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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择什么样的市场结构,直接影响到我国反垄断法原则的确立以至具体制度的设计.垄断与竞争都有利有弊,我们应当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取其利而去其弊,根据我国国情,在垄断与竞争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进行最优选择.由于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没有必然地排斥、限制竞争,没有必然减少社会福利,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以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为主、其他市场结构为补充的市场结构模式,以迅速发展我国的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并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2.
文学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4)
反对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目标。行政垄断是我国企业支配地位形成的特殊原因,也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根据我国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情况,应分别对超高定价、价格歧视、掠夺定价、搭售、拒绝交易等滥用行为进行重点规制。对滥用行为的制裁主要依靠反垄断法的严厉措施。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中如何规定禁止滥用行为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王新生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3):25-28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激烈的国际竞争改变了国内竞争的格局,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应当充分考虑国际竞争因素。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应将国际竞争因素纳入到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中,正确运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原则与例外规则,准确把握企业合并的规制条件,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并提高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4.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41-47
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可以拒绝其他经营者使用其知识产权,但是这种拒绝许可行为不应当违反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在知识产权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考察应当重点关注其行为所涉及的市场、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以及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限制了进一步的创新等因素;在反垄断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应当重点关注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许可双方之间的竞争关系等因素。据此,针对我国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解读,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法秩序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范在峰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9(6):94-98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出发,阐明了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了特性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范围和条件,指出应当从受许人现实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出发,禁止特许人任意扭曲自由竞争的行为,强调在立法上把保护受许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重点。 相似文献
6.
周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制度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适当地甚至违法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领域内实质性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掠夺性定价、瓶颈垄断、垄断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等具体类型,其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等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7.
王艳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1)
反垄断法是维护有效竞争的基本法,它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以阻止限制竞争和导致垄断的合并行为.我国企业的合并、重组,不仅要注重规模与效益,而且要兼顾市场结构的合理性.这就需要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8.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伟敏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87-91
企业合并控制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要课题。控制企业合并与发展规模经济并不矛盾。规制经济垄断、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国民经济安全需要反垄断法。合并控制立法应注重整体利益优先、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土化。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是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 ,而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预防破产、改善竞争条件和整体利益可为禁止合并的抗辩。 相似文献
9.
刘英国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6(2):172-176
欧盟企业合并控制法的实体标准担负着判断企业合并是否限制相关市场中有效竞争的任务,是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89年通过的4064/89号条例中,欧盟实行的是支配地位标准.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存在着缺口等问题,欧盟于2003年通过了139/2004号条例,采纳了严重阻碍有效竞争标准(significant impediment to effective competition, SIEC),达到了克服支配地位标准缺陷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郭德忠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3):77-81
特许经营协议中可能有一些限制竞争条款,这就会带来反垄断法的规制。考虑到特许经营统一性的特点,对该领域出现的诸如划分市场、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产量或者销量等表面上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应给予豁免;然而,对特许人固定被特许人转售价格或限定被特许人转售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还是应该严格禁止;在特许经营领印,相关市场不能仅由某一家特许经营体系的产品、服务或原材料等构成,而应该由同行业具有替代性的各家特许经营体系的产品、服务或原材料构成;特许人并不当然地因为拥有一系列知识产权而具有市场支配力。 相似文献
11.
李飞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90-94
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支配性地位行为和企业合并行为。合并控制的实体标准是合并控制制度的核心,从根本上决定一项合并行为是否违法,也反映出一国合并控制制度的严厉与宽容。欧盟作为当今世界合并控制制度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合并控制的实体标准先后经历了三次变革,反映了欧盟在经济形势变化下的立法和政策演变的价值取向。本文从欧盟合并控制的实体标准的沿革入手,分析其合并控制标准变化的原因,并对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标准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2.
我国在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垄断现象,需进行反垄断立法,规范市场竞争。立法中须坚持效率优先、维持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平的原则。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要界定反垄断的范围,建立反垄断案件的审查原则,对企业兼并和政府角色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3.
黄橙紫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2):58-61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企业合并成为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合并由于极易导致经营者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有能力限制市场竞争,一直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把经营者的合并行为作为核心内容之一,第一次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反垄断规制,彻底终结了在我国经营者合并长期以来缺乏高位阶反垄断规则的历史。文章通过对经商务部审核最终附条件通过的"通用—德尔福"合并案的介绍与分析,在商务部反垄断标准适用的态度转换与现在仍存在的问题上做了深入的思考,以期为我国刚起步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反垄断立法中企业合并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企业合并现象也日益增多,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对企业合并的规制方面还属空白。本文从两大方面对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条款进行了论述,先是从现实、经济、法律三个角度对规制企业合并提供了论证,尔后从实体法角度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企业合并条款进行了设计,其中还兼及企业合并条款的域外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5.
刘国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2):29-32
反垄断滥觞于美国。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从反垄断立法的竞争自由、竞争公平和平衡协调理念以及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的理念与WTO规则的契合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反垄断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6.
张国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73-78
规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确定其内涵和外延是研究企业合并制度的概念基础。通过对合并作用的辨证分析和西方国家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可得出结论:反垄断立法应当在允许适当合并和防止过度垄断之间寻找平衡。就内容而言,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应包括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两类,其中包括豁免条款和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7.
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反垄断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玉岭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5):46-48
针对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反垄断问题,指出职业体育运动作为一项产业,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对职业体育运动实施反垄断豁免。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反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资方卡特尔、滥用垄断地位、联合拒绝交易、并购、行政性垄断等。鉴于职业体育运动既竞争又合作的特性,反垄断法对这一领域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应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8.
涂卫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4):101-105
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企业合并带给市场的最大危害莫过于垄断问题.对企业合并的控制程序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通过比较美国和德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控制程序,也许可以从中找到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程序方面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其中的根本动因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其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引入合适工具来予以平衡。安全港规则与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豁免制度及适用除外制度既存在密切联系,也存在显著区别。在内容上,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较大,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不适用该类行为;在适用条件上,以市场份额要件为积极要件,并排除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上的安全港规则可被划分为合法性推定与豁免推定两种运行模式。我国学术界针对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规则存在一些质疑,但这些质疑是可以化解的。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已对该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为该规则的构建积累了初步经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安全港规则。引入时应把握以下几点:排除横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严重损害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采取市场份额标准为主、替代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港标准;坚持差异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稳定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陈荣卓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4):56-58
通过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研究,阐述了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形成的依据,归纳出各国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法豁免的主要类型,进而提出了建立我国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