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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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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三调联动”)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崭新思路。借助覆盖范围广泛的调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充分促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以真正实现“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2.
要使农民工摆脱当下困境,就必须发挥调解机制的独特作用,完善调解机制,形成“三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体系。同时,完善调解的配套机制,发挥监察执法部门的保障功能和自治组织的维权功能。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这就要求我们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去开展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文章介绍了五种诉调对接模式,认为特邀人民调解员制度是目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调对接模式,并对特邀人民调解员制度的构建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4.
绍兴县齐贤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齐贤"大调解"在整合调解资源,创新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的调解机制,提高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等方面,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机制的构建带来很多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5.
通过建构“个体选择的制度情景”分析模型,发现知识机制是决定矛盾纠纷当事人选择司法诉讼、行政裁决还是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主要机制,即法官、行政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携带的知识差异影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因此,面对人民法院“诉累”现象,制度设计者必须站在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高位上,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前哨功能,逐步减少诉讼调解、行政调解活动,督促法院专注于审判本职,督促政府致力于服务本分,从而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具体而言,包括三条建设方略:一是加强法官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支持非庭审法官成为人民调解员;二是购买律师服务,鼓励律师成为人民调解员;三是将人民调解设置为法院受理部分民事纠纷案件的前置条件。  相似文献   

6.
过渡型乡村是城乡交融过程中的新乡村图景。人民调解是过渡型乡村的诉求回应机制与矛盾化解机制,人民调解功能与过渡型乡村治理效能相关联。以苏南A村为例,基于行政吸纳社会模式构建“社会结构中的行动-行动中的治理结构”分析框架,探究过渡型乡村人民调解实践与困境成因。研究发现:过渡型乡村在生产、生活维度呈现出非同步离散特点,混合性纠纷频生,社会结构复杂化。但过渡型乡村人民调解实践却呈现权宜式行动策略,调解功能走向失灵。过渡型乡村人民调解功能困境折射出基层治权强化与社会控制弱化的悖论。困境成因在于基层政府通过控制与同化在过渡型乡村建立起“行政吸纳社会”的单向度治理结构,这一治理结构与复杂化的社会结构错配,人民调解功能被消解。要恢复过渡型乡村人民调解的功能需要搭建双向度混合治理结构,推动调解主体社会再嵌入,实现过渡型乡村人民调解功能预期与实践的合一以及乡村社会治理有效。  相似文献   

7.
当今的中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整合过程中,对脱胎于传统社会的调解制度青睐有加,2010年《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更是从制度上给予支持,无论是舆论宣传,还是体系构建,都表现得非常强势。作为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也被寄予厚望。但是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理论危机,定位过于功利性,调解依据强制法律化、调解目标现实与理想脱节等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发展。对于人民调解制度,更大的自由发展空间或者说自治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定意义上,人民调解制度本身无法承栽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人民调解制度的存在价值不应该被无限放大。  相似文献   

8.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而 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纠纷主体多元化,矛盾冲突复杂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还需更新调解理念,引入“增值型调解”和“服务型调解”,加快推进调解员的职业化建设,以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代替司法确认制度,并提供充分的人、财、物保障。  相似文献   

9.
《金陵瞭望》2009,(1):I0011-I0011
2008年,桑淮区司法局“以创新促发展,以整合求效能,以优化服务环境,促进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争当令市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新跨越。大调解工作被省综治委评为“双排查”先进集体;秦淮区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拓宽大调解机制中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领域,  相似文献   

10.
社会转型期农村民间调解日益衰微,人民调解有所弱化,行政解纷方式需进一步改革,司法解纷有所上升,但也存在不适应农村社会需要的问题,而且各解纷方式往往各自为战。当前,农村社会需要构建内部协调统一,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1.
法学界一般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1)符合一种世界潮流;(2)它通过诉调“无缝对接”,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约束力;(3)通过促进社会和谐,弘扬发展了中华传统“和合”文化,实现了纠纷化解机制的多元互补,因此其正当性问题毋庸质疑。然而,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人民调解相较于法院诉讼并未丧失优势地位,不需要也不可能通过司法审查来提升制度约束力。再者,陌生人社会的全面降临、现代国家对私人领域的巨大侵蚀等使得人民调解制度难以实现传统“和合”文化的自然复兴、解纷机制的多元互补。最后,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一种世界潮流并非必然适用于中国。面对中国现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并非不证自明。  相似文献   

