅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等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3.
自动驾驶汽车道德归责困境主要体现为责任主体层面的“责任空缺”、责任承担层面的“惩罚空缺”以及责任分配层面的“多手问题”与“多物问题”。道德归责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自动驾驶系统具有明显的自主性和人—物协同性,难以运用传统道德责任观进行归责。道德归责困境消解的关键在于拓展传统的道德责任观。要实现对传统的道德责任观的拓展,一种可行的尝试方案是设立“AV法人”,以此实施人—物集体担责,关注责任受体,进行责任前瞻。  相似文献   

4.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了现实。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能够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缓解日常交通拥堵的压力、扫除部分驾驶人员的驾驶障碍、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在行使过程中并不是绝对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难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自动驾驶汽车对交通事故责任存在主体缺位或难以确定、过错标准认定困难和保险赔偿机制不畅等。因此,在兼顾技术发展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之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驾驶模式,区分并明确自动驾驶系统与所有人、使用人的义务和责任。引入黑匣子技术判断事故发生时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还是人工驾驶模式,更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同时为了有效的救济受害人,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需重塑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5.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其高度自主化的学习决策机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奉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判断责任承担的主体,实行以驾驶人注意义务为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的趋势不断增强,自动驾驶系统具备驾驶人的属性,系统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驾驶人责任的趋势。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对其侵权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通过黑匣子技术合理界定运行状态,在平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原则下,认定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侵权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的存在决定着它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通过强化生产者的说明义务,建立严格的事后监测机制,规定生产者的免责机制和设置强制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机制来合理分配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6.
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迅速,但是现实版的"电车难题"也正成为自动驾驶汽车绕不开的发展障碍.本文将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决策困境总结为三类问题:保护财产还是保护人员;保护驾乘人员还是保护行人;牺牲多数人还是牺牲少数人,并根据责任伦理理论制定了解决以上决策困境的原则,进而又依据这些原则给出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具有三个特征:程序依赖、不完全的机器信任和系统深度学习功能下人机互动所导致的"行为耦合"。也因此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责任体系构成了一定冲击。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针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缺陷,可以采取合理机动车标准弥补传统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弊端,另外也需要重视专家鉴定结论和事件记录仪的证据辅助功能。最后,针对某些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的困境,可以通过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保险对损害进行填补,以转嫁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行业风险,以鼓励创新、支持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生态文明视域下能源困境的伦理审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能源问题关系到人-自然-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延续。能源问题反映了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紧张,实质是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危机。人与人、人与自身关系的紧张、“义”的沦丧、以经济理性僭越价值理性,是能源困境的根源。从“控制自然”到“遵循自然”的伦理觉悟,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生态文明实践,为人类超越能源困境提供了可能。建构经济-环境-伦理生态,达致义利相融、德得相通,强化企业、政府等组织的伦理责任,呼唤“类本质”的觉醒是人类超越能源困境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9.
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体现了当下大数据算法的迭代升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型社会风险防控的难题。车辆犯罪主体地位的争议、传统过失犯理论的归责空白、智能驾驶系统的“算法黑箱”等都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提出挑战。作为学理回应的“机器人刑法”虽兼具想象力和浪漫主义,却无法解决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归责模式下新旧过失论难以摆脱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逻辑局限,在解决智能系统“算法黑箱”时力不从心,客观归责理论和智能因果关系的提出恰当弥补了前述归责的不足,更加适合未来智能社会的风险应对。在自动驾驶汽车关联主体的责任承担上,应以防控风险兼顾科技创新为出发点,根据角色分工、注意义务的不同分别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责任分配和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10.
石黑一雄新作《克拉拉与太阳》透过儿童机器人克拉拉的视角,探讨了后人类时代儿童主体及其主体性问题。一方面,以乔西为代表的后人类儿童尽管在被技术“提升”后变得更聪明,但却遭受到身体的伤害和移情能力的丧失,呈现“辖域化”特征;另一方面,儿童机器人克拉拉则突破技术的同一化规训,表现出人性的温情,从而构成了对人类儿童身体的“解辖域化”。当技术主体拥有超人类主体性时,人类主体与技术主体的关系便成为人类不得不重新思考的命题,从而有可能建构起一种新型的人机融合的人机共同体,为未来社会建立开放、包容的肯定性主体关系提供伦理反思。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正全方位且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审判。从世界范围内智慧司法实践来看,人机协同尚处于“人力主导,机器为辅”阶段。人机协作在智慧司法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立案阶段目的在于人民司法获得感的实践提升,智慧裁判目的在于对数字正义的司法追求,智慧执行的目的在于对胜诉权益的司法维护。然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仍面临着缺乏能动司法意识的问题,存在机械司法的法律风险、阻碍法官自主性的伦理风险、算法黑箱与技术鸿沟的技术风险。因此,在人机协作机制完善中应以“人”的实质性参与为前提,以“人”“机”协同为重点,充分实现技术赋能,促进法官与各类诉讼参与人共享技术红利,为智慧司法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2.
自动驾驶汽车正逐渐从理念转变为现实。世界各国均大力支持自动驾驶技术研发,纷纷出台相关法令,其中美国、欧洲和日本表现突出。中国已经启动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工作,目前尚无系统法律出台,不能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需要。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首要工作应是建立监管制度,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和“操作人”这两个基础概念。可采取概括+对自动化程度进行分级的方式结合自动化程度的分级标准,界定“自动驾驶汽车”的内涵和外延,厘清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容易混淆的概念,以“操作人”取代传统法律中的“司机”概念,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更多探索空间。在现阶段中国应优先建立科学的道路测试监管制度,对道路测试申请、注册和测试中监管等核心环节提出原则性、可操作的规范和要求,并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加以细化完善,在保障公共安全和推动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双重目标之间找到平衡。此外,还需尽快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程序和准入后的持续监管规则。  相似文献   

