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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以三个村庄的公共品供给案例为分析对象,考察了在国家资源输入背景下,当村社作为资源支配的主体时,村级组织如何通过公共品供给来实现对村民的政治动员。研究发现,当村级组织可自主支配资源时,利益博弈逻辑会主导村庄的公共品供给,村民动员具有自发性;如果国家在输入资源的同时也输入了科层制的资源使用程序,村庄的公共品供给就会显示出较高的程序正义逻辑,村级组织对村民的动员也具有制度性的特征;与之对比,如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获取与村干部个人能力高度相关,村级组织对村民的动员主要依靠村干部的长官权威,这种动员形式可能是不稳定的。因此,村社主导的公共品供给可以重建利益博弈的政治空间,为村干部和村民打交道创造制度性的条件,避免政权的“悬浮”,同时可以激活村庄社会中的非正式权威,达成治理有效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规定的不合理,导致产生许多问题。完善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应依照法人理念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依照公司治理结构来重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定位有不足,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中对村民委员会应重新定位,以理顺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应按照法人理念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一样。法律应明确规定村民会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东大会。由于每个行政村兼有社区和生产单位的两重性,村民会议不仅对村内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最高发言权。同时,对村内公共事务也享有最高发言权。村民会议应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对一些涉及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比如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干部的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会议,如果仍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难以保证村民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村民委员会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董事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由村民会议交办的各项经济事务;作为社区的自治组织,一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处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样,在法律上就理顺了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应有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4.
将城中村问题放置在村民自治视角,探究过渡型城中村围绕利益分配展开的集体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及其治理困境。在边缘性兜底区位中,城中村改造处于搁置过渡期,由此带来利益矛盾的内部集聚。依附性乡村关系带来矛盾的内部转移,利益显性化的冲击与结构性失衡进一步激化内部矛盾,村级组织进而从生产转向分配,被成员权福利依赖所绑架的分配型村级组织与博弈期变动分配规则的张力导致矛盾的内部循环。矛盾的内部化不断激发私人利益的攫取,冲击集体组织的公共性,导致村级治理失序与治理的内卷化,但在维稳压力与改造预期下,村级组织只能维持底线治理。城中村问题通常是城市发展所引发的社会治理问题,村级组织内部利益矛盾的平衡是化解这一问题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过渡型城中村内部复杂机制的梳理,可以为城中村问题的顺利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村级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基础。在“去集体化”的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相当部分村庄的集体经济式微,无力为村民自治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撑,形成了独特的钳制作用。在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民主管理变形、自我教育无力、自我服务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建设,建构有效的村民自治财政支持新机制,成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6.
马丽敏 《金陵瞭望》2010,(28):74-75
村级各项事务都盖上了“规范”章.村监会职能得到显现,村级事务在阳光下运行.村民清楚村级事务,畅通村民建议渠道.村的建设遇到问题能及时得到整改.村民困难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村监会小组织发挥了大作用.为村的廉政建设筑牢了“防腐墙”.为村官和村民之间架设了一座“连心桥”。  相似文献   

7.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的定位不准,尤其是没有理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以及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故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的地位进行探析。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重新定位。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明确界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参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来确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法律一般规定: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已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平衡于村委会或在其之下,还可能为村委会所替代。尽管实践中两者主要以二合为一的形式存在,但由合并走向分离都是两者关系构建中理性的路径选择。为了在赋予村委会必要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应宏观化、间接化,完善法律时或可表述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决议、章程及其实施财务制度等方面的监督,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反映村民意见以及提出发展建议。  相似文献   