12.
傅永新 《社区》2015,(25):52-5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创新不断、新招迭出,“居民说事室”“山歌调解室”“调解110”“娘舅快调队”等人民调解方式呈现出工作活力,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14年7月,柳州市柳南区又试水成立“和事佬”说和事务所,通过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让群众自己参与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极大地发挥了普通居民的调解优势,真正实现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第一线、化解在基层,确保了辖区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3.
论人民调解及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序良俗。人民调解不同于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等。人民调解简便快捷、经济实惠、包容和谐的特点和人民调解调处纠纷、预防纠纷、宣传法制的功能,决定其在新农村建设中必将发挥特有的功效。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无论是具体方式的适用上,还是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上,都存在制度完善的空间。应从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法院的调审分立及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等方面完善诉讼制度;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点是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布局、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扩大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和工作范围; 仲裁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细化仲裁主体、确立仲裁员身份制度、实现仲裁的去行政化、建立仲裁协会等; 协商和解方式的完善主要是解决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应从赋予行政裁决主体独立地位、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入手。此外,还必须关注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5.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现实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人民调解的范围,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试图对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并期望能对贵阳市本次人民调解条例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在缓解司法机关压力、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制度在法律地位、工作范围、调解效力、人员素质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亟待完善的地方。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不断推进法院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随着乡村社会变迁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乡村民间纠纷呈现出涉法性、复杂性、激烈性、累积性和调解难度大等特征,致使村民之间关系弱化乃至断裂,社会权益关系失衡且难以恢复。乡村礼治机制和法治机制的双失灵及其所导致的纠纷的异化,使乡村社会治理陷入了困境。要走出乡村纠纷异化导致的治理困境,必须健全和完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转变乡村民间纠纷调解思路,即从“重维持秩序稳定”转向“化解矛盾与关系修复”并举上来,通过引入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等多元调解主体,创新基层调解制度和组织建设,从多元化机制向共建共治共享机制转换,实现乡村民间纠纷调解过程中村民关系的修复,最终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  相似文献   

18.
诉调衔接是诉源治理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如下问题:诉前调解呈现强制性倾向、矛盾纠纷预防不足、多元主体联动性不够;诉中繁简分流标准模糊、诉调资源配置不平衡;诉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审查方式过于严苛。在深化“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实施RCEP、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借鉴浙江等省和闲鱼法庭经验,解决相关问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诉前建立健全一站式诉调衔接机制、合理引导诉前调解;诉中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促进审判资源归位;在执行阶段以形式审查为主,扩大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范围。  相似文献   

19.
中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构想的实施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批准生效,亟待商事调解立法体系的构建。在权衡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现实发展迫切需求之下,商事调解立法体系应当采取“三步走”递进式构建方案。近期由国务院先行制定“商事调解暂行条例”,快速弥补现实中的迫切需求。同时,国家立法机关遵循科学立法原则对《人民调解法》进行与时俱进的整合修改,使之转化为一部综合“调解法”,把“商事调解暂行条例”中的条文提升至商事调解专章中。在未来民事程序的法典化编纂中,则在“民事程序法典”中设立“协商解决纠纷”专编,其中的“调解”专章整合前述“调解法”的全部条文,该章下设商事调解专节,包含商事调解的特殊条文。  相似文献   

20.
诉调对接中的司法确认制度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单靠法院一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但非诉调解在效力上缺乏刚性,社会并不认可,这使得大量纠纷最终还是依赖法院解决。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实现诉讼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效力上的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司法确认的程序启动、管辖和效力等内容,为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的功能,但在效力的正当性、效力的内容及与立案审查制度的协调等方面仍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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