13.
[摘要]当今世界,人类与自然的冲突危机四伏,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固然重要,然而,对于环境伦理观念的再诠释,则是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根基。在对待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旧有的观念是“分”,把人类与自然二分化,不同的只是,有的以人类为中心,有的以环境为中心。新的观念之核心是“和合”,它不以权利为目的,而以责任为依归。正是这种责任的担当促使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变得融洽、和谐,自然环境养育人类,人类反哺自然环境,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以德上通天,以责任合内外,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相似文献   

14.
湖南黄金大米事件透显出转基因研发中以农作物为轴心的生态环境恶化、科技伦理中空和文化基底崩陷的总体性伦理困境。从根本上说,它仍是现代性文化观内蕴的主体与客体、理性与人文二元对立的精神危机。转基因农作物研发困境的现代诊治须从系统文化学视角切入,直击社会的文化伦理根底,以综合观照自然、科技与人群之内在关联。哈贝马斯交往伦理对主体间公正性与平等性的突出和约纳斯责任伦理对自然与人类未来后代的推重,为当前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借鉴:转基因农作物的研发要消解以人类为中心、科技为主导、当代为关切的现代文化伦理,而建构人与自然、科学与伦理、当代与后代交互关照的新型伦理。  相似文献   

15.
将工程事故的伦理责任都归咎于工程师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工程师在工程活动中通常并不具有独立性的技术话语权,由此他们并不能成为工程事故伦理责任主要承担者。本文以“甬温线事故”为例,辨析了工程事故的伦理责任主体,认为作为工程活动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的工程组织主体不仅可以成为伦理责任主体,同时还应是工程事故伦理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工程组织主体及其负责人伦理责任缺失还是导致工程伦理实践困境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6.
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离不开保险制度的保障,当损害发生后,责任主体改变使得交强险的作用得以放大。但因交强险注重发挥社会保障功能,自动驾驶汽车的现实适用方面仍存在问题。为了适应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交强险理应解决投保主体限缩过小、限额太低,且不保护车上乘客与驾驶员的问题,以便在事故发生时合理应对。  相似文献   

17.
自动驾驶汽车准入是商业化应用的前提。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准入主要面临市场准入和道路准入双层法律障碍。市场准入的困境是自动驾驶汽车标准复杂化,不能进入工信部汽车公告目录。道路准入的难题是驾驶人资格缺乏标准,车辆无法获得正式号牌,无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考察美国联邦政策指导下的市场认证准入模式、德国和日本法律规定下的政府认证准入模式,我国的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宜由政策指导过渡到法律引导。现阶段针对市场准入,可采用“强制+引导+豁免”的措施,符合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申请进入地方工信部门的产品目录。针对道路准入,可以分门别类设置许可,即根据自动驾驶等级设置驾驶人资格要求,颁发专门号牌,并纳入现有的运营平台。  相似文献   

18.
人机协同教育正在日益成为一种教育常态。人机协同赋能教育更公平、更高质发展的前提是教师人机协同行为符合伦理要求,对教师人机协同行为的伦理规范进行探究是现有人工智能对教育的伦理影响研究的具化。教师人机协同行为中存在着技术崇拜遮蔽教育本质、技用劣势导致信息代沟、人机共教引发数字鸿沟和隐私泄露侵犯学生权利等伦理问题。针对这些伦理问题,教师人机协同行为应追求“不伤害”“教育性”“公平性”和“效益性”四种价值旨趣。基于此,教师在人机协同过程中应遵循不伤害学生、教会学生自我保护且不伤害他人、避免教育误判、有利于全体学生可持续成长、实施弱势补偿、消除信息代沟和提高教育效能等基本伦理规范。如上价值旨趣与伦理规范构成了教师人机协同行为伦理框架。作为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内容,教师人机协同行为伦理素养需要从教育、技术和伦理三维度来修炼提升。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蕴含巨大风险。从实践层面观察,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以及发展给法律带来了巨大挑战,具体反映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规制、人工智能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工智能监管及其引发的责任分配等方面;从理论推演分析,由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原则、主体制度、权利制度以及责任制度四方面。为应对人工智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各国纷纷加快了立法、修法进程,并在算法自动化决策、自动驾驶汽车、生物识别信息技术、深度伪造技术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果。尽管如此,在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面前,相关立法仍然存在滞后性,需要从理念、原则与措施三个层面积极寻求应对方略。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发展中要处理好人机关系与人际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人工智能设计与人工智能伦理的关系、人工智能伦理与人工智能法律的关系.在人工智能发展中很可能陷入伦理困境,具体表现为人工智能伦理引发的道德主体问题、政府管理问题、社会发展问题、教育瓶颈问题等.针对这些人工智能伦理引发的现实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彰显人民利益至上的人工智能发展理念;二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构建权责高度一致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三要坚持多主体参与原则,构建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四要坚持创新发展原则,建立文理深度融合的人工智能伦理教育体系;五要坚持开放共享原则,构建面向世界的人工智能伦理的对外话语传播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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