9.
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案例村集体经济“两因素三阶段四主体”的考察,发现集体经济治理的独特规律在于“发展型治理”,即发展优先治理,治理服务发展。具体而言,在集体经济兴起阶段,各主体以发展为第一追求,并形成产权模糊和政府支持的状态。发展阶段村民的权利诉求并不一定能打破村级组织与地方政府的二元合作主导状态。但是,随着中央价值引导以及对产权清晰化的推动,倒逼集体经济进入治理体系变革阶段。“发展型治理”的实现得益于三大机制的有效运行,即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不同阶段的错位支持,集体产权在不同时段的差异性配置以及国家对社会价值的强势性政策引导。未来,需要进一步正视农民权利诉求,转变政府支持方式,推进集体经济组织内生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10.
促进农村农民的共同富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和难点问题。以山东省代村为例,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解构了新型村集体经济异质行动者网络转译过程,剖析了村集体经济推动村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研究发现:新型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村民实现共同富裕过程,是以乡村政治精英领导的村“两委”班子为关键人类行动者和土地、房屋等非人类行动者,通过行政征召、专家征召、文化征召等方式推动行动者网络形成与发展,并不断破解村民的异议与矛盾,从而达成利益联盟,构建稳定行动者网络的动态发展过程。以村民利益为核心的集体经济发展思路和村干部说服性治理工作逻辑在矛盾化解、争取村民信任与支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村集体经济进一步推动了村内民生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公平利益分配、文化权益保障等方式实现了村民物质富裕与精神文化富有。  相似文献   

11.
论中国农民成员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中国农民成员权是指由中国法律制度确认的,有农民身份者在村社集体关系中享有主体地位和利益份额的法律资格。中国农民成员权是特定范围农民的群体性权利,可使集体权益回归农民,维护村社组织本旨,实现土地保障功能。在私法中,以成员资格为基础安排主体制度,以集体利益为基础安排客体制度,通过成员权衍生权利体系展现权利内容。同时,按照法定程式行使成员权,并依据多种意志共治实现成员权变动。  相似文献   

12.
从可持续发展和模糊实物期权双重视角建立农地征收补偿价值模型,为合理确定农地征收补偿费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分析得出考虑期权价值在内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是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的7.29倍,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额占农地征收总补偿额的比例分别为:35%、3%和62%。研究表明双重视角下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不仅考虑了农地征收补偿的代内和代际公平,且农地价值的归属很明确。  相似文献   

13.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实物期权理论和博弈论为基础,确定农地征收补偿价值由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实物期权价值及博弈价值5部分构成;从代内、代际公平实现角度,确定农地征收补偿相关利益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农民及后代人;从价值充分实现角度,重构农地征收补偿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价值归属、社会公平及可持续发展角度构建农地征收补偿价值的利益分配模型。  相似文献   

14.
农业规模化转型与农地土地加速流转带动了人口的流动与劳动力的非农转移。通过泉村的案例调查发现,农民对农业规模化转型表现出不适应,呈现出规模化经营与小农经营的张力,在这过程中农民既没有完全离乡也不愿放弃土地依附,而是被迫卷入到资本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当中。频繁的人口流动导致农村出现明显的阶层分化,上层农民与下层农民出现了空间与心理上的区隔,这种区隔也加大了阶层之间的矛盾张力。面对农业转型过程中的困境,首先,需要构建组织化的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民的组织化。其次,要发展服务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最后,面对传统村庄共同体的解构,需要再造新的村庄共同体,弥合农村社会的分化与失序。  相似文献   

15.
村民自治制度与土地制度的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理顺,本文仅举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说明,对立法将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简单地规定代行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分析,认为应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进行总体的制度安排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完善村民自治立法和土地制度立法。  相似文献   

16.
发达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普遍以市场价格为基准,补偿范围和补偿权利人涵盖广泛,实质上是以土地财产权为根基所确立的公正补偿原则。我国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却以低价征收取代市场价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权利人也都存在明显疏漏,主要原因在于至今尚未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而在根本上缺失了公正补偿所赖以建立的产权基础,并由此导致农村征地冲突的日益尖锐。应尽早建立法权意义上的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以此为基础将土地财产权与土地征收权这一内在矛盾予以制度化,才能确立现代土地征收制度所要求的公正补偿原则。  相似文献   

17.
基于6省85份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判决书的整理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梳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扬弃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之司法见解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变革村民委员会设置村民小组的法律规定,彰显村民小组的独立性以及村农民集体与组农民集体的平等性,以改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的司法审判。  相似文献   

18.
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的法定化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制化的基点,体现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法定化主要包括主体类型规定和权利义务的配置,进行主体分类时应保证主体间相互衔接性和活动场域的相对边界性,权利义务配置应遵循适度倾斜的实质公平和权利义务和谐的基本原则。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可以分为宏观层面的主体、中观层面的主体和微观层面的主体。宏观层面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中观层面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和农村环保组织;微观层面的主体分为农业生态利用的利益受损者和利益受益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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